文/月亮上的河 图/6月3日摄于广州市元岗街 在广州,设置户外广告,政府早有明文规定,可商家无孔不入,利用“政府”部门这一合法身份,共同做起了违规的行当——政府免费为企业满街道发布商业广告。 在199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中明文规定,“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号和经营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第十九条规定,“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证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 显然,在图片中显示的广告,他们既无《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也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证照和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但因为有了“政府部门”这一头衔,广告却皇之并“合法”地发布了。 或许,为了广州的“创文”、“迎亚”,上级有“造”声势之要求,但笔者认为,作为你当地政府部门,就不该为了省下那做宣传横幅(标语)的丁点之钱币,就做起了这违规的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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