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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2 15:13:00 编辑 删除

浏览 5561 次 | 评论 4 条


2007年12月11日播出


解说:无名流浪汉遭遇车祸,肇事司机愿意赔偿,却无人接收。
陈秋景:现在骨灰呈现在我们高淳县殡仪馆,到现在为止没有人来认领

解说:民政局为流浪汉打官司,索要赔偿,开国内之先河。
陈晓忠:我们感觉到这个事情是很有意义,也是我们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

解说:法院驳回起诉,撞死流浪汉是否“撞了白撞”?
赵六福:撞死人家一只老母鸡,他还赔钱呢,撞了个人嘛,我说他心里头应该是不好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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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一个名叫孙志刚的年轻人在广州的一个收容遣送站里遭毒打致死,只因为他当时身上没有携带任何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时隔一年半,一个没有任何身份证明的流浪汉因一起交通事故死在了南京市高淳县境内的高速路上,这一次,对于这个没有姓名,不知来历的流浪者,高淳县民政局当起了原告,要为他讨回一个公道。
高淳县交通警察大队警官 陈秋景:这个时间是2004年12月4号,晚上大概6点钟左右,我们接到这个报警以后我们到事故现场,到现场以后,那个死者大概是30到40岁左右那个男性,那个人,整个躺这个路面,这条路是东西走向,这边是南边,这个死者就躺在公路的南边。
解说:正在说话的这位是南京市高淳县交通警察大队的警官陈秋景。2004年12月4日晚,他接到一个事故报警电话,一名司机在酒后驾车将一名男子碾轧身亡。他们很快进行了调查,并确认了肇事司机的责任。然而这一事故并没有如各方所希望的那样尽快得到解决。
陈秋景:我们到南京日报登报以后,登那个人事启示也没有人来认
 解说:经过警方多方的调查,被撞死的这名男子是当地一个有精神障碍的流浪汉,无法找到他的任何亲属。根据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肇事司机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该对这起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在这一案件中,有了赔偿方,警方却不知道应该把钱赔给谁。
陈秋景:这个案子我们一直是摆在这边,因为这个尸体经过我们登报以后,经过我们公安局长签字已经火化,所以现在骨灰呈现在我们高淳县殡仪馆,到现在为止没有人来认领。
解说:2005年4月2日,高淳境内再次发生类似事故。司机王某驾驶车辆,将一流浪汉撞倒在机动车道内,迎面驶来的机动车从流浪汉身上碾轧而过,致使其当场死亡。这个流浪汉的身份同样无法确定,赔偿也无法进行。无奈之下,高淳交警大队找到高淳县检察院咨询解决办法。
高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赵六福:
当时我们这个案件接触以后,我们公安,我们检察,还有法院的民事的方式,因为地方比较小,大家经常在一起,就探讨了这个案件,主要考虑来考虑去就是说,这个案件如果受理,一下肯定对社会上有好处的,因为这个是公益性的。
那么案件受理以后又带来问题,那么这个既然经过法院,那么原告是谁?
解说:这个问题,令高淳县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都感到了头疼,因为不仅在国内,连国外也没有找到相关案件的先例。
赵六福:原告总不能是检察院,也不能是公安局,这样我想来想去呢,就感觉到民政局比较合适,民政局有这个理由,一个理由国务院颁了一个流浪乞讨人员有个救助办法,那么社会上的流浪人员,包括精神病人收容、救助,都是民政局在管,这个民政局也是一个理由,第二个理由就是说,我们感觉到是说一个无名尸体,第一步应该是公安局去介入,那么公安局经过调查以后,排除了刑事案件以后,那肯定是放到殡仪馆这个火化,那么这个殡仪馆是民政局的下属单位
解说:2006年3月8日,高淳县检察院作出决定,向高淳县民政局下达了两份《检察建议书》,建议由民政局代两名无名流浪人员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高淳县民政局 代理律师 陈秋林:当时我也考虑,就是说以民政局的名义来提起诉讼的话,在目前我们缺乏相应的直接的法律依据,以前不管是从我们民事诉讼法,或者说这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生损害赔偿案件,这个诉用法律若干问题那个解释都很明确,作为这个赔偿请求的权利人,他必须是这个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说这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解说:虽然有所顾虑,高淳县民政局还是接受了检察院的建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流浪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0万元。
陈秋林:在本案当中,能够作为这个原告的,也就是说根据最高院关于人生损害赔偿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他应该是他的配偶,或者近亲属,但是他的配偶和近亲属刚才讲到了,就是说通过查找,比如说通过公告的形式,以及登报的形式都没有查找到,他的亲属或者亲属根本就没有出现过,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呢,问题要解决,他的亲属也没有出现,必须有一个组织,或者说这个权利请求权人出现来为他进行维权
赵六福:你说那个肇事者你有责任,在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这个交通还有肇事罪呢,那么你这个民事责任你应该承担。不能因为他是流浪汉,家里没有人你不能承担民事责任
解说:2006年4月,“江苏高淳民政局替流浪汉维权案”终获立案,并在高淳县法院开庭审理。
民政局出面为无名流浪汉索要车祸赔偿,这在全国前所未有。这个被贴上了“全国首例”标签的案件,在审理当天,吸引了中央和地方的20多家媒体赶往旁听。
在庭审期间,原告方和被告方之间出现了诸多争议。例如:民政局是否有资格作为原告,民政局与流浪人口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死者身份如何界定,赔偿金的接受人应该是谁,等等问题,都在法庭上成为争论的焦点。
被告方代理律师:这个不应该赔给民政局的,这个容易造成社会上的混乱,民政局它对社会流浪乞讨人员,这是一个行政上的必定义务,这个不是法律授予它的权力,所以说民政它是一个公权的问题,主张(赔偿)是一个私权,所以说民政局以公权对私权,这里有个主体不平等问题
陈秋林:我们根据这个国务院第381号令,也就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那么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那么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就是民政部门对于这个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基本权益他是要保障的。但是我们理解就是说,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权益的保障,不应该仅仅局限在生活的照顾,应该体现在他们的权利如果受相应的侵犯的情况下,提供相应的救助,那么其中就包括对于像这个本案当中无名死者遭受车祸死亡之后,提供相应的司法援助。
解说:2006年12月,高淳县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能替死者出面索赔的“赔偿权利人”只能是其近亲属或指定受益人。民政局与无名流浪汉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因而,驳回民政局要求肇事方赔偿两流浪汉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0多万元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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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被认为是“中国第一案”的高淳流浪汉维权案一审以败诉告终,但是却引起了媒体和国内专业人士的广泛关注,更使不少地方民政部门纷纷效仿。
    2006年7月21日,在湖南临湘市法院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15万余元。这个案子的原告换成了当地民政局救助管理站,被告仍为肇事司机,遇难者也是流浪汉。11月14日,湖北省宜昌市也发生类似事件,最后,救助管理站以原告的身份,获得了赔偿款6.2万元。
陈秋林:这个问题实际上讲到底,我们也希望法律是统一的,最后同样的事情能够得到同样的结果,但是我们国家它除了在全国生效的法律法规,还有地方一些立法
它实际上就是说赋予一个地方民政部门,关于在这个像我们本案一样的这种交通事故出现的情况下,民政部门他能够代表,或者说能够代替这个受害人提起相应的诉讼,那么如果有这样的规定,那么他作为一个法律,他就有一个依据了,作为一个地方性法规,他同样能够起到相应的作用,那么我们实际上从目前的这个规范来讲,显然是缺失的
赵六福:那么民政局作为原告,它有它的理由,我刚才讲了,流浪汉是他们,救助管理是他们的,国务院有办法,有个救助管理办法,事实上他们也承担了也是流浪汉意外死亡的费用,他们也得承担的,那么现在如果说发现流浪汉的问题,他们也救助,不仅仅流浪汉的吃,住,还有遣送回家的这个路费,
那么法院这样不予起诉,它也有它的依据,因为这个主体就是近亲属,单位,或者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那么他把那个民政局的流浪汉官司确定为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他就不好作为原告。那么但是流浪汉到底是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这个也没具体规定,你说这两个流浪汉,他也不是注册在我们“高淳”民政局的,平时也没归我们高城民政局管,它怎么是行政官司呢?是不是,所以说这个事情在法律上规定不明,不具体,所以说不能说法院弄错,肯定是不行,不能这样讲的,他们是有他们依据,但是我们也有我们的依据,只能说法律在执行当中,有这个,有空白点,有盲点。
解说:在民政局的代理律师陈秋林看来,民政局和流浪人口之间的关系需要一个更明确法律条文来界定。但在长期与流浪人口打交道的高淳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陈晓忠看来,民政局和流浪人口之间,在实际工作中,是一种既有矛盾又紧密联系的关系。
陈晓忠:以前的救助,是不管你愿意不愿意,我公安部门把你收,然后把你送到救助站,救助站再把你强制地返回到你的家乡
现在我们这种救助就是说
对工作人员要求肯定相对说要提高一下
就是说他有这个求助的意愿我们才能对他实施救助,如果他本人不想救助,这个职能部门也不能强求是对他遣送或者是什么,遣送之类的。
解说:2003年8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结束了之前实施了长达21年的《城市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各地的收容遣送站纷纷改为了救助管理站。
陈晓忠:从新的条例颁布以后,这个随着社会的进步,我想随着人民生活富裕程度的提高,这个流浪乞讨人员,这部分人群肯定逐步在递减,这个也有这种情况,就是说我在你这个地方流浪乞讨,我不愿意,你送我回去,我不愿意回去,这种情况也是有的,但是以前是强制的,不管你愿意不愿意,你都必须服从我,强制地送你回去,那现在情况就不一样了,你不愿意接受救助,我愿意在你这个地方,比如说流浪乞讨,那我对你这一块只能进行,看到你生活困难的时候,你对你进行施救,你愿意接受我才能救助你,如果你不愿意接受,那么根据现在的条例我也不能强制你。
解说:陈晓忠的这种苦恼其实在大城市里更容易在救助工作者中间找到。
在收容遣送人次较多的北京,2003年以前,每年平均收容遣送人次为4万至6万人,新的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后,救助人数锐减至约3万人。为了寻找这一数字变化背后的答案,我们的记者走上街头。
记者:你老家是哪里的啊?
流浪汉:老家啊,你是记者吧
记者:对
流浪汉:我老家是河南的
记者:你为什么不去救助站呢
流浪汉:找他 我不想找他们 我不想让他们帮助我
解说:这对拉胡琴的父子在老家靠务农为生,有固定的住所。但是他们去年来到北京以后,就开始了长期的流浪生活。靠着拉胡琴的技能,父子俩每天都能有些收入。
记者:为什么想到来北京
流浪汉父亲:出来看看 在家里没事了
记者:您家还有别的亲人吗
流浪汉:有 他妈病了 他妈病了 糖尿病
记者:是因为家里困难才出来
流浪汉父亲:就是家里困难
记者:出来比种地还能挣到钱是吗
流浪汉父亲:还行 还够吃的
记者:不出来就不够吃了是吗
流浪汉:我们河南穷地儿
记者:你们平时住的话都选什么地方住
流浪汉父亲:不一定在哪里住
记者:一般情况下都住哪儿
流浪汉:有时候在桥底下住
解说:通过和这对父子的交谈,记者得知,他们也去过北京的某个救助站,不过并不是主动去的。另外,他们在救助站的遭遇也令人感到吃惊。
记者:为什么不去找救助站 他们有专门可以提供帮助的地方
流:不行 我们上一次来 在这儿干了几天 叫他胡琴给我们毁了 他们还打人
记者:为什么呢
流:他说 你们老是在这儿 轰你们都不走 胡琴抓着给你坏了 给你毁了
记者:你们来了之后就是想挣点钱 还是知道有救助站不想去呢
流:不知道 我们在这儿干活 拉胡琴的时候 他叫我们去过几回 去过两回 把胡琴都毁了
记者:救助站的人让你们去
流:他们硬抬 硬拉 硬拽
记者:去过待了多长时间
流:十来天
记者:怎么又出来了呢
流:叫接出来的
记者:让谁接啊
流:家里头接
记者:给你们家里打电话
流:对,都是家里头接
(给钱吗?回去的路费)
流:不给 不给钱
记者:那你们怎么走
流:一接出门他们就不问你了嘛
记者:你们在里边他们就是管你们吃住是吗
流:对 管吃住
记者:自己走还不行 必须得家里人来接
流:有的自己走 有的家里人来接
记者:有没有碰到侵害你们权益的事
流:没有 除了在救助站里 你要是不听他的话 他就踹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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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表面上看,是一个名称的变化,背后却牵动着社会各个相关部门的神经。虽然对于流浪人口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已经颁布了两年之久,担任民政工作十余年之久的陈晓忠表示,他们的救助管理站的工作至今其实仍处于探索阶段。
陈晓忠:这个从整个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其实他涉及到几个部门,涉及到公安,涉及到卫生,涉及到民政等等,实际上市容,它涉及到几个部门,其实这个工作就是说,每一个环节它都有每一个部门的职责,你比如说在街头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时候,他如果要到救助站去求助,那么他首先可能说不定找的是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就是说要必须就是说按照这个职责要送,送那个求助者到救助站接受救助,也有可能就是说,你救助站在路边发现这个流浪乞讨人员以后,这个救助人员正在生病,那么他涉及到先医治再求助的这个问题,就是说他这个救助涉及到几个部门的配合。
解说:据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报道,2006年5月,在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就发生这样一件事:一名流浪汉深夜死在了救助站的门口。在这之前,他被一辆救护车和派出所的民警送到救助站,当时他还活着。然而,就是在公安、医疗、民政三个部门的眼皮底下,他终于没能走进救助站一步。
干警:我们把他送到救助站 救助站当时他们有一个人 他们就看了以后 看了以后 他们说这个属于危重病人 我们不接收
解说:就这样,在救助站的门口,派出所干警和救助站管理人员发生了分歧。随后, 当地120急救车在110的指挥下赶到,不过情况并没有因此好转。
120:因为这个人根据我们所掌握的情况 是由公安把他送过去的 那么我们觉得这个人的事情的话 我们要公安继续地参与
记者:咱们自己打电话跟公安联系了吗
120:这个我们就依靠他(救助站) 因为是它向公安求救的话 那么我们就依靠了那个救助站了
记者:那么等于咱们就在这儿等着
120:嗯
解说: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无名流浪汉的生命也在减弱。120急救车经过一个小时的等待以后也离去了。
记者:那么走之前 咱们有没有对这个人进行一些交代或处理 说应该交代给谁 应该让谁来接管一下 就是起码说 就是谁来对这个人来负一下责 因为毕竟咱们已经到了现场
120:因为我们当时是这么想的 就是说这样的人 因为现在有其它的任务 那我们暂时离开了这里 那么下一步 如果说有什么情况的话再联系
解说:120急救中心耐心等待着的,但之后再也没露面的派出所民警也有自己的说法。
干警:那我认为 送到你这个救助站来了 你救助站你就要指挥救助了 救助嘛 一个是救治 一个是帮助嘛 我们所以说这个 这方面这个认识啊不一致
解说:在这一事件中,民政、公安、医疗三个部门都认为自己严格遵照了各自的制度办事,然而谁也没有真正救了这个流浪汉。
关于对流浪人口的救助管理办法,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工作人员仍然会面临很多实际问题。
同期:(陈晓忠)
这就是我们这个救助站的办公室,这边是救助人员救助的地方
你是什么地方的?什么时候过来的?不知道是吧
她是去年2005年10月份接来的,像这种救助对象一般都问不清楚的,一般都不知道是哪里的,问不清楚,一般都滞留在这里
像这种情况,她不知道自己是什么地方来的,也不知道往什么地方去,就只能滞留在我们这个救助站,长期像福利院收养对象一样,由国家来救助她
解说:陈晓忠介绍,对于自愿来到地方民政部门救助站的流浪人口,救助站会免费提供食宿环境,他们可自行选择停留时间。如果想回到自己家乡所在地,则由民政部门提供所需路费。然而,对于那些不愿来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流浪人口,民政部门只能在他们发生意外后进行补救型的救助。
在2004年到2005年期间,在高淳县境内一共发现了十余起无名尸体事件,民政局投入了约五万元的费用进行后事处理,而这笔费用都是从救助资金中支出的。
陈晓忠:以前流浪乞讨人员死亡以后,比如说遇到这个车祸,遇到车祸死亡以后,交警部门又找不到这个肇事车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是交警部门会通知我们民政部门妥善地处理这个善后适宜,比如说这个尸体的火化,这个骨灰的妥善的安置等等这方面,我们都遇到过这种情况
赵:那么对于这帮人员的人身伤害,也有多种情况
一种是像这样就撞死了,还有一种撞伤了,那么撞伤的人,他可能医治,是吧,这个费用,肇事者你要承担。那么撞死了,不要医治了,那么肇事者,不要承担,那这样的政策肯定是不行的,对不对,那不能说这个,我把这个人撞伤了,我不如把他撞死,不能出现这种情况
解说:另外,关于赔偿金的索赔和分配的问题,也成为媒体和民众关注的一个焦点。
赵六福:索赔的金额也有法律规定,比如说年龄,职业,城里的,农村的,它有规定的,那么我们在建立金额的时候,年龄确定上,它鉴定上是30-40,50-60,年龄上我们是就低不就高,因为家属找来了,你把他定到60岁,实际上他只有50岁,那么50岁和60岁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那么家属找来以后,他们争那个。这是一个,第二个就是说,城里的,农村的收入不一样,那么我们是就低不就高,你在农村出了事情,我不管你是城里还是农村的,在我们这个地方,我们都按照农民看待,因为城里赔得高一些,我们这里赔得低一些。这个是法律上有规定的。
陈秋林:如果获取胜诉的结果的话,那么在赔偿金确定,那么暂时只能由民政部门进行保管,专户保管,那么保管一定年限,他的亲属不出现的话,也就是他的继承人或者说他的赔偿权利请求人不出现的话,那么达到一定年限,我们设想是五年,因为根据合同法,有相应的规定,就是提取,如果说,作为这个债权人他达到五年他没有提取的,提存的话,那么实际上对他这个债权就灭失了。所以我们当时考虑呢,也就是五年以后,他的亲属不出现的话,那么这个钱根据继承法的相应规定,只能收归国有,上缴国库,或者用于相应的民政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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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在采访中,参与此次案件的高淳县公共安全交通管理局,检察院和民政局都对法院的审理结果表现出了遗憾。不过,他们并没有放弃,已经于近日再次向高一级的法院提出了上诉。
赵六福:作为民政局也好,作为我们检查机关,一开始就支持诉讼,那么我们维权,就要维权维到底,最近向上面上诉了,因为这个法院的看法,仅仅是看法不一样,也有可能上面的看法跟我们高淳法院的看法不一样,也有可能他们一样,都有这个可能。但是我们做这个事我们想把这个过程做到底。
陈晓忠:这个我们也说,也可以讲对这个做了一个尝试,对这个整个,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这个,因为他这个流浪乞讨人员被撞身亡以后,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具体说谁是这个受益人,谁是他诉讼主体,现在没有规定,那么我们通过这些案件诉讼以后就是说,如果法院判决我们胜诉,我们感觉到这个事情我们做得很有义,如果他驳回我们的判决,我们也认为这个事情也认为尽了我们民政部门的这种职责。
在我们的采访即将结束的时候,我们还得知了另外一个令人欣慰的消息,那就是这起案件已经引起了法学界的行动。高淳县民政局近日已经正式接到了南京大学的邀请,参加他们举办的一个关于无名流浪汉维权的研讨会,届时将有众多法律界专家和立法机构的代表参加。同时,此案还成为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法治理念教育析案明理案例”的4个典型之一,在系统内交流经验。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场为无名流浪汉维权的官司,不仅仅将讨回一个生命的尊严和价值,更将消除一个法律盲点,使更多的人受益。
陈秋林:如果江苏省有相应的地方立法,或者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甚至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把它确定下来的话,那么同样的像这个遗憾的事情,我们认为就不会再发生。
赵六福:问题摆出来了,矛盾揪出来了,应该解决吧,当然解决的方式,立法的方式,还是其它方式,我想肯定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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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youli [2007-01-12 08:51:00 PM]

    Re:流浪汉官司

    让人民决定,走一回人大提案就可解决;等政策,依赖高层的良心发现,即便动用封建权力下一个"指示",还会被各级官员经"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改造成生财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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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来 [2007-01-14 11:59:00 AM]

    Re:流浪汉官司

    当地为什么不对活者的流浪汉早救助??为什么对赔偿款那么感兴趣!!!无耻之尤!!!

    回复 删除
  • yuzhij [2007-01-14 12:00:00 PM]

    Re:流浪汉官司

    当地为什么不对活者的流浪汉早救助??为什么对赔偿款那么感兴趣!!!无耻之尤!!!

    回复 删除
  • 自由人 [2007-01-15 01:11:00 PM]

    Re:流浪汉官司

    探索这借口太好了,理由可以找好多,事实只有一个.制度的好坏明摆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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