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与东瓶西镜商榷
为加大对重点驾驶人和重点车辆的监管,去年我市设立“黑名单”制度。所有列入“黑名单”的驾驶人将不得参加春运、暑运等旺季运输。(据6月24日《泰州晚报》)
25日的晚报时评版作者东瓶西镜在对“黑名单”的“前世今生”进行了一番考证后,认为黑名单诸如其他“黑事物”一样,“均只能隐于地下,见不得阳光的”。于是乎其推而广之,对泰州交巡警设立的驾驶员“黑名单”制度心存疑惑的认为:交巡警是通过这种方式建立“法外之法”,为自己附加一些“法外之权”。当然东瓶西镜也未能排除交巡警出于对公共安全的出发点善意,有可能出现好心办了不符合程序的“坏事”,于是建议通过立法程序使“黑名单”相关规定合法化云云。
下面来说说我的看法。东瓶西镜的点评侧重强化了对“黑名单”的历史考证,疏忽了对“黑名单”现行法律性规定的收集。其实在2006年12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中已经明确了驾驶员出现诸如醉驾、客车超员等9类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江苏有关“黑名单”的地方性法规已存在多年,亦无需再去画蛇添足:“通过立法程序使相关规定合法化”。而所谓的“法外之法”、“法外之权”的说法应该不攻自破。至于酒后驾驶一次的驾驶员就列入“黑名单”,也不是泰州的创举。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酒后驾驶作了迄今为止最严厉的处罚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对驾驶员一次性记扣12分。 依据驾驶证新规和江苏省“黑名单”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等违法行为,一旦触犯直接进入“黑名单”。泰州的规定并非无法可依,交巡警部门现在发布该新闻的目的无非是作为一种“季节性”的善意“提醒”而已。
法律的完善可以使诸如酒后驾车等具有严重安全隐患违法行为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明显减少,针对国内一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中出现“我不怕你罚”的现象,江苏警方在加大交通法规对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惩罚力度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订出了具有强烈威慑力的关于“黑名单”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限定了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对象:具有严重或多项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以及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9类驾驶人。该管理工作的性质阐释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内部掌握的基础工作。“黑名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重点监管,并组织诸如当地交通运管、省保监部门、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进行教育管理。条例对“黑名单”的解除、撤销的法律途径都做了细化规定。
其实这也是江苏交通安全管理与国际接轨的一个显著标志。按照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驾驶员一旦违法,将被立即记入“黑名单”,一旦记入“黑名单”,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违法者都将寸步难行。可能会影响他在银行贷款,会影响他办理工商执照,会影响他在他人眼中的形象,会影响他所有的按揭购买行为等。江苏的“黑名单”制度中交管部门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信息,建立“黑名单”“污点记录”,调整的保险费率将使其为违法行为支付更高的保险成本;而与运管部门的联合从严监管,与用人单位一起的教育管理,其都是法定的与时俱进的管理模式。
期待试行后的“黑名单”制度能更“黑”一些,让上榜“黑名单”者受到的限制更多一些。如发达国家一样,建立覆盖全国范围的驾驶人“诚信记录”,统一网络、资源共享,对列入“黑名单”者实现金融、保险、商场、工商、税务等多部门联动限制。这样才有可能让“黑名单”制度更具震慑力,也才有可能让每个驾驶人在有诸如酒后驾驶等的违法“冲动时”会三思而后行,考虑成本后而“不敢”违法、不去违法。如此,对公共交通安全,必将善莫大焉!(朱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