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推動兩岸三地簽訂「司法互助」協定
對台灣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涉嫌經濟犯罪逃往中國大陸,本人認為,兩岸三地合作打擊經濟犯罪已是大勢所趨,並有迫切性,三地當局應以合作建立打擊犯罪機制為基礎,儘快推動簽訂一符合三方利益、且具特色之「司法互助」協定。
自一九九零年兩岸簽署「金門協定」以來,兩岸刑事犯罪情資聯繫、傳達,主要是透過紅十字會及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與中國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的函電往來,雖有初步成效,但往往緩不濟急,無法達到及時打擊犯罪效果。
本人認為,重大型經濟犯罪比刑事犯罪影響層面更大,是一種極為惡質及難以抗制的犯罪,有必要謀求跨境的「司法互助」,以共同防治犯罪。目前,值得關注的是,兩岸三地應透過民間管道,取得各自政府授權,儘快簽訂類似兩岸「金門協定」的三地司法互助協定,除通緝、刑事犯遣返外,再將遣返對象擴大至商業詐欺等重大經濟犯罪,並擴大遣返途徑至香港或澳門等地。
據知,除二零零四年薛球、陳益華等刑事犯被遣送回台外,去年中國大陸方面也曾有將台灣商業詐騙集團嫌犯遣返台灣受審的案例。既如是,在兩岸三地沒有正式的引渡條約局勢下,當務之急,就是採取「默契」及「非官方協定」方式,以共同防制三地跨境的刑事及重大型經濟犯罪。
所謂「默契」,就是彼此警檢機關保持良好溝通管道,成立有效的對口聯繫方式及單位;而所謂「非官方協定」,就是擴大「金門協定」模式,在不涉及主權方式下,洽談三地罪犯的引渡及相關問題,由三地相關對口單位簽訂司法互助協定。
本人特舉一例,曾經是分裂國家的東、西德也曾參考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原則,制訂「德國境內刑事司法及職務互助法」,針對犯罪人引渡、協助訊問證人、送達文書及提供情報等事項進行協助。本人認為,兩岸三地基於互惠及共同利益,應將遣返對象從刑事犯擴大至重大經濟犯,王又曾案引起各界重視,正顯示,目前有必要先建立非官方的「兩岸三地共同打擊犯罪平台」,並儘早簽訂類似司法互助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