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2006年1月份,**镇政府为修建标准化中心学校,最后决定,地点落实在**村5组,在原来的**镇中学校的基础上扩建;预计将占用耕地40——50亩;涉及农户26户,其中有五户村民涉及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问题,其他均为土地征用问题,涉及人口80人,由**镇政府办理房屋拆迁以及土地征用事宜。
最初,镇政府口头以**市国土局出台的某号文件(镇政府从来没有向村民出示过任何所谓的文件)为依据,决定占地方式为租用,每亩每年1000斤大米作为租金,其他民生问题一概不负责。若如此,失地农民每人每月的生活费用仅能折合人民币70元。此议案与实际亩产值相去甚远。引起民众反感,从而拒绝执行该镇政府议案。
后来,镇政府又口头以**市国土局出台的某号文件(镇政府从来没有向村民出示过任何所谓的文件)为依据,改变当初租用议案,为现行的征用。征用费用为每亩29000元外加1000元青苗费,一应款项三年内付清,而且如:失地农民的社保、医保以及就业安置等问题,当地政府一概不管。
结果:
五户村民的房屋已经被镇政府相关人员勒令拆除完毕,而且拆迁协议上面规定的最后期限就在2006年4月20日。根据**市出台的【2005】1号文件制定的赔偿标准,如我家总面积130多平方(小青瓦房),加上所有地面附着物总共能得到3万多元的赔偿,其余没有任何补助。这些钱不够在现在的市场价格环境下建造新房。况且新的宅基地还没有敲定,这过渡期间村民的人、畜、家具以及杂物当地政府也没有指定妥善的安置地点。
**市**镇的耕地主要作物为大春和小春(大春为每年4月至9月期间种植的农作物,主要为水稻;小春为每年10月至次年4月种植的经济作物,主要为大蒜)。
当地土地实际亩产值:
大春每亩地可产黄谷约1000斤加工成大米,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840元以及糠90元,总共为930元。小春每亩产可蒜苔约1200斤,以均价1.5元每斤计算,价值为1800元,可产蒜籽约1000斤,价格2元每斤,价值2000元。以上三项收入合计每年每亩为4730元。
当地作物实际开支:
大春,水稻籽种每亩2斤,价格20元;肥料80元,农药20元。小春,蒜种每亩200斤,价值400元;肥料总计100元;农药20元。大小春每年籽种、肥料、农药总计640元。
每亩净产值为4730-640=4090元。
本地人均责任田为7分地,即0.7亩,26户村民的土地几乎占尽。当地政府宣称的1000斤大米的租用方式与当地土地每亩实际总产值相差太多。以及29000元外加1000元青苗费,一次性买断的征用方式也不符合国家制定的征用方应该赔偿被征用土地的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这一政策。
经村民反复与镇政府协商赔偿条件未果,而且没有和村民达成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镇政府已经单方面派人施工改造水渠。准备将原来的水渠填充,然后开工建设。这一行动在村民中造成极坏影响并与村民发生纠纷。
建设新型的标准化学校是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百年大计,群众坚决拥护。但是本地村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之后所有的生计问题却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请上级领导考虑。
涉及本次工程,被征地的村民希望政府解决以下问题:
1、失地农民(老年)的社保、医保问题能够由征地方一次性解决。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征地方应该给被征地村民购买社保、医保等养老保障,为什么当地政府不落实?这叫行政不作为,希望组织能够认真处理。
2、村民的就业安置问题希望土地征用方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就业安置问题,希望能得到当地政府发给就业补助。这也是国家明文规定的政策,当地政府为什么不落实?
3、已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是否应该作废,重新核定房屋拆迁赔偿标准。以保证村民能得到可以新建和原来房屋相当的住房。房屋拆迁村民的新宅基地以及过渡期,所有牲畜、杂物的安置空间是否应该让土地征用方解决好?
以上陈述的所有问题均为事实,请相关领导核实并协调。
代表人:***(实名)
电 话:132*******3
200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