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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9 10:10:28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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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鉴于当时中国大陆的人权状况,联合国决定向中国地区派出联合国人权观察团和联合国维和部队,总人数约160人。我非常荣幸地被联合国选为:1968年联合国派驻中国地区人权观察团团长、1968年联合国派驻中国地区维和部队司令,1974年改任联合国驻中国大使。详细情况请看《我的自传》等资料。我被联合国选为人权观察团团长、维和部队司令,主要有以下因素:1、我有华人血统,是中华民国前总统中正先生的外亲。2、我是丹麦王子,丹麦王位第四继承人。3、我和共产国际有某种关系。4、我是美国海军少将,美国海军远东突击队(约150人,即后来的联合国驻中国维和部队)副司令。5、我是旧金山著名华商,当时的资产总额近7000万美元。

当时,中国和美国处于冷战状态,我们的身份不宜公开,因此,我们被送到不同的中国家庭抚养。考虑到我们将来在中国的生活,当时,经中国政府允许,我花了约27万美元,买了个广东省商业厅副厅长的一级指标,龟田次郎大佐买了个处长的一级指标,等等。当时,已经作出安排:谁用我们的指标,谁负责照顾我们。详细情况请看《我的自传》等资料。但是,事实和安排出现了非常大的偏差。1969年,联合国给我的年薪是17万美元,中国方面却提出:在中国,吃饭、读书、看病不用钱,我没有必要拿这么多的钱,我的年薪由政府代为保存,用来买指标。到1974年,我的年薪累计,买了个全国政协常委,水利部副部长的一级指标。按我的估算,现在,一个一级中将的指标,要有100多亿人民币,这也是我受到种种迫害的一个直接原因。

我认为,一个普通的中国人,都有用自己的指标,花自己的钱的基本权利,而我这个联合国驻中国大使,恰恰丧失了这些基本人权,非常令人反思:我们连自己的基本人权都保障不了,联合国派我们来中国,有什么实际意义呢?我们该如何完成我们的维和使命?在此,我再次请求联合国,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保障我们的人身安全,维护我们的基本人权,帮助我们安全完好的回到美国。此致

罗贯中

20107月18于中国百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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