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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1 19:17:00 编辑 删除

浏览 3639 次 | 评论 10 条


 2007年2月1日播出

 

解说:1980年,原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权下放至地方各省高院
樊崇义:下放到省里头之后,死刑复核名存实亡

解说: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实现顺利回收
陈光中:朝着这个方向,在严格的控制死刑

解说:27年,弹指一挥间,对于人,却意味着永远。这中间的人们都发生了怎样的故事?
陈光中:下放呢,必然引起就是杀的人就是更多。
 
串场:27年前,在一片严打的声音当中,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复核权下放到了地方各省的高院;如今,27年已经过去了,死刑复核权顺利地实施了回收。而在这期间,到底曾经发生过什么样的事情,促使中国的司法界经历了如此重大的变化?这些变化给曾经的当事人带来过怎样的影响,又给今天的中国司法界带来了怎样的启示呢?!
解说:现年77岁高龄的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研究专家陈光中教授,对上世纪80年代死刑复核权的下放记忆犹新。

    子墨:1980年的时候,死刑复核权是怎么下放到地方高院的?
陈光中: 79年我们制订了《刑法》、《刑事诉讼法》,800年1月开始实行,当时死刑权,这个,是最高法院,但是呢,刚刚开始施行不久,领导感觉到社会治安情况不好,这样呢就是就把死刑的一部分的权力通过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就下放给省市。

解说: 1979年9月9日,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刑事诉讼法〉刚刚通过不到两个月时间,上海发生“控江路事件”。一群青年围攻了正在处理一起普通治安事件的办案民警,造成长达8个多小时的社会混乱。混乱中一位过路妇女被流氓当众调戏,衣服、裤子全被扒光。

同期:我当时就想,这个社会怎么这样乱啊这个社会,哎呀,我真没想到我们,79年的这个社会这么乱啊,当时我就喊救命啊,就喊妈妈呀 快救我啊,周围全是流氓,好多好多的流氓

1981年4月2日,北京发生“北海公园”事件,三位女学生在划船时遭到外逃劳教人员的尾随调戏,之后被当众劫持并被强奸。1983年2月13日,沈阳发生震惊全国的“二王”抢劫杀人案,先后18条人命被枪杀;紧接着83年5月5日,沈阳又发生了卓长仁劫机案。

陈光中:这些案件,应该说是震动了全社会,这样呢,应该说这种案件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代表当时的社会治安,使我们的中央领导就是感觉到非得严打不可,应该说起了这个刺激的作用。

解说:同为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研究专家的樊崇义回忆,这些事件直接带来了中国第一轮严打斗争的开始。

樊崇义:所以我清楚地记得嘛,是小平同志嘛,在北戴河,当时把唐山的公安局长,河北的公安厅长,还有当时刘复之同志是公安部长,然后叫去嘛,就河北的社会治安问题嘛进行了汇总研究。小平同志高瞻远瞩嘛,当时就决定采取严厉的打击。当时打击,提出的口号叫从重从快惩处。
 
解说:1983年,邓小平发出指示,要“在三年内组织一次、两次、三次大的战役”。
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政治经济形势很好,社会治安经过几年来的不断整顿,虽然有所好转,但整个来说还没有根本解决问题,还没有根本好转

8月25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严惩抢劫、强奸、盗窃等犯罪行为;9月2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规定,将部分死刑复核权正式下放至地方各省高院。

樊崇义:因为社会治安当时这样的混乱,判处死刑的人数啊,确实也比较多了,是吧,当然这个数字我们多少很难说了,就是说这个都要到北京来报到最高法院来核准,这样就是一个就是任务量比较大,另外嘛,就影响这个打击的速度。  
    子墨:那最高法院在1983年之后还保留它的死刑复核权吗?
    陈光中:对,比如说是经济案件,还有比如说是危害这个国家安全的,这个还有一些政治上的,当时还叫做反革命的这个罪的案件,这些都还保留在最高法院。但是从数量来说,最高法院这个核准死刑的这个案件是占的比例比较少,这个杀人啊,放火啊这些案件占整个的死刑案件数量的大多数。
    子墨:能有一个具体的比例嘛,由地方的高院最后核准的死刑大概是多少?
陈光中:非常准确的不好说,但是我估计应该是80%以上,80%以上到,就百分之八九十的样子,下放。

解说:严打期间,一大批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河北50多人组成的让人闻风丧胆的“菜刀队”落网,“二王”在流亡7个月后被抓获并被执行死刑。卓长仁劫机事件也得到圆满解决。

子墨:当时的社会治安真的需要这样从快从重吗?
陈光中:这个问题就看你怎么评估了,当时是领导认为是非常需要的,那么老百姓呢也认为需要,当时学者来看呢,就一开始就不一定都是都那么看。
子墨:学者的观点是什么,为什么会有不同的观点?
陈光中:不同的观点还是觉得这个,即便就是说稍微从重一点,这个也不一定就非得要下放,因为下放必然引起就是杀的人就是更多,这里头就涉及到对死刑的这,对这个社会的这个价值的评估问题了
子墨:为什么复核权下放会导致杀的人更多呢?
陈光中:因为实行死刑下放呢,就是交给省里头了,而且省里头也往往是不就是省法院,而且呢省里头的党政领导也有这个直接影响省法院的这种现象。是吧,比如说是省委书记,觉得这个哪个案件觉得危害社会治安了,那他就同省法院打招呼,这个案件不杀不行啊,类似于这个现象是有的
    子墨:也就是说在省里面,首先可能就是因为司法机关不能够做到完全真正地独立,受到的干扰,会比在北京在最高人民法院要大得多,是吗?
陈光中:它这个是一个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各省啊掌握的这个标准并不是一致的,这个省可能掌握得严一点,这个省可能掌握得松一点,所以说各省的这个死刑的标准并不统一。

解说:在行政的干预下,司法的公正、独立受到影响。而死刑复核权下放至省高院也带来司法程序各个环节的简化。
 
 子墨:当时在程序上面,能够做到在省高院里面,它的判决权和复核权还是完全分开的吗?
陈光中:因为下放以后,实际上复核程序同这个二审的这个程序,实际上就是分不开的,我们叫做合二为一,因为这个是同样的一个法院,死刑案件呢要经过审判委员会正式的讨论,审判委员会一个省只有一个,死刑复核再讨论就没有必要了,所以说在下放到省里头以后,死刑复核名存实亡,程序上的这个公正性受到损害
子墨:程序上有哪些地方是不严格的?
陈光中:程序上不严格,就是说首先是一审也并不是说证人必须要出庭,然后呢就是说到二审证人更不出庭了,而且我刚才说了,二审同死刑复核这个合成一个了,死刑复核这个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取消了,减少一道把关的这么一个程序了,所以这些东西,总体来说是程序不够正规,而且这个比较粗糙,这样子就会容易导致错案冤案的发生。

樊崇义:就是当时夏天来了,大兴那个农民进城卖西瓜嘛,结果把人家的一车西瓜哄抢了,哄抢了有人就抢了一个,抓住以后大概也给判了刑了,这当时也确实登过报,也有这情况

解说:天涯一篇名为“83严打记忆”的文章记录,四川一小伙就因为亲了一过路女孩的嘴被判处死刑;郑州一男孩在与女朋友同居后,因为女方父母的坚决反对在一个月内以强奸犯丧命刑场;甚至某青年因为喝多了在马路边撒尿就被定罪为"现行流氓罪"送往新疆改造.司法教授樊崇义认为,这些都和严打时期定指标、下任务有关。

樊崇义:有些人还是过去那种传统的做法,跟搞运动那样,好像这个运动来了,我一个警察每人每天必须得抓几个人,或者是打几个人,是吧。或者是法院判几个,得有这个指标啊任务啊,或者一批杀多少,是吧,这还是过去搞运动的过程中一个后遗症。
     
解说:1987年1月,历时3年半的严打斗争结束。全国共查获强奸、盗窃、流氓等团伙19.7万个,逮捕流氓犯罪分子数以10万计,破获刑事案件160多万起。

PART3:

严打带来了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但是《刑事诉讼法》的第199条却始终明确规定: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来核准”,而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则是通过各种通知和决定来做出的。1996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做出了修改。到了这个时候,死刑复核权下放所引发的种种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而同时上位法与下位法、基本法与通知和决定之间的矛盾也渐渐地凸显出来。

解说:首先引起关注的是死刑复核权下放带来司法实践中的各种问题。
子墨:死刑复核下放之后,您所说的死刑复核名存实亡,以及它会导致杀人很多,死刑很多,这些问题在当时的司法界都能够认识到吗?
陈光中:应该说这个是肯定是知道的,这种现象它是不要说高层知道,学界知道,连这个律师、老百姓,这个应该说,只要你关心这方面的司法的现象的话,都会感觉到。
子墨:即便有了这样的感受,但当时为什么还要坚持这么做呢?
这里头最主要的就是,就通过严打更好地维持社会治安, 也就是说认为严打是维持社会治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

 子墨:可以这样来理解吗,在当时特定的环境之下,可能很多人都认为社会治安的稳定,要高于个体生命的价值?
也可以这么理解,而且是老百姓也拥护,在相当程度上老百姓觉得这些人如果不严厉打击,不把他判处死刑,社会治安就会受到影响,也有这种要求,当然这个要求就是说是不是非常理性,那另当别论
    子墨: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吗?
这种情况下,冤案错案增加它的风险性,这也是必然的,因为当时程序上要求的不够严格,然后呢,就是杀的数量也是比较多


解说: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修改中,一部分人认为,既然实践中死刑复核权已经下放,那就应该将《刑诉法》199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定进行修改,正式以法律形式确定核准权归属地方省高院;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死刑复核权应该全部收归最高院。

陈光中:当时坚持不改的是全国人大立法部门,特别是以当时分管立法的副委员长王汉斌同志最为旗帜鲜明,他就认为现在的严打,现在的权力下放应该是暂时的,不能作为长期的这样一种制度规定下来,现在不改有利于一旦时机到来就马上就收回来,地方这方面主要是觉得收到最高法院以后这个速度就要放慢,杀人的这个速度放慢,因为当时我们也是要求地方党政领导,当然也包括司法部门在内,要保自己一方的平安嘛,你有这个职责,但是你没有这个处死刑的这个权力,他觉得就难以完成这样的一个职责。 
解说:1996年3月17日,《刑法》《刑事诉讼法》提交修改草案,重申“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就在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的前5天,也就是1997年9月26日,最高院下发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继续维持死刑核准权中央与地方分工的格局。
子墨:九六、九七年社会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状态,为什么这些立法者不同意呢,认为条件不成熟?
陈光中:立法不同意,这个不同意就是说,一个觉得社会治安形势没有明显好转,这个严打还是,这个斗争还要继续,另外一方面呢,收回来的这种物质条件,组织,比如说需要大量的法官这个配备,需要这个花大量的钱,这些东西觉得当时这个也很难克服。
子墨:那此后关于死刑复核权回收的这种讨论一直都在继续吗?
    陈光中:应该说这个后来就是不收上来嘛,又这个沉寂了一小段时间,但是随着后来呢,发现一些典型的案件,包括像这个董伟的案件,也发生一些冤假错案,是吧,当然像这个杜培武啊,像李华伟啊,像佘祥林啊,并没有杀掉,但是他也是这个有一种风险啊,有一种风险,这样人们就越来越关注这个死刑的核准权的收回的问题,
   
解说:1994年1月20日,湖北京山市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丈夫佘祥林成为最大嫌疑人,于一审被判死刑。佘祥林不服,提起上诉,.荆门市中院驳回上诉。`但由于证据明显不足,1998年9月,佘祥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免于一死。

陈光中:佘祥林案件呢我们现在回过头来反思, 其实教训比较多。一个是司法体制不顺,这个地方的党委政法委直接协调案件。再一个呢,我们没有严格的按照所谓“罪疑从无”,就是证据不足就应该宣告无罪,而是证据差不多,并没有达到确实充分,差不多,怕漏

解说:11年后,张在玉突然回到村庄,当年的“铁案”成了冤案。据佘祥林回忆,当年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长达10天11夜。

我们的案件的错,首先错在公安的侦查,公安的侦查他认定你有罪,他可以把各种证据,真假混在一起,能够编成一个所谓证据的锁链。然后呢,检察院同法院在严打的情况下往往重视配合,而轻视制约。

解说: 与佘祥林相比,聂树斌就没那么幸运了。1994年夏天,河北石家庄一名38岁的康姓女子在一片玉米地里被奸杀,警方根据案发地一辆兰色山地车认定了21岁的聂树斌就是此案的主凶。1994年10月26日,《石家庄报》一篇题为《青纱帐迷案》的文章这样报道了案件的审理过程: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在9月29日供述了拦路强奸杀人的罪行。1995年4月,聂树斌以强奸罪被执行死刑。10年之后,一位名叫王书金的嫌疑人在河南对当年的强奸罪行供认不讳。

陈光中:司法审判当时最大的问题是在于证据上的把关上,证据上当时搞一种潜规则,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叫做“留有余地”的规则,也就说证据差一点,我不杀,但是我也要判你有罪,
 类似的还有1992年河南的胥敬祥案,1998年云南的杜培武案,三起冤案先后在21纪初期真相大白,从反面进一步引发了人们对死刑复核问题的高度关注,复核权回收变的日益迫切。2002年,陕西发生令司法界哗然的董伟案。在一次到舞厅的玩耍中,董伟因过激杀人一审被判死刑。在二审维持原判的情况下,辩护律师直接奔至最高院,要求对董伟进行死刑复核。就在董伟被执行枪决的前四分钟,最高院刑庭的电话救下了董伟的命。但133天之后,董伟还是在陕西省高院的复核下,被判处死刑。

子墨:那董伟案发生在2002年,为什么到了这个时候还是没有能够做到枪下留人,为什么还是最终判了死刑?
陈光中:对,就是当时有一个政策,因为不仅是从快嘛,而且是要从重嘛,是吧,从重意味着就是有的案件这个往重的这方面判,在量刑的幅度里头,比如这个罪本来是可以,法律规定十年以上直到死刑,那么你就可以判它死刑,这个也是合法的,是吧,像这样的案件呢,你不能说他是一种错杀,你这还不好说,但是不应该,没有必要判死刑

解说:董伟最终伏法。但“枪下留人”的发生让司法界直面死刑复核的下放问题,并成为复核权回收的直接推动力。

PART 4:
解说: 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首次提出“司法体制改革”的概念。死刑复核权回收最高院就是其中最主要的改革内容之一。
子墨:为什么到了这个时候,会被认为条件成熟了,死刑复核权可以回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了
陈光中:我认为是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方面的原因呢,是提出一个和谐社会的这么一个理念要求 ,杀人过多更不要说错杀冤杀了即便不是错杀冤杀,这个,死刑案件数量过多,显然对促进和谐社会不利。第二个背景就是国际的潮流,特别是中国从98年10月5号就加入了联合国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到现在还没有批准,那么批准这个公约涉及到这个死刑问题,公约的总的精神是鼓励废除死刑的,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这个死刑只能这个使用于这个非常严重的这个犯罪分子,也就是说罪大恶极、这个十恶不赦的、非杀不可的这样的少数人,所以你就面临这样国际上的这个形势也需要严格控制死刑。

解说:2004年,最高院开始了死刑复核权的回收准备工作,最高院刑庭由原来的2个增设至5个,全国600多位中高级法院院长、庭长参加了培训,并招聘了一批法学专业毕业生,为死刑复核权回收做好物质上的准备工作。除此之外,最高院开始在各地宣传少杀慎杀的观念。

    子墨:现在很多媒体的报道都猜测,死刑的数量会减少大约50%到60%,您怎么看呢?
陈光中:我们以三年为期,假设以三年为期,因为你马上大幅度地降下来,有一个社会的不适应,有一个民众的这个心理的承受力的不适应,也有被害人的不适应,所以我们要逐渐地逐渐地降下来,所以我说以三年为期,减少这个50%、60%这个可能性应该说是有的

解说: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正式公布,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死刑复核权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收归至最高人民法院所有。要求复核过程中要听取律师的辩护,对犯人进行面审。但目前,这些都还仅限于原则上的规定,相关细则尚未出台。那么,这项尚处于转型期的司法制度 会不会给未来的司法实践留下什么后患呢?

在收回来前嘛,无非是两种倾向,一种是突击杀人,是吧。我还有这点权,都不用就过期作废了,是不是啊,过去手里积案,我突击把它办了。是吧,哎,这样的典型咱们还没有发现,更重要的担忧是什么,矛盾上交,是吧,把一些事实查不清楚的,案件质量比较差的 ,矛盾比较集中的,有些地方他要不负责任的话,就把这个矛盾是不是上交到最高法院来

除此之外,最高院还减少了死刑的种类。这些让人们在肯定司法对生命慎重的同时也在担心,这会不会引起社会治安的再次混乱?

    子墨:那犯罪率呢,会有所变化吗?
陈光中:犯罪率现在还不好绝对预计,但是我可以这么看,我的看法就是说,死刑数字的减少,我们从综合治理的加强,以及整个的我们国家的这个社会这个进步,和谐社会的要求的这方面的这个这个实现,这样呢就说为我们综合治理提供更好的条件,这样我认为死刑数额的减少同样这个会保持较好的社会治安的这样一个环境
樊崇义:因为现在世界各国有一个潮流,都在轻刑法,都在逐步地建设和废除死刑,是吧,我们中国现在是也是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在严格地控制死刑。 如果是再把这个权力下放到下面,使死刑大幅度地增加,我认为中国不会走这个回头路的
 
结语:回顾死刑复核权下放和回收的整个过程,我们可以看到,1980年到1983年的下放,1996年到1997年的争论,以及2004年到2007年的回收。通过这样的回顾,我们真 诚的希望,每一次司法实践都能够真正做到对生命 对人权的尊重和慎重,毕竟天地之间人最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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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z [2007-02-02 12:13:00 PM]

    Re:死刑备忘录

    能不能请最高院真实统计并公布一下每年到底杀了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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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z [2007-02-02 12:15:00 PM]

    Re:死刑备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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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oziteng [2007-02-05 11:45:00 AM]

    Re:死刑备忘录

    我觉得,高院必须收回死刑复核权

    同时,死刑执行必须在通知亲属或者监护人或者律师后,才能执行。

    同时,侦检机关在发现合理的疑点后,有权提请法院进行延期执行。

    比如,去年的《陈平检查官杀妻案》,无能的律师已经发现了多处的合理疑点,但是,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后直接执行。连个秋后问斩都没有,想告御状的时间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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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oziteng [2007-02-05 11:52:00 AM]

    Re:死刑备忘录


    《lwdzk》记者scl/sx省xa报道
    2003年x月x日中午时分,毛检察官与朋友吃饭。有亲戚找毛的妻子江灵,但敲门、打电话,均无反应。朋友建议回去看看,毛检察官和朋友一起驾车回家。

    在家门口,毛检察官说钥匙忘在了家中。有人借来梯子,爬上阳台,探头看去,一声惨叫---江灵倒在一汪鲜血里!

    由于防盗门打不开,警方迅速调来切割机,从阳台进入陈家卧室。江灵只穿了件睡衣,手脚被白色尼龙绳紧紧捆绑着,身中21刀,早已死去。

    警方在江灵的家里,发现了104发军用子弹,大量来源不明现金,死者的2部手机不知去向

    判决书中称,约从1996年起,被告人毛检察官与其妻江灵感情不和,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不断加深,夫妻感情恶化,到了2003年x月x日晚,被告人毛检察官决意杀死江灵。之后,被告人毛检察官趁江玲冲澡之际,将安眠药溶化于水杯中,待江玲洗完澡后让汪玲服下。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毛检察官见江玲已熟睡,便找来绳子将汪玲手、腿捆绑,用刀在江玲胸、腹部剌了21刀,致其心、肺、脾破裂后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毛检察官伪造了现场,丢弃了作案工具,于当日早7时40分上班。
     
    毛检察官自己也向公安机关供述,2003年,他多次和江玲吵架,因为马上要换届,如果这时和江玲离婚,会影响他的仕途,又不可能得到更多的钱财。他想到了在自己家中把江玲一杀,再伪造一个报复杀人的假相,不仅对他的仕途有好处,家中的所有财产可以名正言顺地归他。过一段时间,再找一个学中文的女大学生。

    毛检察官向公安机关供述,他伪造完现场后,把刀子、血手套、纸杯子、刀鞘、包安眠药的纸袋分别装进了皮鞋,放入一个纸袋内,6点左右走出大门,走到x河大桥,将上述物品扔到了河里,7点左右步行回家。到7点40分,他下楼坐车去上班,在车开出小区大门之后,他用一张餐巾纸假装擦鼻子,顺势把包着的江玲的两部手机,从车窗扔到了路边。

      公安机关称,在江玲被害现场,找到了一个粘有血迹的弧形刀印。经过调查、鉴定,得知毛检察官曾有一把同类型刀,(该刀为张某送给4个人的,其余3把都已经找到,仅仅毛的没有找到)并与江玲身上的刺伤完全吻合,最终锁定了嫌疑人就是毛检察官。足迹鉴定表明,现场的鞋印系毛检察官所留,且是在作案时故意穿不同的皮鞋留的。

      另外,对于最为关键的死亡时间,公安机关分析推断江玲应该在9月29日凌晨3时至上午9时之间死亡,其死亡时间极有可能在凌晨6时左右。
     
       毛检察官2006年x月x日被执行死刑
     
    从sl网站和dzk的报道来砍,该案例有些奇怪
     
    该案件,侦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有
    1,死亡时间 4点--6点
    2,现场经过伪装
    3,死者被尼龙省绑,被锋利匕首连刺21刀
    4,死者现场有弧形工艺刀具的弧形痕迹,为毛检察官所有
    5,现场遗失2部手机,有大量不明来源现金与104颗子弹
    6,毛检察官哄骗死者吃了安眠药
    7,毛检察官,因为口角而起杀机
    8,毛检察官穿了不同的鞋来到现场
     
    好了,我们来看疑点吧
    1,具有反侦察经验的毛检察官,既然伪造了现场,为什么还要留104颗子弹来让自己背上其他罪名?
     
    2,具有反侦察经验的毛检察官,在自己即将提拔之前,居然为了制造报复杀人,来确保自己的政治资本,为什么要留下巨额现金和子弹,来作为自己其他违法行为的证据
     
    3,具有反侦察经验的毛检察官,为什么谋杀人,采用只有自己才有的工艺品刀具来杀人?拍《水浒》吗?用特征明显的工艺品刀具杀人,不是告诉侦察机关,杀人者武松是也吗?
     
    4,具有反侦察经验的毛检察官,利用弧形的工艺品刀具是如何连刺21刀的?
    ,而且让工艺品刀具的伤害痕迹,跟“锋利的匕首”一样。
     
    5,具有反侦察经验的毛检察官,还要把自己的弧形刀印,留在被子上,跟侦察机关报告当中的“凶手伪造报复杀人现场”矛盾
     
    6,强烈建议,公布该工艺品刀具的厂家名称,弧形的工艺品刀具居然能够连刺21刀,太恐怖了,是多么好的锻造工艺啊?强烈建议,我国特种兵采购该刀具。  工艺品刀具的,开刃工艺是不可能具有如此的破坏力的,因为工艺品刀具一般是模具开刃,而不是手工开刃,如果可以当菜刀用,药品不是可以当馒头卖了吗?
     
     

    回复 删除
  • yaoziteng [2007-02-05 11:54:00 AM]

    Re:死刑备忘录

    8,毛检察官,哄妻子,喝下全是安眠药药渣的白开水后(无论是5毫克的安定还是其他药类),用白开水在洗一个澡的时间泡化都是不可能的。居然守侯了4个小时才行凶。
      可见毛检察官,属于吃饱了撑着型,居然要等妻子,安眠药效果过去后,才行凶。
     
    9,毛检察官给妻子吃了安眠药,刺杀是冲着她要害去的,那干嘛还要多此一举的把对方绑起来?
     
    10,恩,毛检察官,因为当晚跟妻子口角后,才动了杀机……
       毛检察官为了伪造杀人现场,穿上其他皮鞋……之后还销毁了该皮鞋
    恩,该城市的夜生活真丰富,毛检察官半夜里面,是如何买到新皮鞋的?
    有凌晨4点还开门的鞋店吗?
      毛检查官知道用其他人的皮鞋来伪装现场,为什么还要使用自己独有的工艺品刀具杀人呢?
    11,“毛检察官用一张餐巾纸假装擦鼻子,顺势把包着的江玲的两部手机,从车窗扔到了路边”
       他没有入选杂技团太可惜了…………魔术天才啊,一张餐巾纸,就可以掩盖2部手机………………
     
    12,“他伪造完现场后,把刀子、血手套、纸杯子、刀鞘、包安眠药的纸袋分别装进了皮鞋”!
       在自己家里行凶,还要带手套,防止留下指纹,敬业啊!!!!
     
    13,  毛检查官知道用其他人的皮鞋来伪装现场,为什么还要使用自己独有的工艺品刀具杀人呢?
     
    其他的牵强疑点
    1,起诉书说,现场没有盗窃痕迹,排除盗窃杀人
    现场既然有大量不明来源现金……是怎么知道这笔现金或者另外一笔现金没有少了的?更何况丢失了2部手机呢
    2,连刺21刀!,毛检查官是在自己家里行凶,有充足的时间判断受害者是否死亡,不需要对自己的妻子连刺21刀!
    而盗窃灭口杀人到是具备这样的特点
    3,毛检查官的朋友从阳台上看到屋里!!!!!很明显,没有上窗帘
    昨夜,毛妻刚刚洗完澡,为什么不拉窗帘?
    莫非检察官夫妻卧室的窗口方向,200米内没有建筑?
    4,同上,没有上窗帘,毛检察官如果要行凶,必须关着灯,黑漆漆的守侯4个钟头,他才判断妻子睡熟了,还要连续在黑暗中刺杀自己的妻子21刀,该检察官心理是不是不正常了,要知道,当日是阴历初三,不符合潮汐对心理的影响规律。
     

    回复 删除
  • yaoziteng [2007-02-05 12:01:00 PM]

    Re:死刑备忘录

    人们一直都说:为了公众的负担,提高死刑律后,死去一个无辜的人,保证大众的安全是合算的。

    但是,我们往往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

    社会的治安的成本到底应该由政府还是民众承担呢?实际上,对社会治安的保护,不是政府对民众的施舍与恩赐,而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是政府存在的理由。

    当我们考虑可能很多人都认为社会治安的稳定,要高于个体生命的价值,

    对于单个个体生命来说,承担社会治安稳定的到底是他呢?还是政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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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oziteng [2007-02-05 12:04:00 PM]

    Re:死刑备忘录

    死刑下放,其实还是不平等。

    对于特权阶层,被错判,还有机会翻案。而,草根阶层,什么机会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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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oziteng [2007-02-05 03:47:00 PM]

    Re:死刑备忘录

    我觉得,宁可错杀,不可漏杀,其实是转移了社会治安的责任,维护治安的代价,本来应该由政府承担,而变成了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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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oziteng [2007-02-06 03:57:00 AM]

    Re:死刑备忘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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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oziteng [2007-02-06 09:28:00 AM]

    Re:死刑备忘录

    怎么才能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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