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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就在东莞的一个镇里打工,平日时常听闻偷窃,抢劫案发生。提起抢劫犯,我们恨得咬牙切齿,被抢手机,被偷电脑都是平常稀松的事。被人抢时,一般敢反抗的人不多,而且反抗通常会被害至死的,这更大程度让人们产生社会恐慌。看看民工的生活,你就可以想像一部手机,一台电脑对打工者的重要。一起抢劫案对社会的危害是多么的恶劣。东莞市主要不就是由八百多万的外来工组成的社会团体么?你就是问遍一百个我们这样的打工者,没有哪个赞成抢劫杀人犯可以免死的。
说实话,社会上很多的情杀仇杀,跟一个人的为人处世有着莫大的关系。如果他们选择杀人很可能他也是受伤害在先,这样是可以考虑死缓,而像抢劫杀人犯,危及的对象是广大人民,每一个人总有被侵害的可能,完全违背了人的生存法则。对这样的犯罪也心慈手软,这是东莞市中级法院无视我们八百多万民工在被偷,被抢,被杀害的苦痛以及心灵的伤害。怒问天——这个社会还有没有给我们讲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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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尝试赔钱减刑,抢劫犯赔5万获轻判死缓》2005年11月1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王×、赖×军、周×强抢劫并致被害人蔡×生死亡。在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的家属也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该案的发生,被害人一家的生活已陷入了极端困顿的境地,蔡的女儿也因此面临失学。
得悉此情况后,法官多次组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调解。被告人王×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被告人也表示要痛改前非。最后,法官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并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
《广东东莞中院回应赔钱减刑,不等于“有钱减刑”》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梁聪不止一次地提醒,不能简单孤立地来理解“赔钱减刑”,这必须符合至少三个条件。首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并主动对受害人做出经济赔偿;第二,法官要征求受害人或其家属的意见,他们同意调解,愿意接受经济赔偿并在一定程度上谅解被告人的罪行,才可能调解;第三,要看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如果社会影响恶劣,比如此前的几起“灭门案”,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可能获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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