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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5 20:42:14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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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堰市蒋垛镇一男子在朋友家畅饮后,醉酒驾车,回家途中撞树身亡。近日,经协调,同桌3名酒友各补偿死者家属7500元。(据7月23日《泰州晚报》)

    新闻中同桌的3名酒友,倍感委屈地列出拒赔理由。主人说是请客吃饭,热情招待,是乡风民俗;同饮者厨师帮人做菜,陪人喝酒,是顺理成章;邀请者电工认为说了句客套话,死者主动参加,理应责任自负。三人都不解地发出“何错之有”的反问。
    该类新闻全国各地早已屡见不鲜,无论是诉至法院,还是调解告终,情节也许有所不同,结果大多是酒友掏钱。律师从法律上答疑解惑说,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酒友负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虽说“无酒不成席”,这时酒就成了“穿肠毒药”,过量饮酒带来的危害顿显。酒后死亡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也许会使本来关系很好的“酒友”的家人,顷刻之间变成不能原谅的“仇人”,而掏钱“酒友”也常感冤枉,甚至会质疑法律的公正性。
    其实这里涉及到一个利益冲突的衡量问题。法官或调解者一般会灵活的运用法律原理均衡冲突的利益,作出符合基本正义的衡平。这种衡平体现出法律并非是冷酷无情的,而是充满对人的基本权利的认可和尊重的人文关怀:保护每一个成员的个体利益以及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重要的权利,在价值位序上高于其他任何利益。在共同喝酒行为中,冲突的利益是生命健康利益和喝酒行为自由利益,衡平这一对利益结果是当然是保护酒友的生命健康利益。因此我们在喝酒时应善意而谨慎地注意:不要有使他人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行为,共同喝酒行为应处于安全理性的状态下。这种法律语境下的人文关怀在对弱者保护中实现了实质公平,也更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
    法律语境下的人文关怀,需要我们每个社会成员,以学法、懂法、守法的必备素质去适应。唯有此,当我们遭遇淳朴的“喝酒”式的乡风民俗时,才不会忘记一些“人文式”的关怀。一个善意提醒,一次友善的护送,也许都能避免这些“意外事件”的发生。(朱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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