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灵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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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9 10:13:00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社会评论 | 浏览 788 次 | 评论 2 条

  

     《税收违法举报奖励办法出台 最高奖励10万》自2007年3月1日,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最高可获得10万元奖励。但匿名检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等九种情形不予奖励。

办法还首次明确规定,有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匿名检举,或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采取盗窃、欺诈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发现或正在查处的;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向税务机关“自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按照以下标准(见附表)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             

1亿元以上                  奖金数额10万元以下

5000万以上不足1亿元       奖金数额6万元以下

1000万以上不足5000万元   奖金数额4万元以下

500万以上不足1000万元    奖金数额2万元以下

100万以上不足500万元    奖金数额 1万元以下

100万元以下              奖金数额 5000元以下

(引自:网易)

看了这部分奖金发放表,有一种搞业务的感觉。从完成的任务量到提成,以及业务完成的规则,都论述的很详细。

俺先对其进行商业分析。

一,串货问题。

譬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这明显属于拿它山之石的问题,也是商业中令人头痛的问题——串货!既然是串货,就要提前声明,一旦发现,不予奖励。领导人们在这方面想的还是比较周到的。

二,解释权问题。

譬如“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无论奖励与否,先把最终解释权拿在自己的手里。即使出现差错,也有周旋的余地。

三,提成问题

现在依据俺了解的,家用电器的业务提成一般在1——6个百分点不等;商用电器相对多一些,因为要请酒,要请娱乐啊,所以在10百分点左右;至于那些直销和保险的就更加多了,有的甚至达到30个百分点。但是我们大家不要觉得人家拿太多的提成就不愿消费了,大家都是生存吗。

在看看举报违法税收的提成,虽然少了些,可是毕竟是利国利民啊。

再对其进行道理分析。

这种做法,真给人一种全民皆兵的感觉。这就警告那些依靠违法打税收注意的人们,在他们的身边有众多的人在监督着他们。换而言之,在他们的头上悬着法律的宝剑。这确实是让人为我们的法律改进感到高兴。

可是,这个社会还有好多阴暗的面,譬如官员贪污的问题。甚至有些官员贪污的问题已经开始被人们注意,而此时他的官运似乎没有就此终结,还在扶摇直上。有时候明显老百姓看得很清楚的问题,拿到执行者那里就变得模糊了。

既然在查处违法税收的问题上可以搞悬赏榜,为什么不在查处贪官方面也搞个悬赏榜呢。俺相信,此时即使不给老百姓提成,老百姓也乐意为揭露他们眼中看到的蛛丝马迹。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可以“全民皆兵”的。那些国际政治问题,也不是俺们老百姓所能出力的;俺们也有自知之明。

最后希望,检举箱前不要有气汹汹的狗,俺们胆小。

                                       灵灵兔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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