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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是不是“重复建设”或要不要“重复建设”只是个价值判断的问题,而搞不搞这个“重复建设”则是个投资行为取向的问题。不管这个行为客观上会对社会产生什么样不确定的后果,对投资人来说其行为的目的总是十分明确的。从任何角度来看,投资的选择都是为了取得所期望的回报。资本家是为了实现资本增殖,政治家则是为了实现政治目的。
无庸赘述的是,在纯粹市场经济环境下,资本的趋利性总是引导其自发地投向那些利润率较高的行业。如果由于客观上市场信息不透明或主观上的盲目性,“资本”也许只有当“重复建设”的结果导致该行业供求严重失衡、利润率大幅下降之后,才会停止投入并开始向其它高利润行业转移。这种事后的调节被传统理论描述为“社会资源的浪费”。为避免这种“浪费”,计划经济试图变“事后调节”为“事前调节”,即避免重复建设。但传统计划经济的出发点是供求关系,而不是利润率,除非采取“非经济手段”,就无法阻止投资者的逐利避害取向。当采取“行政手段”同样面临客观上市场信息不真实或主观上的盲目性,甚至仅仅因为责任心不够时,计划经济就会造成更大的“社会资源浪费”,甚至是对社会经济的破坏
事实上,由于世界市场的形成,供求关系和成本概念都早已超出了一个国家的局限。而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生产与消费的透明度也与日俱增。理性的投资者总是慎之又慎,已不可能再盲目地选择那种注定会带来资本损失的重复建设了。这在完全市场经济的国家里早已由实践所证明。那么,为什么在已基本建成市场经济体制的我国,在“可行性研究”已被作为投资的必要前提的情况下,“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仍然会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而引起严重关注,并迫使中央不得不再次拣起计划经济下“行政干预”的杀手锏呢?对此恐怕也只有从“再分配”的视角才能得到较为充分的解释。
经济学家王东京曾形象地将消费行为概括为四种类型: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既不考虑节约也不考虑效益;花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只考虑效益不考虑节约;花自己的钱办别人的事只考虑节约不考虑效益;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既考虑节约又考虑效益。如果撇开特例,这个概括是有普适性的。消费在广义上也是一种投资,因此这些定律也适用于投资行为。
在传统体制下,投资的主体是政府。政府官员要的是政绩,只要投资多、建设项目多就有政绩。至于投资本身,是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能否收回、有多少效益他可以不管。因此,完全盲目的重复建设、无效建设难以避免,是容易理解的。但在投资主体由政府改为企业之后,是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了,仍然还有那么多完全盲目的重复建设,似乎就有些让人费解。但只要你具体考察一下这类项目的详情,你就会明白其中的原委。
以某地由某民营企业投资开发的一个市场建设项目为例,该地政府为促使该项目成功上马,给予其种种优惠。一是将六通一平后仅成本即达30万元一亩的1000亩土地以6万元一亩“卖给”该企业。即使不考虑土地实际价值在30万元/亩以上,该项目就是无任何效益,该开发企业靠土地就已净赚2.4亿元;二是对进入该市场的企业给予税收先征后返(即减免)优惠。尽管该市场并无任何经营上的优势,但因税收减免的吸引力,许多在该市场之外经营的企业仍然将总部迁入该市场,以逃避税收,造成该市场人气旺盛的假象,又使该开发企业稳赚了一笔;三是允许该开发企业以土地担保再贷款。结果是该开发企业并不要花自己的一分钱就可以得到前述所有的好处。市场项目如此,许多工业项目同样是如此;某地如此,其它地方同样是如此。项目的好坏无关紧要,项目的“运作”就是一切。这种土地近乎免费、资金全靠银行、赚了是个人的、赔了是社会和银行的所谓开发项目,怎么不叫那些不负责任的冒险家趋之若骛,怎么不叫种种盲目的重复建设应运而生?这种市场经济中非市场化投资的怪胎,不受正常的价值规律的影响,因此也是市场本身所无法调节的。
从再分配的角度看,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并不复杂,就在于体制本身。当“投资多、建设项目多”仍然是官员政绩的标志,而地方政府又不受约束地拥有支配当地一切公共资源的权力时,地方政府官员的投资冲动就必然以这类扭曲的形式表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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