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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3 10:35:14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香港大公報 | 浏览 828 次 | 评论 0 条

职工盟属下的四间巴士工会,日前刚刚结束为期两日的罢工及工业行动。虽然工会声称行动达到了预期目标,但从资方坚持不肯在工资待遇方面让步的强硬态度来看,四间工会近日发起的一连串工业行动,可以说是失败收场。

 

连日来,社会上已从多方面探讨今次巴士司机罢工失败的「死因」。大致而言,不外乎认为与职工盟策略错误、另一工会工联会不参加,结果令参与行动的司机大减等有关。其实,今次罢工效果不彰的最大原因,主要是罢工行动将工会利益凌驾公众利益之上。巴士工会为了每月区区四十元的加薪,竟然轻易使出罢工手段,事件令大批乘客服务受到影响,不满情绪油然而生,以致目前社会上虽然充斥一片「仇商」的情绪,但有关工业行动仍然无法得到市民支持,而无以为继。

 

表面上,随巴士工会宣布罢工行动结束,今次工业行动已暂告一段落,但事件似乎仍未完结。据报道,四间巴士工会声言将重整旗鼓,并于月底开会,商议在下个月采取联合行动。其中新巴职工会更会成立抗争基金,准备与资方进行长期抗争。因之故,以下问题也启现于我们眼前,不得不引起重视:当一些影响社会大众的公共行业工会采取大规模的工业行动,然后出现既不符合公司利益,更严重违反社会利益的情况之际,政府是否应对这些罢工加以一些限制,以保障市民利益呢?

 

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由此可见,罢工是法律赋予香港市民的权利,罢工无罪。然而,如我们所知,罢工行为由于颇具对抗性,对于劳资双方的合作及和谐关系,无可讳言地极有可能带来相当负面的影响。

 

一边厢,就劳工而言,罢工有如一把双刃之剑,操作起来固可伤及雇主,但也很可能会伤及自身。因为罢工的进行,劳工必将无法获得原有的工资,如果罢工时间过长,其生活必受影响。而且由于进行罢工,有时还会因而失去工作,甚或受到处罚。而另一边厢,如果罢工规模甚大,波及整个企业或地区,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正常运作与安定,必然也会带来巨大的不利冲击。

 

换言之,罢工虽然无罪,打工仔的罢工权利应加保障,但罢工也应该是有节制,能避免就要尽可能避免,非万不得已,不要轻易加以发动和进行。目前,大多数国家对罢工权的主角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国外的立法实践中,主要是对两类人进行限制:一是政府部门的雇员,二是特殊岗位上的雇员。前者是因为该类雇员提供的是公共产品,关系公共的福祉,一旦罢工,将给社会带来极大损害,因此必须禁止。后者则是有些特殊岗位的罢工将妨碍甚至中断安全程序的维持和保护,故应有所限制。

 

譬如,意大利一九九零年便通过《公共部门限制罢工法》,明确要求「关键服务行业」必须在罢工期间确保「最低水平的服务标准」。以公交部门为例,罢工时必须保证上下班高峰期有足够路线和车辆满足市民基本需要。零七年,法国也通过类似的「最低服务法案」,这些法案让罢工者不能为所欲为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罢工的杀伤力。

 

与此同时,有些外国政府也要求在罢工无罪的情况下,必须有理。即罢工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步步为营,否则再有理的事也是违法。有关规定是希望工会能够以充分时间向公众提出警告,将对公众影响减到最低。譬如法国《劳动法》规定,罢工要在五天前通知上一级或本单位、本企业领导或有关部门,通知要说明罢工的地点、日期、开始的时间、要延续的时间。

 

相比之下,香港在这方面的工作仍然相当落后。公务员事务局○六年三月呈交立法会的文件表明,在《公务员事务规例》中,没有任何条文禁止公务员参与罢工。其它公共行业,更是如此。一旦影响民生的行业发生大规模的罢工行为,无疑将会对香港经济构成负面打击,其后果不堪设想。

 

在这方面,有不少前车可鉴的例子,当中最经典的是零八年底元旦假期前的HAS 地勤工会罢工行动,员工最后虽获增发奖金,但代价却是导致香港机场半瘫痪长达六小时,对香港的航空枢纽形象构成负面打击,引起不少市民批评。

 

笔者以为,随今次巴士工会的工业行动暂告一段落,当局应该好好反思一下,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应介入调停某些敏感重要行业的劳资纠纷?如何在保障罢工的同时,也对罢工权行使一定的限制措施,来保证罢工权不被滥用。此亦成为国际劳动法及各国法制上之共识。

 

到底罢工权应如何予以规范,各地往往各有不同之规定,但罢工主体的限制,大致离不开针对政府部门及某些敏感行业的劳方,此种规范属于合理。

 

具体而言,这些行业的工会若要罢工,当局应要求其必须提前一定时间通知资方及劳工处,在所通知的罢工时间之前不得举行罢工,以避免突发性的罢工发生,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长远而言,更可以考虑设立冷却期和紧急条款的限制。包括当局在有证据表明预定的罢工可能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大众生活时,可以发布命令规定一定时间为「冷却期」,在此期间不得举行罢工。零二年,美国西海岸的港口罢工事件,美国政府就规定了为期八十天的冷却期。

http://source.takungpao.com/news/10/08/13/LTA-12953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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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主

戴庆成

香港传媒工作者,《成报》评论版专栏作家,《环球时报》、《青年参考》、《凰凰周刊》及《南风窗》等内地媒体特约撰稿人。本站文章均为本人原创。如需转载,请mail至taihingshing@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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