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
申诉人:张学东,男,汉族,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
被申诉人: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号
第三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联系地址:广州市麓景路3号
诉讼请求:
1、撤销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越法行初字第224号行政判决书;
2、撤销撤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穗中法行终字第551号行政判决书;
3、撤销被申诉人
一、案件起因:
申诉人原是广东发展银行广州东华路支行的员工,
申诉人受伤后曾问过支行行长及有关人员,都说已经给报工伤了,但是上诉人问分行人事部的人,人事部的人说支行没报工伤,一直到五月份,申诉人已经连续三个月不仅奖金一分钱没有,工资也被扣了一部分。申诉人认为参加支行组织的集体活动受伤属于工伤,为了救别人家孩子受的伤,算见义勇为,也应该属于工伤。所以申诉人就自己填写了一份工伤认定申请表交给分行人事部,并向分行投诉。支行行长听说申诉人去分行告了她的状,就于
本来申诉人想等腿好点了再去交涉认定工伤的事,结果2007年10月9日,广发银行突然来电话,说申诉人上个月合同到期,所以申诉人已经不是广发行的人了。
2007年10月申诉人向劳动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
没能认定为工伤,申诉人的损失只能找小孩的父母承担。于是2008年1月申诉人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当时在场的人都是支行行长的手下,没有人敢说真话,她命令手下人怎么说,手下人就会怎么说。于是她让手下编了个故事,说一个大人把一个不到七岁的小女孩拉倒,这个小女孩倒下时压在大人的腿上,把这个大人的腿压折了,小孩什么事都没有。这个故事谁会相信?但是法官据此作出了有利于行长的判决。广发银行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调查结果都已承认申诉人是救人时受的伤,但法官认为银行和劳动保障部门说了不算,应该以伪证的为准。申诉人有录音可以证明是救人时受的伤,法官却认为即使录音是真的也不管用。
申诉人当时没有对此上诉,一方面是因为没钱,现在一审的律师费还欠着呢。另一方面,当时在场的都是行长的手下,没人敢帮申诉人说话。如果能认定工伤,把问题解决了也行。
2008年5月申诉人收到广东省劳动厅的工伤认定复议结果。劳动厅认为申诉人是救人受的伤,但由于广发银行坚持行长组织的活动不是集体活动,所以还是认定不是工伤。这样申诉人只好又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工伤。
由于越秀区法院原来已经做出了颠倒黑白的判决,说申诉人不是救人受的伤,由于是在同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次法院也不认定上诉人是工伤。在工伤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在是否集体活动的问题上,越秀区法院听信了广发银行员工在胁迫下说的证词,认为不是集体活动,没有查明事实;在见义勇为的问题上,越秀区法院让申诉人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这实在是强人所难。
于是申诉人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就小孩的父母赔偿一案提出了申诉,和在越秀区法院审理时相比,申诉人又多了一些证据:劳动厅的调查结论认为申诉人是救人受伤;劳动局在调查时,当时在场的人承认申诉人是救人受的伤;劳动局调查时,做伪证的人并没有说申诉人把孩子拉倒受的伤。但市中级法院仍认为证据不足。
2008年9月关于是否工伤的案件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劳动局承认,经过他们的调查,申诉人是救人受的伤,但不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地点,不能算工伤。而广发银行称支行行长组织的活动不是集体活动,和广发银行无关,还瞎编说申诉人受伤后根本就没事。
前不久申诉人的上诉以证据不足为由被驳回。
由于法院只采纳对申诉人不利的伪证,不理会申诉人提交的证据,没有查明事实,做出了显失公平的判决,因此申诉人提出申诉申请。
二、相关证据充分证实了申诉人此次受伤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1、此次爬山是支行行长组织的集体活动,绝非是同事相约爬山。由于广发银行拒绝承担责任,员工迫于压力,不敢说是行长组织的集体活动。申诉人只有一个录音可以证明这次活动是行长组织的集体活动。如果不是集体活动为什么大家会在行长家附近集合去爬山,晚上又集中在一起吃饭,包括当天请假的人和上班的人晚上也都到齐了,并且当天的所有费用都是单位出的,职工没出一分钱。
2、申诉人负伤是因为救行长的女儿,属见义勇为。具体证据包括:
①
②录音资料已完全可以证明原告是救人受的伤,任何人听了录音就可以明白怎么回事,法官认为录音即使是真的也不能证明是因挡李臻受的伤,没有任何道理。在谈话录音中,不仅申诉人说是救人的伤,王行长自己也说“你挡了我女儿”、“你救了我女儿”。这些话不可能通过技术处理更改成这样,必要时可以对录音的真伪进行技术鉴定。
③支行行长的自认。广发行广州分行的仲裁答辩书中陈述:“在下山经过一斜坡时因同事女孩突然滑倒,情急之下用右腿去挡而造成右腿膝关节韧带损伤…”。在这里需说明,王*所在的银行是广发行东华支行,因支行不具备仲裁主体资格,因此将其上级单位广州分行列为劳动仲裁主体。广州分行出具答辩状时,必然要由当事的支行陈述基本事实,写出基本材料文字后,由分行盖章确认。王*是支行的行长,在向上级单位报送文字材料时,她是把关人和经手人,而且事件和她本人利益相关,她一定会仔细地审核材料所涉内容的真实性,因此,广发行广州分行的仲裁答辩书中所述:“在下山经过一斜坡时因同事女孩突然滑倒,情急之下用右腿去挡而造成右腿膝关节韧带损伤…”,是王*早已承认的事实,在法律上是王*的自认,广发银行进行了确认。
④劳动部门的确认。根据广东省劳动厅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劳动部门已认定申诉人是为保护同事的女儿受伤。2008年9月在市中级法院对是否工伤问题审理时,广州市劳动局也承认经他们调查,申诉人是救人受的伤(可查庭审记录)。
整个事件的实质就是,在申诉人申请工伤认定时,王*及广发银行承认申诉人是救人受的伤,但不愿承担应尽的责任,命令职工不许说这是行长组织的集体活动,不许说申诉人的实际受伤情况,导致申诉人无法获得工伤救济;当申诉人向王*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时,王*又撒谎不承认申诉人救了她的小孩,并命令手下职工做伪证。广州市劳动局故意歪曲调查结果,有法不依。法院在审理时严重不公,导致申诉人无法获得应有的救济。人身伤害一案申诉人目前已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
申诉人认为救助别人是美德,应该坚持,但申诉人也是人,也要生活,也有父母需要照顾,因为受伤,申诉人已经很长时间无法正常工作了,生活和医疗要靠亲属的资助。前不久疼痛再次发作,申诉人不得不住进了医院,因为没钱,稍缓解点就赶紧出院。
申诉人因为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时救人受伤,单位不管,被救的人也不管,还组织职工做伪证颠倒黑白。救了人,即要流血,又要流泪,实在太不公平,恳请法院明查事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一个公道。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