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雷锋的日子
人总该有点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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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7 18:22:48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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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状

 

申诉人:张学东,男,汉族,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

 

被申诉人: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

 

第三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联系地址:广州市麓景路3

 

诉讼请求:

1、撤销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越法行初字第224号行政判决书;

2、撤销撤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穗中法行终字第551号行政判决书;

3、撤销被申诉人20071214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劳社工伤诉认[2007]174号),依法认定申诉人受伤属工伤。

 

一、案件起因

申诉人原是广东发展银行广州东华路支行的员工,200723支行组织爬白云山,那天除上班人员和三人请假外,其余都去了。下午4点半左右在从一个很陡的地方下山时,申诉人走第一,支行行长家孩子走第二。这个孩子穿的鞋太滑,突然滑落下来,申诉人听见喊声回头见孩子滑落,急忙抱住树,伸腿把孩子挡住。当时孩子压在申诉人的腿上,申诉人的右腿从膝关节那里侧弯了差不多90度。当时申诉人还以为只是韧带拉伤,休息一下就好了。下了那个坡后申诉人沿着路一拐一拐的走了100多米就到了大路上,那里有一些亭子,在那里休息了半个多小时,觉得疼痛在加剧。申诉人在那里坐电瓶车下山后需别人搀扶才能走路,晚上去吃饭的时候同样需要搀扶,全支行的人都知道,因为晚上全支行的人都到齐了,包括那天上班和请假的人。此时申诉人还以为只是韧带拉伤,因为没有流血,也没看见有淤血,以为问题不大,忍一忍,休息一下就好了。结果越休息越疼,夜里疼的一夜没睡着,坚持到早上去医院检查发现右腿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挫裂,就打上了石膏。一个月后石膏拆除。拆了石膏后经常感觉膝盖里面疼痛难忍,除了内侧副韧带挫裂外,还有什么伤不太确定。申诉人先后去了多家医院,很多医生看过,有的说是这问题,有的说是那问题;有的说要做手术,有的说不要做手术。到了八月份,腿还是痛,中山三院的医生认为是关节里的软骨损伤导致的膑骨关节炎,要做手术进行清理,申诉人就做了手术。手术后的效果并不好,经常疼痛难忍,有时半夜还要去医院打止痛针,这样又养了几个月,没有什么明显进展。20082月申诉人又去北京的两个医院做了检查,一个医院一个说法,但都认为没什么好办法可以很快治好,建议做些理疗,养半年看看情况怎样。20083月申诉人去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问了一下,象这样的情况在那里做康复治疗一天的费用是400多元,几个月就是几万元,并且不保证就有明显效果,当然做康复治疗肯定会康复的好些、快些。

申诉人受伤后曾问过支行行长及有关人员,都说已经给报工伤了,但是上诉人问分行人事部的人,人事部的人说支行没报工伤,一直到五月份,申诉人已经连续三个月不仅奖金一分钱没有,工资也被扣了一部分。申诉人认为参加支行组织的集体活动受伤属于工伤,为了救别人家孩子受的伤,算见义勇为,也应该属于工伤。所以申诉人就自己填写了一份工伤认定申请表交给分行人事部,并向分行投诉。支行行长听说申诉人去分行告了她的状,就于531组织支行的职工搞了个《关于东华路支行2.3活动情况说明》,说登山活动是自愿参加,让每个职工签字,行长让签谁敢不签,于是大部分人都签了,不过确实有个别有良心、有骨气的人没有签字。61行长还嫌不够,又搞了一个《情况说明》,进一步歪曲了事实,因为这份《情况说明》歪曲事实歪曲的太厉害,所以上面没有一个人签名。而这份《情况说明》后来成了广州市劳动局工伤认定的主要依据。

本来申诉人想等腿好点了再去交涉认定工伤的事,结果2007109日,广发银行突然来电话,说申诉人上个月合同到期,所以申诉人已经不是广发行的人了。

200710月申诉人向劳动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1119广州市劳动局的人约申诉人谈话,不知他是被收买了还是怎么了,申诉人说的每句话经他一记录意思全变了,所以在谈话记录中有多处涂改,那只是歪曲的严重的地方涂改了,歪曲轻的地方申诉人没有计较。申诉人有录音可以证明是参加集体活动时救孩子时受的伤,他却根本不听。尽管申诉人向市劳动局党委反应了这件事,最终还是没能认定工伤。相信劳动局的人找广发银行的员工谈话时也采用了同样的手段。本身广发银行的员工迫于领导的压力就不太敢说真话,劳动局的人在记录的时候又进一步歪曲了事实,尽管这样在谈话记录中还是可以看出是孩子先滑落,申诉人是救人受的伤。

没能认定为工伤,申诉人的损失只能找小孩的父母承担。于是20081月申诉人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当时在场的人都是支行行长的手下,没有人敢说真话,她命令手下人怎么说,手下人就会怎么说。于是她让手下编了个故事,说一个大人把一个不到七岁的小女孩拉倒,这个小女孩倒下时压在大人的腿上,把这个大人的腿压折了,小孩什么事都没有。这个故事谁会相信?但是法官据此作出了有利于行长的判决。广发银行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调查结果都已承认申诉人是救人时受的伤,但法官认为银行和劳动保障部门说了不算,应该以伪证的为准。申诉人有录音可以证明是救人时受的伤,法官却认为即使录音是真的也不管用。

申诉人当时没有对此上诉,一方面是因为没钱,现在一审的律师费还欠着呢。另一方面,当时在场的都是行长的手下,没人敢帮申诉人说话。如果能认定工伤,把问题解决了也行。

20085月申诉人收到广东省劳动厅的工伤认定复议结果。劳动厅认为申诉人是救人受的伤,但由于广发银行坚持行长组织的活动不是集体活动,所以还是认定不是工伤。这样申诉人只好又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工伤。

由于越秀区法院原来已经做出了颠倒黑白的判决,说申诉人不是救人受的伤,由于是在同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次法院也不认定上诉人是工伤。在工伤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在是否集体活动的问题上,越秀区法院听信了广发银行员工在胁迫下说的证词,认为不是集体活动,没有查明事实;在见义勇为的问题上,越秀区法院让申诉人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这实在是强人所难。

于是申诉人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就小孩的父母赔偿一案提出了申诉,和在越秀区法院审理时相比,申诉人又多了一些证据:劳动厅的调查结论认为申诉人是救人受伤;劳动局在调查时,当时在场的人承认申诉人是救人受的伤;劳动局调查时,做伪证的人并没有说申诉人把孩子拉倒受的伤。但市中级法院仍认为证据不足。

20089月关于是否工伤的案件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劳动局承认,经过他们的调查,申诉人是救人受的伤,但不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地点,不能算工伤。而广发银行称支行行长组织的活动不是集体活动,和广发银行无关,还瞎编说申诉人受伤后根本就没事。

前不久申诉人的上诉以证据不足为由被驳回。

由于法院只采纳对申诉人不利的伪证,不理会申诉人提交的证据,没有查明事实,做出了显失公平的判决,因此申诉人提出申诉申请。

二、相关证据充分证实了申诉人此次受伤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1、此次爬山是支行行长组织的集体活动,绝非是同事相约爬山。由于广发银行拒绝承担责任,员工迫于压力,不敢说是行长组织的集体活动。申诉人只有一个录音可以证明这次活动是行长组织的集体活动。如果不是集体活动为什么大家会在行长家附近集合去爬山,晚上又集中在一起吃饭,包括当天请假的人和上班的人晚上也都到齐了,并且当天的所有费用都是单位出的,职工没出一分钱。

2、申诉人负伤是因为救行长的女儿,属见义勇为。具体证据包括:

2007年11月27,市劳动局向事发当日一同爬山的广发行东华支行柜员主办王**调查时,王**在证言中说:“在一个下坡地方,路比较陡,张学东走在前面,王行长的女儿滑倒了一下,张学东就去保护王行长的女儿------”,证实了申诉人救助李*的事实。

录音资料已完全可以证明原告是救人受的伤,任何人听了录音就可以明白怎么回事,法官认为录音即使是真的也不能证明是因挡李臻受的伤,没有任何道理。在谈话录音中,不仅申诉人说是救人的伤,王行长自己也说“你挡了我女儿”、“你救了我女儿”。这些话不可能通过技术处理更改成这样,必要时可以对录音的真伪进行技术鉴定。

支行行长的自认。广发行广州分行的仲裁答辩书中陈述:“在下山经过一斜坡时因同事女孩突然滑倒,情急之下用右腿去挡而造成右腿膝关节韧带损伤”。在这里需说明,王*所在的银行是广发行东华支行,因支行不具备仲裁主体资格,因此将其上级单位广州分行列为劳动仲裁主体。广州分行出具答辩状时,必然要由当事的支行陈述基本事实,写出基本材料文字后,由分行盖章确认。王*是支行的行长,在向上级单位报送文字材料时,她是把关人和经手人,而且事件和她本人利益相关,她一定会仔细地审核材料所涉内容的真实性,因此,广发行广州分行的仲裁答辩书中所述:“在下山经过一斜坡时因同事女孩突然滑倒,情急之下用右腿去挡而造成右腿膝关节韧带损伤”,是王*早已承认的事实,在法律上是王*的自认,广发银行进行了确认。

劳动部门的确认。根据广东省劳动厅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劳动部门已认定申诉人是为保护同事的女儿受伤。20089月在市中级法院对是否工伤问题审理时,广州市劳动局也承认经他们调查,申诉人是救人受的伤(可查庭审记录)。

整个事件的实质就是,在申诉人申请工伤认定时,王*及广发银行承认申诉人是救人受的伤,但不愿承担应尽的责任,命令职工不许说这是行长组织的集体活动,不许说申诉人的实际受伤情况,导致申诉人无法获得工伤救济;当申诉人向王*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时,王*又撒谎不承认申诉人救了她的小孩,并命令手下职工做伪证。广州市劳动局故意歪曲调查结果,有法不依。法院在审理时严重不公,导致申诉人无法获得应有的救济。人身伤害一案申诉人目前已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

申诉人认为救助别人是美德,应该坚持,但申诉人也是人,也要生活,也有父母需要照顾,因为受伤,申诉人已经很长时间无法正常工作了,生活和医疗要靠亲属的资助。前不久疼痛再次发作,申诉人不得不住进了医院,因为没钱,稍缓解点就赶紧出院。

申诉人因为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时救人受伤,单位不管,被救的人也不管,还组织职工做伪证颠倒黑白。救了人,即要流血,又要流泪,实在太不公平,恳请法院明查事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一个公道。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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