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处理的所有案件中,赌博案件是较为常见的,不过基层纪委在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条例》)上还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下面就如何适用和理解《党纪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谈一下自己的见解:
《党纪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那么什么是“聚众赌博”?是不是我们平常所理解的只要三人以上,以营利为目的赌博就算“聚众”?如果是,那么条例中规定只要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就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是不是有些过重了?看来,平时我们所理解的与党纪条例中所规定的一定存在着某些偏差。刑法对“聚众赌博”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即指:(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由此可见,刑法对赌博罪的聚众赌博,都体现了“组织”两字,除此之外还有参赌人数上的限制和赌资数额的限制。《党纪条例》虽然对聚众赌博没有专门的规定,但结合刑法对它的司法解释和《党纪条例量纪实务》中的阐述,可以看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在固定或不固定的场所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不限于一人,也可以是几个人,比如几个经常纠集在一起或共同组织赌博或轮流出面招人赌博。不论是哪种形式出现,只要经常纠集、招引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的,均应视为赌头,赌头可以直接参与赌博,也可以不直接参与赌博。例如街头的麻将馆,就可以认定为聚众赌博。在实践中,我们经常接触到的是经公安局认定之后的赌博案件,对于这类案件,我们可以依据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在依据条例时,如果符合聚众赌博的情节,就按《党纪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如果不符合聚众赌博的情节,就依照《党纪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Re:如何理解和适用《党纪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聚众赌博说清楚了,那一般的赌博是怎么界定的呢?玩五毛钱的算不算赌博?请指教.
Re:如何理解和适用《党纪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聚众赌博说清楚了,那一般的赌博是怎么界定的呢?玩五毛钱的算不算赌博?请指教.
Re:如何理解和适用《党纪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聚众赌博说清楚了,那一般的赌博是怎么界定的呢?玩五毛钱的算不算赌博?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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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 我认为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就是一种赌博行为,赌额的大小,在处理上可以作为一个情节来考虑。公安机关在界定赌博行为时,除了要考虑赌额外,还要考虑赌资大小,具体数额,我不太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