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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4 20:05:00 编辑 删除

浏览 628 次 | 评论 1 条

   日常生活中,未成年子女向父母索取抚养费大都发生在夫妻双方离婚的状态下。在婚姻关系依然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不尽抚养子女义务又该怎么办呢?日前在本市某法院就宣判了一起这样的案子,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未成年子女要求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我也在第一时间从审理法官处了解到了此判决的相关法律依据……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如果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是否有权通过诉讼请求未尽义务的父母给付抚养费,这在我国目前立法中还处于空白。近期,本市某法院在审理一起此类案件时,判决支持了未成年子女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索取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而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则参照了离婚案件的处理标准而确定。
   该案原告小华(化名)是被告周某与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的婚生子女。王某与周某于2004年1月结婚,2005年6月因家庭纠纷而分居,小华与王某共同生活。其间,周某未提供子女生活费,故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请求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育费3100元,其中包括奶粉费730元/月、保姆工资和生活费800元/月、原告在外租房的租金600元、婴儿每月尿不湿、衣物200元/月、母子每月生活费800元/月。审理中被告表示愿意承担原告的生活费,但要求与王某各承担一半。最终,承办法官判决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50元,直到年满18岁为止
   对这一判决结果,承办的王法官阐述了理由:“首先,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能因为任何主客观原因而停止。被告因与原告代理人在日常生活中有矛盾而不愿履行抚养儿子的法定义务,已经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的合法权利,在原告法定代理人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原告的抚养费时,被告虽有能力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却拒不支付,不论在道德范畴还是在法律范畴都是没有根据的。并且由于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条件。因此,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追索抚养费。其次,此案中虽然被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之间夫妻关系存续,然而夫妻一直分居生活,且由于双方感情恶化,分居状态将可能会继续存在。在分居期间内,虽然从法律规定上,夫妻收入依然为共同收入,但是实际上双方财产处于各自支配控制状态,原告代理人王某实际上无法通过自行处置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来完成被告对原告的抚养义务。因此通过诉讼手段实现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有其必要。第三,此案中未成子女跟随母亲生活,而父亲没有完全尽到责任,从我国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以及民法中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王法官指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给付。“该案中周某有固定收入,且月收入高于王某,法院认为周某应当按月收入的30%给抚养费为妥。而参照相关规定,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奶粉费、服装费、保姆费、租房费、母子的生活费等,都属于原告成长所需的生活费开支,应包含在抚养费中,故对此类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小贴士: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2、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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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网友 [2009-04-23 10:16:45 AM]

    你好你这篇文章写的很全面,也很清晰,但有一个问题我想问一下,关于这种情况要求支付抚养费是否有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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