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凤凰网登了一则消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25日开始审议反洗钱法草案。该法律草案旨在通过预防和监控来有效遏制国内日益突出的洗钱活动以及走私、贩毒、贪污受贿等与洗钱有关的上游犯罪。在这份法律草案中,贪污贿赂犯罪及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首次被确定为反洗钱的重点监控对象…。
说到反洗钱问题,我还是有一定了解和认识的。为了拓宽自己专业知识,02年我曾在香港理工大学报读了一个课程“Corporate finance”,其中商法课程的小组课题,我选择的课题就是反洗钱问题。
基于目前中国的现状,我认为反洗钱工作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出台《反洗钱法》只是遏制洗钱活动立法层面的基础工作,是系统工程的第一步,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配套制度及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因为反洗钱工作面对的困境并不仅仅是法律缺位问题,需要填补的空间还很多。
目前,各国通常将反洗钱制度与机构的建设重点放在金融服务领域,并赋予金融机构以相应的反洗钱义务,这是有道理的,因为违法犯罪分子主要是利用金融机构作为起洗钱的通道。因此以金融机构为重点、有针对性地打击洗钱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当然也不应忽视随着高科技的进一步发展,利用合法的贸易、技术合作、投资、慈善等手段,洗钱正逐渐向非金融服务领域延伸。
首先,“反洗钱”的实质,就是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管理与监测,对开设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查,通过对客户账户使用情况的了解,掌握资金活动特点和变动规律。记得当年我带着积蓄赴英国读书之初,由于学校还没有开学,故打算将携带的美元现金(是在国内由朋友帮忙换的)存入银行,令我不解的是每家银行都拒绝为我开帐户,理由是我的美元现金没有前一家银行的介绍信证明此笔款项是合法来源,后来还是在学校的帮助下才得以开立银行帐户。
随着我国金融机构改制、主体的多元化,金融机构逐步成为盈利性机构,因此他们需要开拓、争取更多的储户和存款,来增加经营效益,以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目前国内一个屡见不鲜的现象是,“存款实名制”要求开户人持有本人身份证,而银行业务人员在做大业务的动机驱动下,对身份证是否与开户人相符视而不见。如果这些金融机构自律性不强,无原则放宽开户条件、扩大业务、吸收存款,见钱就揽,有钱就收,忽视了对钱的性质和来源的了解,这就可能会给反洗钱工作造成制度上的漏洞。同样,在当前这样一个高科技时代,如果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本身缺乏过硬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也难以进行辨别可疑的金融交易或者明显与洗钱有关联的交易,同样使反洗钱工作难有成效。
其次,通过“防范洗黑钱”进而打击腐败,需要建立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作为前提和基础。
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年前的瑞典,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被称为“阳光法案”,至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在我国,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也曾联合印发了相关规定,要求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必须向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申报。但由于缺乏公众和媒体的监督,这项制度实际上是形同虚设。由于财产申报制度的核心在于对官员的约束,因其内容非常“敏感”,所以令人遗憾地没有写入去年4月最终通过的公务员法中。而严格的账户、储蓄实名制度,动产、不动产、股票证券等收入的申报制度,不但是反洗钱立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的内容。从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通过“反洗钱”来严管官员的账户、打击腐败,似乎还要有一段路要走,但是反洗钱与官员的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渐行渐近”却是不可避免的。
总之,反洗钱工作涵盖预防、控制、侦查、打击等诸多方面,又涉及金融、财政、执法、司法等多个部门。因此,仅仅有《反洗钱法》是不够的,国家应重点通过规范金融环境和金融秩序,提升反洗钱工作的业务素质,并通过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建立起反洗钱协调机制及一个有效的信息收集与甄别机构,才能有效地遏止猖狂的洗钱犯罪现象。

《反洗钱问题小组报告》封面(理工大学课程作业)

《反洗钱问题小组报告》目录(理工大学课程作业)
Re:仅仅有《反洗钱法》是不够的
青姐谈得很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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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 Freessb, 早上好! |
Re:仅仅有《反洗钱法》是不够的
看樣子,董妹妹除了遊山玩水,個人正業也抽空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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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blog主人的回复: 说不上是正业,不同形式享受生活罢了,人生短暂嘛! |
Re:仅仅有《反洗钱法》是不够的
这个话题,辩论会可以辩嘛。
火爆音乐!
老董你外表温婉,内心还是挺狂野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