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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2 14:34:00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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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年多;“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也成立了7、8个月了,四个副总理中的三个分别担任主任、副主任,成员都是相关国家部委的一把手。阵容之强大绝不一般,力度之强。但是现在对暴露出来的已经严重触犯法律属于犯罪的掺杂使假行为,只是由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和没收发现的财物,而责任者一般不会受到刑事处罚。责任人得不到法律制裁.只是在财物上受到点损失,过后会变本加厉的继续用掺杂使假手段来坑害消费者.如果对食品安全一方面由行政部门监督和进行行政处罚,同时由司法机关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一旦出现掺杂使假事件不仅按照行政处罚,还必须依法进行刑事处罚,只要发现就由司法机关介入,并追究责任者和有关管理者的刑事责任,行政部门对假货进行鉴定,封存,扣押,和司法举证,只要掺杂使假就是危害公共安全,就要受到法律的从重惩处,加大掺杂使假者的掺杂使假代价,一次掺杂使假终身受限。同时建立健全的倒查制度,从原材料的来源,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到批发,零售如果行政部门监督不到位,或干脆就不作为,那么也要追究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过错,最起码是渎职.如果在查假时行政部门或个别人有弄虚作假,或通风报信等行为应于造假者同案处理,甚至罪加一等.这一点立法部门最好也和国际接轨。乱象须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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