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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0 10:25:10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社会观察 | 浏览 4563 次 | 评论 10 条

梦罔生:小偷为啥会心甘情愿地“挂牌示众”

  美国阿拉巴马州的一家沃尔玛大卖场外,一名女性顾客在行窃被抓后,被判在卖场门口挂牌示众,以免除60天的入狱惩罚。牌子上写着:我是一个小偷,我在沃尔玛偷东西。(5月8日《法制晚报》)

  此事倘若发生在国内,定会是评论界的一场盛宴。也难怪,就连原中国青年报时评版主编李方也在红网论坛发帖称:我有点疑惑,不是说美国最讲究人权吗,怎么出现这种事?这要是发生在国内,时评家们早就蜂拥而上了吧!难道亚拉巴马那边没有时评家?

  言下之意,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中国都要令人匪夷所思,何况是发生在崇尚自由与民主的美国。

  笔者认为,如此“示众”自然有诸多负面效应,但是其正面意义同样不可忽视。

  仔细些的读者都会发现,文章接着写到,今年46岁的利萨在超市偷窃物品的时候被抓,于是他选择了悬挂写有偷窃字样的牌子“示众”,以免除60天的入狱监禁。

  给偷窃者一个选择权,如此之“示众”与国内的“示众”截然相反。国内的“示众”多是“严打”产物,被“示众”者眼里充满恐惧,施“示众”者眼里充斥着的是打击,这样的“示众”是强加的,是附加的,是法律之外的;而相反,阿拉巴马州的“示众”完全是法律之内的,是给人民以选择权,是除了“示众”以外没有其他附加的处罚。

  也许有人要说尊严与自由岂容如此兑换?用尊严换自由,难道就不是另一种人治?

  其实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法律中,刑罚都是对犯罪人尊严的一种否定。有期徒刑是否就是只剥夺人的自由,不涉及到人的尊严?死刑是否就是只剥夺人的生命,不涉及到人的尊严?刑罚本身就是对人的行为以及意志的否定,刑罚方式可能会不剥夺人的自由,比如仅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一定会涉及到人的尊严。

  在国外刑事法律中存在着一种“辩诉交易”的法律制度,大致是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以换取司法机关较轻的判决。这样的法律制度一方面节约了司法力量,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犯罪人更快的改过自新。阿拉巴马州的“示众”法与“辩诉交易”法律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其正面意义不可忽视,这难道不值得我们学习?

2007年05月10日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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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人 [2007-05-10 02:08:23 PM]



    我国一切都还在初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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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uest [2007-05-10 02:19:32 PM]



    呵呵,美国的月亮也比中国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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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05-10 02:28:48 PM]



    美国的月亮更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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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o [2007-05-10 03:00:57 PM]



    以此类推,死刑也是可以交换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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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uest [2007-05-10 03:56:25 PM]



    扯淡。什么都要学习西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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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uest [2007-05-10 03:57:06 PM]



    美国应该是比中国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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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uest [2007-05-10 04:42:52 PM]



    这个总比大街上到处是小偷强,跟美国月亮圆不圆更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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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客 [2007-05-10 04:47:27 PM]



    可以理解,如果有此选择,谁不选示众,难道你会选蹲狱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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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05-10 05:38:25 PM]



    警告效影,也许是花钱顾的,放止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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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05-10 05:40:55 PM]



    也许是警告,化钱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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