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解决“讨薪”困局,职能部门不能缺位
日前,四川省都江堰市又发生了一起因为民工“讨薪”致人一死一重伤的案件。虽然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但此类案件屡屡发生给人们的思考是深刻的。
“讨新”似乎无可厚非。欠钱还钱,又是自己的正当劳动所得。然而问题并非这样简单。不少老板大有“有钱都不给,你把我能怎么样”而故意为之的偏向。相对于老板,人们都说打工者是“弱势群体”。干了一年的活,老板到了年三十了还一分钱都不给,这样的滋味可想而知。
打工者对于老板是“弱势群体”,同时在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能保护上同样是“弱势群体”。在民工遇到工资不能兑现,反映到相关职能部门时,职能部门并没有“急民工之所急”、“解民工之所难”、“特事特办”。正是因为“讨薪”无门,才引发了一些民工向老板“讨薪”的直接对峙和冲突,最后导致血案的发生。说白了,一些“讨薪”事件的发生,与职能部门的不作为、少作为和缺位有关。
由此,笔者就想,“讨薪”的方式是否能变一变?
怎么变?主要是职能部门的观念要变,维护民工权益的方式要变。转变观念是原则的话,是大话。但维护民工权益的方式的变是实实在在的东西。简单地说,相关职能部门要承担起民工“讨薪”的职能。就是民工一旦遇到欠薪问题后,不是去面对欠薪的老板,而是直接找相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通过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来为民工讨回工资;职能部门要成为民工遇到欠薪时“讨薪”的“娘家”。
这样做至少有两个好处:一个是可以减少民工直接与欠薪老板发生冲突,有利于社会稳定;另一个是能有效地化解欠薪矛盾,增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威性。
办法总比困难多。解决“讨薪”困局,职能部门不能总是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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