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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4 20:05:09 编辑 删除

浏览 697 次 | 评论 1 条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打破了公安机关独家办保安的垄断地位,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只要具备一定资格和能力的法人,都可申办保安公司。在法律的框架内,凡是公共安全的需要和公民个人的安全需要,都是保安工作的范围和保安业的经营范围。除枪支管理、重点要害部门安保等业务外,保安行业将完全市场化,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正因为有了各种经济成份的保安企业的进入,必将迎来一个百花竞相开放的竞争局面。

以前由公安机关独家经营,自行监管的体制,忽视了利用市场配制保安资源的作用,加剧了蓬勃发展的保安服务市场需求与管理工作的矛盾,保安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依托公安行政优势的现象仍然存在,主动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和竞争能力不强。如今随着时代的进步,管办分离、政企分开已是必然的发展趋势,这都将有利于保安行业的发展。

2、这《条例》不同于一般的地方法令、部门规章,而是将保安服务业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公安机关对保安业的领导、监管应改变观念,要放弃计划经济模式下通过行政手段管理保安企业的方法。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是代表政府监督、管理保安服务业的主要责任部门。在指导思想上,要克服以管理者自居的特权思想意识,明确不该管的事情坚决不管;在监管方式上,既要注重事前的审批发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在监管过程中,要从粗放型、运动型工作模式,向系统型、法制型的工作模式转变。解决工作中忙于应付,顾此失彼的被动局面;在工作态度、服务意识上,切实解决监管工作中有利可图就去管,没有好处无人管,利用非正常手段瞎管、乱管的问题。要十分注意不能把保安企业作为行政单位来进行监管,一定要把它作为企业来对待。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保安公司要规范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监督制约、考核激励机制,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行业内的公平竞争,消除靠行政命令、只注重本部门、本地区的狭隘利益开展工作的倾向。

3、《条例》的出台将加快我国保安企业体制改革的步伐。

以前保安业还没有制定产业准入制度、行业资格认证制度、保安员资格认证制度、质量认证体系。存在着市场混乱、规则缺失、监管无力的现象。由于保安公司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较多。特别是随着民营保安公司、自建保安组织的增多,必然给监管工作带来更大的难度。《条例》的出台便能化解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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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人之路 [2011-03-04 07:21:00 AM]

    保安与人们的安全息息相关,希望这个行业不断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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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酣睡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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