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谢妈妈天地
凤凰博报 由你开始

台湾地区的司法状况及法律改革

发表于 2007-05-18 15:32:00

 

台湾地区的司法状况及法律改革

谢启大*

 

 

 

 

 

一、台湾地区诉讼法制的沿革

二、刑讯逼供的废止

三、对军事审判法的修改

四、严刑峻罚改为宽严并进

五、死刑执行趋于人道化

六、宝岛的经验值得大陆借鉴

 

 

    仅就我所了解的台湾地区司法状况及法律沿革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台湾地区诉讼法制的沿革

 

目前在台湾地区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是国民政府在大陆地区时分别在民国十七年(1928年)及民国十九年(1930年)制订,后来经过几次小的修正,但大的架构没有改变。台湾目前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均采用三级三审制:第一审和第二审是事实审,必须开庭审理,第三审是法律审,原则上不开庭,法院只作书面审理,但是必要时仍然可以开庭审理。依我个人在台湾的审判经验,一般刑事案件最少要开庭三至五次,较重大的案件甚至有可能十几次开庭。近期台湾诉讼制度的运做有了较大的变革,实施集中审理,交叉辩论等制度。当事人、辩护人可以在法庭直接诘问证人,双方可以充分进行交叉辩论。开庭次数虽然较为减少,但是开庭时间大大延长。我个人刚到大陆从事司法工作时觉得非常不习惯,无法想象一个案件在第一审仅开一、二次庭就不再开庭调查。对台湾的司法官来说,事情如果没有查清楚,就必须继续往下查。据我个人担任法官时的经验,一个案件如果还没有查清楚,就不敢书写判决。台湾的法官经常在写判决时发现案件还有疑点,就下裁定“再开庭辩论”,直到查明为止。

另外,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对人身自由的保护、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间的要求都非常严格。警察机关与检察官对于犯罪嫌疑人人身的拘束时限共有24小时(目前的分配是:警察机关16小时,检察官8小时),到时必须做出移送、申请羁押或释放的决定。一般案件,检察官在侦查期间的羁押期限为两个月,必要时经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得延长一次,期间为两个月,共得羁押四个月。各审级法院的羁押期间均为三个月,必要时一次得延长两个月。所犯最重为本刑十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二审延长以三次为限,第三审以一次为限。也就是第一、二审,每一审级最长羁押不得超过九个月,第三审最长不得超过五个月,规定得非常清楚。检察官、法官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如果羁押犯罪嫌疑人,就必须随时检查羁押记录簿,在期限届满前五天必须及时做出延押申请或延押裁定。在该审级羁押期限届满前,如果不能做出起诉书、判决书,就必须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否则,检察官、法官自己就触犯了妨害自由罪,不但要受到行政的处分,如果有故意情形,甚至会被移送侦办。

原先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有羁押的强制处分权。但是在1995年,当时的台湾领导人李登辉想要掌控检察官的羁押权,试图借着修改刑事诉讼法,将数百名检察官的羁押权集中到可以被行政操控的二十几位检察长手中。被我们新党的七名立法委员在立法院议场一场混战阻挡下来,只进行到二读程序,未能完成三读立法。最后经过大法官[释字第392]解释确认:“检察官拥有羁押权违反宪法意旨。”于两年后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取消了检察官的羁押权。现在,检察官在侦查阶段如果认为有羁押犯罪嫌疑人或延押的必要时,必须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始得羁押。最近,在台湾新闻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的陈水扁女婿赵建民涉嫌犯罪,检察官认为有继续延押之必要,申请法院裁定。见到检察官与赵建民、陈水扁女儿陈幸妤及他的律师在法庭上互相辩论,双方争取法院的认同,就是这次修法成果的展现。

 

二、刑讯逼供的废止

 

不可讳言,台湾在十几、二十年前在侦办刑案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的严重问题。但是,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多次修改,先是增加“犯罪嫌疑人从受司法警察调查讯问时起,可以聘请律师全程陪同”;再修改增设“侦查及审判程序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全程连续录音,必要时并应全程连续录影。笔录的记载与录音、录影不符时,不符的部分不得作为证据”。自此以后,犯罪嫌疑人再主张曾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形就大幅度的减少。

犯罪嫌疑人在侦审期间被羁押于看守所时,除非检察官、法官认为因有法定事由的存在有禁见的必要,得以裁定禁止被羁押人会见亲属。禁见期间被羁押人只能与所委任的律师会见,不得会见亲属,但这是极少数的例外情形。法官、检察官必须在禁见期间尽快完成搜集证据的工作,尽速解除禁见,不得长期对某一被羁押人做禁见的裁示。一般被羁押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依照看守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每日均可会见亲属。

 

三、对军事审判法的修改

 

为了破除以往军事审判的黑箱作业,并为使未来全台湾的司法走向一元化,在民国八十八年(1999年)对军事审判法做了重大的修改——“军事法院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判决,应依职权送最高法院审判;当事人不服军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的判决,亦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这样修改后,军事法院所做的重罪判决,往往会经过普通司法程序的再度审查。此一修正彻底根除了以往军事审判制度的草率及暗箱操作。

施行已近70年的陆海空军刑法,是大陆时期军阀时代在民国十八年(1929年)制定的军事刑法,非常粗糙、严苛,处罚极重,单是唯一死刑的罪名就多达44个。以前经常有懵懂无知的年轻人服义务兵役时因为不懂法律,轻易的就触犯重罪被判处死刑,执行枪决枉送性命。在2001年立法院修改陆海空军刑法时,我们邀集台湾地区的刑法与军事刑法专家,经过慎重的讨论、研究,并与军方代表做密切的沟通、协商,最后修正完成的新陆海空军刑法,已能兼顾军事的需要、军纪的维护及军中人权的保障,唯一死刑的犯罪也被修改为仅剩两个。

 

四、严刑峻罚改为宽严并进

 

1949年国民政府迁台后,早期在台湾的刑罚也是非常严厉的。经过“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的《刑法》被搁置不用,以“戡乱”为由,刑事犯罪处罚适用《惩治盗匪条例》的规定,造成一般人民犯罪也依《惩治盗匪条例》判处重刑。十几年前开始,经过台湾地区法界人士一再的努力,《惩治盗匪条例》终于被废除,犯罪回归适用《刑法》的规定。现行《刑法》只有两个唯一死刑,都是规定在海盗罪。

去年(2005年)又对刑法总则做了重大修正,体现宽严并进的刑事政策:如大幅度扩大易科罚金的范围、放宽缓刑条件等。同时对恶性不改的重大犯罪,采取严厉加重的处罚措施:如提高假释门槛,把无期徒刑在服刑15年后就可以假释的规定,修改为必须服刑25年才能假释;又废除了“连续犯”与“牵连犯”的规定,对于每一个犯罪行为都予以处罚。

国民政府迁台初期,因为两岸对峙的情势,造成台湾社会笼罩在白色恐怖之下,杀害了相当多的台湾社会精英,确实伤害了许多知识分子和社会精英的心,也造成台独势力在台湾有了存在的机会。事后经过调查,公布真相,大家心里都非常痛苦、难过,这也是我们必须吸取的历史教训。

 

五、由崇尚死刑到慎杀

 

在有关死刑的问题上,台湾民众与大陆民众同样都是中国人,传统上有着“治乱世,用重典”的观念。因此,虽然早期曾有废除死刑的主张,但倡导者均会遭到社会舆论的严厉批判。台湾在早些年判处死刑的人数也相当的多,曾经有过一年执行死刑的人数高达一百多人的记录。后来司法单位修正了崇尚死刑的观念,采用了“慎杀”的态度,并由于修改刑法大量减少唯一死刑,近几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已明显下降。依照台湾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的统计:1999年全台湾执行死刑24人,2000年减为17人,2001年又减为10人,2002年再减为9人,2003年更减为7人,到2004年只有3人。台湾地区执行死刑的人数逐年下降,明显看到台湾司法界开始非常慎重地对待死刑。即使这样,台湾距离“废除死刑”还有很大的距离。

 

五、死刑执行趋于人道化

 

台湾在执行死刑方面,也是相当慎重并且人道的。死刑判决一定要经过三审定谳,判决确定后到死刑执行前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必须把整个卷宗送交最高检察总长复核,再令准后始得执行。最高检察总长或执行检察官如果发现案情确有合于非常上诉或再审的理由,还可以提起非常上诉或申请再审。在死刑执行前,一定会让被执行人与家属会面道别,遗体一定要交给家属领取。如果被执行人愿意捐献器官,也必须亲笔签写《同意捐赠书》。在器官被摘除后,遗体必须交给家属领回,以避免弊端产生。早期为了吓阻犯罪,电视上曾经安排出现被执行人进入刑场前的最后镜头,但是遭到台湾社会极严厉的批判,从此这样的镜头未再出现。

即使对判处死刑这样慎重的情况下,台湾最近仍然出现一个严重震撼社会的案例:三个刚满18岁的年轻人,均以强盗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但是,检察总长不敢签署执行令,因为他发现确属冤枉。经过检察官向最高法院提起三次再审、三次非常上诉;监察委员也对最高法院提出纠正,立法委员在审查预算时也多次为此质询司法院,甚至台湾社会许多民间团体几次集体呼吁陈情,最后最高法院才勉为其难准许再审,发回高等法院审理。目前,第一次再审已结束,该三人均被判决无罪释放。但该三名年轻人均已被关押长达十余年,该案至今尚未确定。我曾经在司法官训练所对未来的司法官演讲时提到:“这是个全台湾人民都在关注的案件,你们这些即将当法官的人必须要研究这个案例,了解这个案件到底发生了一些什么样的错误,避免以后再犯。”

 

六、宝岛的经验值得大陆借鉴

 

人民的很多权益是由全社会透过进步与共识逐步形成的。我坚信——“台湾是上天赐予中国的实验宝岛。在台湾实验成功的经验,大陆可以直接汲取、适用;在台湾实验失败的教训,大陆必须避免重蹈覆辙”。在司法演进的道路上,台湾发展的经验,正是祖国大陆司法发展的借鉴。我更希望大陆能够缩短司法演进的历程。在今天全中国经济快速起飞腾达的时候,如果司法不能配合,就像一个人的两条腿,经济这条腿又长又壮又有力,而司法这条腿却又短又弱又残疾,我们国家是没办法大步快速前进的。我相信祖国大陆的司法势必要快速改进,全中国的法律人都必须为这个美好的未来全力以赴。我坚信中国大陆的司法一定会进步,也必然要进步。

 

 



* 谢启大,女,原为台湾地区新党主席,曾任台湾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后担任台湾地区“立法院”立法委员,四年前脱离台湾政坛来大陆定居,2006年受聘为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本文是作者出席一次学术研讨会的发言。

分享 浏览(880) 评论(5)
上一篇 << 謝啟大在臺灣重要事記      下一篇 >> 謝啟大立委任期推動的重要法案

早期评论 添加评论    近期相关评论

  • 凤凰网友 发布于 2008-08-26 15:26:53

    台湾的司法真的很好笑,陈水扁把罪责推给吴淑珍他就能逃过司法的惩罚吗?吴淑珍是公职人员吗?她有权处置选举节余款吗?陈水扁说不知道,不是笑话吗?检调单位用的着去调查取证吗?真是荒唐。

  • 凤凰网友 发布于 2008-09-08 12:43:21

    台湾的司法改革和人 权保障的进步是让人感动的,强烈支持!!!!!!!!!!

  • lutianpeng1 发布于 2008-09-22 15:04:29

    支持

发表评论

凤凰网友
验证码:   看不清验证码

关于博主

加为好友

给博主留言    查看留言

文章列表

    文章分类

      最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