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沪市高院申诉审查庭周林发、杨宇红、王兰芬等组成合议庭,从2010年5月27日-10月21日,历时近5个月,做出(2010)沪高民一(民)申字第693号民事裁定。
这份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大红钦印的“民事判决”,本记者昨天下午收到,并随即在互联网发布,估计海内外知识界、法律界、新闻界熟悉不熟悉的朋友们都看到了。后附的两个链接,记述的是本记者早已提交上述周林发先生、杨宇红女士的“再审申请”及其他,以及由杨宇红主持,名义上叫“听证”其实就是“提审”之后本记者“补充陈述”,它们系统地反映了本案在一二审期间的种种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记述了本案一二审期间马勇刚、羊焕发等六位办案人员故意枉法裁判的大量事实。这些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到底存在与否?
一审被“强奸”、二审被“乱伦”,本记者向沪一中院潘福仁院长暨审委会书面提交“再审申请”,一再公开申请“院长接待”,希望通过“院长发现”查错纠偏。长达一年时间,潘福仁暨一中院审委会颟顸强硬、装聋作哑,谎言加暴力,拒不依法做出处理,令海内外法学界、律师界、新闻界震惊!
在此基础上,按照“审级监督”,本记者向沪市高院申请再审,接办我案的审判长叫周林发,和香港影星周润发、沪一中院自称“不懂法”的立案庭主管信访副庭长周林安只差一个字,和沪一中院监(而不)察室主任周荣芳差两个字。本案两审之后,本记者向沪一中院请求“院长发现”,潘福仁大人实在太忙,一年365天腾不出15分钟“院长接待”;“高度重视”后,潘院长指派民一庭庭长吴薇及周荣芳、周林安三位中层先后出面跟本记者“捣糨糊”,尤其周林安暗持上司手谕,硬是代表潘福仁院长说“院长没有发现本案错在哪里”,要将本记者的再审申请“变”为信访件,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周林安的不要法治硬来“信访”,真是闻所未闻,被本记者拒绝,并公开披露后周林安先生为海内外名声大噪。
这一回,依据本记者提交的大量材料看,沪市高院“驳回”的故意枉法裁判犯意明显。为什么会是怎样?许多认识不认识的朋友们纷纷跟帖质疑,有的直指这个民事裁判:“黑!”......难道“人民”的眼睛都瞎了,只有“法官”周林发为此滴水不漏煞费苦心眼熬得血红?
这样想着,突然生出一个“很小人”的疑问:难道主持本案合议的周林发审判长,是沪一中院自称“不懂法”周林安副庭长的二哥或是大弟?如果不是这样,沪一中院和沪市高院故意枉法裁判的“结果”,怎么会倒自一个模子像“孪生兄弟“呢?
这个不堪一评的“民事裁判”,待本记者一点点辩驳,在抗议沪市高院故意枉法裁判的同时,和周林发审判长一起学用法律。今天就问沪市高院应勇院长和本案审判长周林发:
1。本案为就业歧视案件,裁定书上“申请再审人”一栏,劳动者在沪住办地为什么省略了?一二审都有,贵院的“提审”(听证)笔录上也有,裁定书上为什么省略了,是为了“保护”本记者的安全吗?本记者的全部家庭信息,法院不是都给国保小t老y他们了吗?国安局都挂了号,小t老y们不是太忙,派了流氓混混样“良好公民”,天南海北、上车下车、上楼下楼,四处跟踪本记者吗?法院这样恣意妄为,是证明一二审“完全正确”?还是凡一二审“不小心”认定正确的,沪市高院再审就是不让它成立呢?
2。10月21日做出裁定书,“被申请人”一栏怎么写着:法定代表人沈镇昭,农民日报社长。今夕何夕?据悉,自称“接受上级委派,依法管理报社”,其本人和其他新闻同仁劳动条件、同工同酬、社会保险均已办理,唯独“山高皇帝远”始终不管不顾在沪新闻记者唐士军各项合法权益,又不知错改错承担这一“就业歧视”责任的农民日报社社长沈镇昭先生,此前已卸任另谋高就。
按照法律规定,法定代表更换,并不影响有关法人的法责履行。本案再审是在2010年5月27日-10月21日期间。从本报三农在线获悉,自2010年5月14日起,《中国农村》杂志社原党委书记、社长唐园结先生(看着同姓,但本记者不认识这位报社新任领导),新任农民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链接一个网页http://baike.baidu.com/view/3632519.htm 2010年10月21日做出的法律文书,沪市高院大红院印、白纸黑字,“裁定”如斯,是不是眼里没有国家农业部这个“上级组织”?是不是“目中无人”没把新任农民日报社书记、社长当回事?另外,再审审查近5个月,被申请人到底是谁应法院单独“邀请”出面“听证”的?来了怎么连本记者的面都不见,这也太没“就业歧视”了嘛!显然不是已卸任的沈镇昭先生;按照沪市高院的“裁定”,新任的唐园结社长更不可能。那被申请人到底是谁受邀成了应勇院长的座上宾呢?一二审期间不是都由京城“名律”李政寰代理吗?再审期间,是哪位神仙出面的?一份正经八百、装模作样的“裁定”,连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写不清楚,好意思钦印拿出来“丢这个人”吗?
农民日报社驻沪记者唐士军 201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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