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感冒的今天下午,坚持看了一场辩证会。
之所以耐着昏沉的头脑看完了这场在网络上直播的辩论会,是因为它很可能被载入历史。
《成都商报》的网络空间——成都全搜索,其房产记者赵倩,把即将推出的《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摊在公共的话语平台上,收集各方争议焦点。据悉,这次系列活动邀请的嘉宾很有可能到市人大立法听证会上参与听证,甚至参加听证会上的辩论。
首次的辩论主题是人们最为关心的是否要禁止“住改商”的问题。
所谓“住改商”这个新词,在直播现场也出现了几种不同的版本。想必是因为双方辩论立场的不同而演绎出多种概念。但我能肯定的版本就是:本是居住性质的建筑用房,被他人用于非居住使用,并在使用中产生了商业价值。
当然,得补充说明的是,因为这样,对其仅用于居住的业主造成不同程度不同方面的影响。这才是“住改商”矛盾的焦点。
赵记者主持的辩论会请来的嘉宾基本周到,有业主代表、业委会代表、律师代表、商业租户代表以及在网上看直播的网友。但辩来辩去,双方好像都不是在说服对方,而是站在自己较低的层面,或诉苦或无奈之絮叨,根本是乱了主题。
这使我不得不继续在昏沉中提写此文。
首先,分析事件应该找的是源头,源头在哪里?我认为,不在物管公司、不在租房户、不在房东、更不在是业主,请问小区是谁建的?开发商啊!没有开发商建小区,那有小区所发生的故事呢?
据我所知,很多开发商在上报规划与实际修建中取了个巧,就算自己明明是建的商业使用楼,但上报的却是住宅使用房,为什么?很简单,避税啊!所以,致使我们经常会发现开发商修的房屋,即可以住人,又好像可以办公。如果你真有这种感觉那就对了,开发商的客户源就多啦!商住两用都可以买。
再想想,为什么很多公司会开在小区里呢?很简单,租金便宜啊,不仅租金便宜,就连安装电话、水电费等等都按居住性质的费用收取。
再想想,你做你的生意,我住我的房,为什么就“互扰”呢?因为,人的工作与起居生活是两种不同的状态,所以对房屋的要求与功能使用也截然不同,这也不难理解,但这之间不可能没有丝毫影响。
比如,开公司的说,我们都在白天办公,晚上你睡觉没打扰吧!但你别忘了,还有上了深夜班回来的人是需要白天休息的。
既然开公司,门一定是对外开放的,进进出的人不仅仅是公司的员工还有客户,仍至送饭小二、快递公司快递员等等,不敢说是“闲杂”可也真是“人等”。住户一家三口,顶多三世同堂,家庭人数总合又怎比得上一家公司的往来人士!这无形之中,考验了门卫的识别力,当然更增加了住户们的安全隐患。
我想,这样的影响其实不仅是单方面的,开公司就难道不担心晚上大楼不能“清盘”而财物被盗?
所以从使用性质上讲,两者肯定是不能融合,至少是不能完全融合。
所以,解决这个问题,一定的是要站在两者利益之上的高度,同时更重要的是你的价值取向是什么?
如果,你的价值取向是,只要有利于经济效益的都应该肯定与鼓励,那么可以肯定的是,这事儿就别谈了,更别辩论了。
辩论一开始就有嘉宾说,这样可以增加就业,就是基于此点考量。小型企业嘛,租不起大写字间。企业成本低了,就能运转了,社会的就业面就增大了。
那好啊,如果明天政府就批准“住改商”合法化,中国的就业问题是不是就改变了呢?请记住,公司不论大小,房租仅是成本的一部分,还有其它成本和运作的必要条件啊,问问会计就知道了。
有些“住改商”还可以方便住户的生活呢?方便归方便,但如果小区所有居民的方便是建立在其中一位居民的痛苦之上,请问这样的方便“人道”吗?
所以我认定,“住”与“商”并存的矛盾必须要站在最最基本的法律和最最必要的尊重上来解决。
所谓最最基本的法律,就是不论怎样使用房屋,其使用本身是合法的,诸如,租房合法、公司合法、经营合法、合法纳税等。
所谓最最必要的尊重,这其实是当今中国最需要补的一课,这其中包括:
开发商在售房前有没有尊重购房者,口头或书面告知所开发房屋的原本设计与开发取向,是纯住房、商住两用还是纯商用。这时,售楼小姐会说我“傻根”了,要是说多了,客户的考虑就多了,销量和我的佣金挂钩啊!
如果你是业主,你明知小区是纯住房,然后在你将之使用或租用于商务用途之前,你有没有口头或书面征求过邻居和物管的意见?这时,你也会说我“傻根”了,不能说啊,说了你就别开店或别想租出去啦,肯定不同意的。
是啊,这世界都不是“傻根”,所以啊,“住改商”的矛盾不就出来了吗?
要解决此矛盾,我的思考是:
1、开发商在售楼前必须明示,甚至必须以合同方式明示房屋使用性质是“纯住宅”。(“商住两用”在此不谈,“纯商用”更没谈的必要)
2、在所有购房者均得知此小区为“纯住宅”的前提下,若有业主想改变其使用性质,应向业委会申请,经业委会征得多数人,尤其是有直接和间接利害关系的邻居同意,那无可厚非。如果在商务使用之后对其产生了不良影响,也应停止。出租房屋的房东可能会说:“别人用来做什么,我无权干涉?”抱歉,房屋是你的,你当然有权过问承租人用来干什么,并且,你是此房的所有权人,必须对此房负责。(对私有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等行为是个人行为,别人无权干涉,但是有个前提,对所有权的行使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只要是建立在最最必要的尊重下,合法的,做什么都行!
其实,每一位国人都应该思考,当拥有房屋产权的那一刻,你不仅仅是拥有了你自己的那套宝贝房子,同时你也“理所当然”地拥有所在小区的公共空间。既然你是“理所当然”,别人又何尝不是“理所当然”,所以不是你跑到别人家里才叫侵权,侵害大家的公共空间也叫侵仅,在健康的民主社会里,每一个人自由的底线,就是别人自由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