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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生命的尊严

发表于 2007-06-06 15:41:08

为了生命的尊严


       看了网友梅园主人论述安乐死的文章,想起今年3月份也曾写过一份反对安乐死,尤其反对安乐死立法的文章。看了梅园主人的文章,感觉自已的思想改变了。经过考虑,还是把自已的思考的写下来,权当备忘。

       所谓安乐死,是说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出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安乐死就是由病人在治疗绝望的情况下,自愿选择特殊的死亡方式。

       对于大多数人来讲,死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死亡过程中的痛苦。所以,虽然世界上只有荷兰、比利时等极少数国家通过了安乐死立法,但是对于安乐死的讨论,却是在全世界范围内持续进行了70多年。中国在上个世纪末就已经在社会上开始了对于安乐死的讨论,2007年3月中国两会期间,随着宁夏女孩李燕要求安乐死的博客传出,请央视主持人柴静帮她向两会传递请求安乐死的愿望,使安乐死的讨论又出现高潮。虽然今年两会仍然没有将安乐死纳入立法轨道,但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支持安乐死立法,同时也有人极力反对。

       反对安乐死的理由是,人的生命并非来自于自已,也并非只属于自已。因为人的生命实际上来自于父母,成人后作为公民又具有了社会性,从属于各种各样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在宗教国家,人又被理解为神的儿女。既然人的生命并不完全属于自已,人就没有权利决定自已的生死。人的生命既使是一个自然过程,就不能允许安乐死这种人为中止生命的反自然现象。

       人的生命固然是父母所赐,人的生命权却属于天赋人权,连父母都无权剥夺。自已与其他人更加无权剥夺。这是基于上面认识得出的结论。

       但是,安乐死并不是在生与死之间进行选择,而是在治疗绝望、生命已经走到尽头的时候,由病人自主选择死亡的方式。只是在死神已经来到面前的时候,让病人选择一种体面的、尊严的生命结束方式。这仍然属于因病死亡,此前的社会经济关系同样应该随着生命中止而中断。

       事实上,就在大家坐而论道,对安乐死的哲学、法学、伦理学意义,进行无休无止的辨论的时候,在全世界的医院里,在我们身边所有的医院里,安乐死一直在发生,从来没有停止过。那就是消极安乐死。

       消极安乐死,简单地说,就是放弃治疗。就是出于当代医疗技术的限制,使医疗救治失去任何意义,死亡已不可挽回的情况下,由病人和家属同意,最终放弃治疗,让病人在极度痛苦中等待生命的结束。

       因医治无效而放弃治疗,这种消极的安乐死,在世界上每天都在发生,既不会受到道义的谴责,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在同样医治无效的情况下,在同样放弃治疗的情况下,在病人和家属的要求下,对病人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缩短死亡过程,减缓死亡痛苦,在安详愉悦的状态下结束生命,使病人临终都能保持人的尊严,难道不符合人道主义的原则吗。

       可是,由医护人员以某种药物,人为中止病人的生命,虽然减缓了病人的痛苦,实现了死亡的安乐,从而维护了生命的尊严,但是,在大多数国家的现行法律上,这仍然是不受保护的,甚至会等同于谋杀。

       所以,现在已经不需要再讨论安乐死的合理性,而是应该面对现实,承认消极安乐死广泛存在的事实,通过立法,把安乐死从消极状态引导至积极状态。一切有良知和有社会责任感的人,不应该无视起码的现状,无视医院里一个个病人因放弃治疗而活活疼死、饿死、憋死的残酷事实,不应该再空谈什么哲学伦理来反对安乐死了。

       当然,因为经济问题无力负担医疗费用,没钱继续治疗的病人,在消积安乐死的行列中大量存在,这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他们不应该进入安乐死的范围,而是应该进入社会救助的范围,或者国家负担的范围。如果一个人因为贫穷而无力治病,被迫放弃生命,那是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犯罪,是不折不扣的杀人。这是另外一个社会现象和立法问题。

       无论是因为人生观还是心理、精神问题,都不能成为安乐死立法保护的范围,这是变相的自杀。李燕因为担心妈妈去世以后,自已再也无法得到母亲的爱和温暖,要求安乐死。这显然是违反安乐死的定义,不应该也不可能被允许。安乐死必须是世界上现有医疗技术水平无法救治的病人,和现在发生的消极安乐死的技术条件条件相同。

       对于植物人这种特殊现象,已经失去了人的社会性,但是作为生物体意义上的生命,一般药物和护理仍然可以维持下去,应不应该准予安乐死?对于这种特例争议很大,一时不可能有明确的结论。对此完全可以采用保护性立场,先不准予安乐死。安乐死立法没有必要一劳永逸,完全可以分阶段进行保护,可以率先将放弃治疗的消极安乐死现象列入立法范围。

       立法保护积极安乐死,并界定、规范安乐死的条件和过程,把病人从消极安乐死的痛苦死亡,转变为积极安乐死的详和安乐,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是尊重生命、维护人类尊严的合理要求,也是人类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必然结果。

       安乐死立法,还有很远的路要走,因为牵涉到太多的理论问题,涉及到太多的社会领域。而且对于安乐死的立法是个系统工程,从宪法到刑法到民法通则,都要作相关的修改,所以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实现的。正是由于立法的遥遥无期,而我们的生命却在一刻不停地悄悄流逝。如果我们这一代人麻木不仁的看着别人痛苦的死去,以为事不关已,决不关心。那么,到我们这一代人老病不起的时候,到我们这一代人上不来气的时候,再想起呼吁安乐死立法,恐怕就为时太晚了。

       安乐死,和每一个人的生命息息相关。一切有良知和有责任感的人,为了生命的尊严,都应该站出来,大声呼吁和推动安乐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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