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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7 01:00:00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时评 | 浏览 2023 次 | 评论 0 条

谣言不会止于“行政暴力”

文/魏英杰

时值世界环境日期间,无锡太湖水污染危机举世瞩目。当这起公共事件逐渐淡出媒体视野的时候,当地发生一桩不大的治安案件,同样值得引起关注。据新华网报道,无锡市居民丁某因以手机短信形式传播“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的“谣言”,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10天。

我认为,当地此举并不明智,而且对中止“谣言”流布作用恐怕不大。太湖水体污染,严重影响市民日常生活,由此出现各种(包括不实)信息散播,实属正常。这也可以说是公众参与的一种表现形式。一旦危机解除,“谣言”自止。

就事论事,这首先是一个科学问题。换句话说,就是认定“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是否属于谣言。在这方面,我是外行,相信很多无锡市民也不怎么懂。在网上查阅学术论文,却不难发现,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国内就有相关研究证实,饮水污染与肝癌高发有关。蓝藻(也就是这次无锡水危机事件的罪魁祸首)水华污染可产生藻毒素。“蓝藻产生的毒素可分为肝毒素、神经毒素和其他毒素三类,其中肝毒素由于发现其具有强促癌作用尤为人们关注。”(《福建省部分水源微囊藻毒素污染调查》,《福建医科大学学报》2006年10月第40卷第5期)

这不无清楚地表明,蓝藻水华污染与癌症之间具有高度直接关联性。当然,这不能直接证明“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更不能说,此次太湖水污染危机,必然导致饮水者致癌。但这已经足以证明,丁某所传播的内容,至少不是捕风捉影。当地警方以“散布谣言”行政拘留丁某,值得商榷。

即便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警方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丁某进行行政拘留,也不无随意性。在许多类似事件中,我们看到某些官员大放厥词,有意隐瞒事实真相,事后却没有因“散布谣言”而被行政拘留。为什么,在同样的事件中,我们却经常看到有公民因为合情合理(却未必属实)的言论而获罪?说得更直接一些,丁某肯定不是唯一散布“谣言”的人,只惩罚他一个,能否起到澄清事实的作用,也要存疑。更何况,在这时候,行政权力随意或过度介入,很容易引起公众反感,不可能是化解危机的有效措施。因此,与其拘留一人,不如公开应对,消除公众疑虑。

这件事情,在某种意义上,还应超越法律(管制)思维来看待。大家都记得,去年重庆彭水县的秦中飞因“短信议政”招罪,但是,当地公检机关最终承认,秦中飞诽谤案是一桩“错案”。我认为,这是对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和通信自由必要的敬畏。在丁某一案中,我们希望在无锡警方身上,同样看到这种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维护。

太湖有恙,并非自今日始。数据表明,1998年太湖总蓄水量44亿立方米,但那一年排入太湖的生产生活废水却高达45亿立方米。太湖蓝藻泛滥成灾,更非“突如其来”,2001年以来可以说是年年“如约而至”。太湖治污,也早已提上日程。截至2005年的太湖一期治理工程,投入多达100亿元。——但是,太湖依然久治不愈。由此可见,太湖水污染,首先该问责的不是公民个人,而是沿湖地方政府的治理不力。

我认为,无锡发生水危机,当地政府首先应向公众道歉,并拿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而不是诉诸“行政暴力”,拿公民“出气”。否则,我们实在有必要质疑当地政府的执政能力!

200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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