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历史与未来
提要:村民自治已经走过了30年的风风雨雨,村民自治对中国和中国农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010年10月28日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在城镇化浪潮下,村民自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本文回顾了村民自治的历史、分析村民自治中出现问题及原因,同时对村民自治未来的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村民自治 历史沿革 价值作用 存在问题 发展建议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四项基本制度之一,村民自治的地位得到空前提高,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以“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是当前我国最直接、最广泛的一项基层民主制度,事关农村治理和新农村建设。
一、村民自治的历史沿革
村民自治在中国的发展历史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起步阶段(1980年至1987年)
1980年2月,广西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大队(现为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的果作等6个生产队的85户农民在村前的一棵大樟树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自己的领导机构———果作村村民委员会。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合寨村民委员会,果作和果地属于合寨行政村),从此开启了中国农村自治的时代。
1982年制定的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从此村民自治有了宪法依据。
村民自治刚刚出现,就受到中央高层的重视,尤其是得到彭真委员长的支持,到1987年全国农村基本上完成了从生产大队到村民委员会的过渡,村民自治在全国农村基本确立下来。
第二阶段:成长阶段(1987年至1998年)
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实施后,很多省市也相继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法律如村委会选举法、组织法实施条例等,这些配套法和组织法一起指导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开展。
第三阶段:发展阶段(1998——2010)
第四个阶段:新阶段(2010年10月28日——)
为什么说从这次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标志着村民自治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首先,从法律本身来说,相应的规定更加完善,特别是该法在村民代表会议、户代表、委托投票等方面新规定,是对农村现实问题的正视。第二,农村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农村人口正在大量减少(“农转非”或者外出打工),据估计到2020年我国的城镇人口比例将达到60%,那么未来的10年将是农村人口下降的十年,那些留下来的“老幼妇”还会像中青年那样关心村民自治吗?村庄内部还存在足够的公共利益吸引村民投入村民自治中去吗?当前在部分农村已经出现村委会选举投票率不高、参选率低,没有人或没人愿意任村干部的困境。所以村民自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需要我们进行新的探索和创新,解决城镇化过程中村民自治面临的问题。
二、村民自治的价值
村民自治已经走过了30年,进入“而立之年”,对其的评价有褒有贬,也有人主张取消。但是,本文认为村民自治的价值大致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
(一)宏观价值
1、民主价值
目前人们总体上承认中央在八十年代推行村民自治,尤其是彭真委员长极力支持村民自治的原因是在总结反思“文革”的基础上为了以后在中国推行民主而采取的先行措施或训练计划。彭真曾经说:“有了村民委员会,农民群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直接民主,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都由群众自己依法决定,这是最广泛的民主实践。农民群众把一个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乡的事情;把一个乡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县的事情,逐步锻炼,提高议政能力,逐步向上延伸,逐步扩大民主范围。”彭真对村民自治寄予厚望,希望把村民自治办成“最大的民主训练班”。
我们暂且不论彭真委员长的愿望现在实现了多少,但是对于村民自治中的直接民主选举的价值是不容否认的。“委托-代理”的理论认为,间接选举要经过选民与代表间的一次或数次“委托-代理”行为。对于作为委托人的选民而言,在这个过程中他们的真正意愿会被过滤从而失真,并且委托次数与选民对代表的了解程度呈反比关系,委托次数越多,选民对代表的了解就越少,最后会出现选民不知应该选出什么人代表自己的现象。与之相对应的,直接选举自始至终是由选民直接参与的,真正实现了权利主体的亲自“在场”和“出场”[1]55
直接选举不仅能直接表达选民的意愿,更好地维护选民利益,而且能激发选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同时选民在选举过程中也得到了很好的民主训练,提高选民的民主素质,培养选民包容和妥协的精神。我们不能否认,30年的村民自治训练在提高我国农民民主素质中的积极作用。
2、对我国现行体制的冲击
我国目前的行政体制是一种压力型体制,所谓“压力型行政体制”指的是,一级政治组织(县、乡)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为了完成经济赶超任务和各项指标,各级政治组织(以党委和政府为核心)把这些任务和指标,层层量化分解,下派给下级组织和个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然后根据完成的情况进行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奖惩[2]27。这种体制又被称为绩效考核体制,也就说工作的动力和压力主要来自上面而不是下面。
在实行村民自治以前,我国采用的是政社合一的体制,生产大队是隶属于人民公社的,是国家政权在村一级的延伸,所以其职能大部分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而在村民自治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样村民委员和乡镇政府的关系就发生了变化,村民委员会不再是乡镇政府的“腿”。然而,我国的行政体制还没有发生变化,这就造成了乡镇政府的左右为难,一方面要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需要把一些工作布置给村委会,另一方面会面临来自村委会以自治为由的阻力,因此造成了目前乡镇政府的尴尬地位和困境。因此,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势必需要调整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纠正目前这种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二)微观价值
村民自治的微观价值主要体现在村庄治理上面,是与村民生活实实在相关联的,关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是吸引村民参与到村民自治中的重要因素。
1、推动农村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的建立。
一方面,民主选举、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实行,规范了村干部的行为,使村干部的责任心增加、廉洁度提高,更加主动地为老百姓办实事,村干部的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干部的结构得到优化。群众对村干部的满意程度也大大提高,推动了农村干群、党群关系的和谐。另一方面是通过村民自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村民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提高了自身的法治意识,村民的素质得到提高。第三,村委会在维护农村秩序和调节纠纷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促进了农村安定和谐社会秩序的建立。
2、提供公共服务,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在村民自治中,许多村委会都在积极解决村民普遍关心的困难和问题,比如修建公路、改善环境,丰富文化生活,发展教育、卫生等事业,村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有了极大的改善。另一方面,积极带领村民致富。很多村委会都在通过发展集体经济或者组织专业合作社等各种方式来带领村民致富。
三、村民自治中的问题及原因
(一)宏观问题
1、“两委”矛盾及原因
村级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矛盾是村民自治中的主要矛盾。其实“两委”矛盾是自村民自治后才出现的,以前是不存在的,因为以前的村干部一概由党支部任命,所以党支部拥有绝对优越的地位。但是在村民自治后就出现了矛盾,农村中出现了两个权力中心,党支部要坚持其领导核心地位,而村委会认为自己是全体村民选出来的,更具有合法性。“两委”矛盾在一些经济发达,集体经济发达的地方尤为严重,对于经济大权互不相让,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双方雇佣黑社会分子打砸等现象。就全国的大体情况而言,在争夺权力过程中,党支部占据优势,因为它更能获得上级部门的支持。其获得支持的原因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党支部本身就是乡镇党委控制和管理农村的延伸,二是党支部和乡镇党委的合作历史源远流长,三是党支部书记的人选更多是乡镇党委中意的人。
“两委”矛盾的根源是双方的权力来源不同。村委会是村民选举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权力来源。而党章规定党支部人员可以由上级党委指派,可以选也可以不选,同时党章规定党支部是农村的领导核心,党支部的权力来自于党的授予,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来源。在现实中就出现几百或几千个村民选出一个村主任,十几个党员选出一个支部书记,哪一个更具合法性的问题。这两个不同来源的权力交织在一起,肯定会发生矛盾。如何实现这两个不同来源的权力和谐,需要政治智慧,也是今后中国政治改革的核心问题。
2、“两权”矛盾及原因
“两权”矛盾是指自治权和行政权的矛盾,在现实中主要是指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矛盾。在前面我们提到中国是一种压力型行政体制,下一级需要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但到乡镇这里是最后一级国家政权了,为了完成任务不得不把很多工作细化分解到各个村,然而村委会认为有的工作不是自治范围内的事,侵犯了自治权。于是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村委会是乡镇政府的“腿”,村委会行政化;另一种是村委会以维护自治权为由,拒绝做乡镇政府安排的某些工作。
其实“两权”矛盾的核心在于我国的体制结构——压力型行政体制,也有我国现行的“唯GDP是瞻”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的原因。
(二)微观问题
1、民主选举的问题
由于村委会组织法的硬性规定,在选民名单、候选人提名、秘密投票等方面的问题已经较少。在村委会或村民代表民主选举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是村民代表根本不经过选举,往往由上一届村委会干部指定。第二是贿选,尤其是在一些集体经济发达或者土地开发较多的地方,一些人不惜用重金收买村民来选村主任。第三是胁迫选举,村里的一些黑势力或者私企老板通过威胁等手段来胁迫村民。第四是宗族势力干涉选举。第五是村庄衰败,村民冷漠,投票率和参选率下降。由于现在很多农民出外打工,家里留下的都是老人和孩子,同时由于农税、提留的免收等使村委会没有了经济来源,村委会根本没有能力为村里办任何公益事项或者搞项目,从而使得村民自治失去了内在驱动力,从而出现很多农民不愿参加选举,一些地方甚至出现无人愿担任村干部。第六,委托投票规定的贯彻落实不到位。目前由于农村大量村民外出打工,无法参加村民会议投票,于是委托投票就在所难免,但这也给选举带来一定的困难,一些地方无视组织法的规定(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候选人借口委托投票而进行贿选(购买别人选票)。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一些地方没有认真按照村委会组织法去组织选举,内部监督缺乏,以及村庄的衰败。
2、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村委会自治,村民的管理权受到限制。在一些地方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委会自治,村里大量与村民关系重大的事务常常是村委会主任或者村委会成员几个就决定了,普通村民根本无法参与到村务的管理中,村委会甚至可能做出损害村民权益的决定,尤其是关于集体土地、林地的征用和集体经济的租借转让等,这常常成为村民上访的重要原因。二是一些村干部的素质较差,对村务的管理跟不上,村庄发展缓慢,导致村民对村干部的工作不满意。
有人认为现在村民自治是重选举轻管理。之所以出现民主管理问题,首先是制度供应不足。到目前为止村委会组织法都没有对村民参与村务管理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只是表面的规定了村民代表会议,但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是由村委会召集,同时对于哪些事务需交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审议仍然模棱两可。其次,村干部素质参差不齐,管理能力地下,缺少威信,难以得到群众配合。
3、民主决策
虽然组织法里规定设立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但是这些机构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出现很多问题。主要有:一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不能按时召开或无法召开(不达法定人数)。第二是按组织法规定需要交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村委会不交村民代表会议,而违规私自决定。第三是代表素质较低,决策能力较差,有的代表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甚至无故不出席。第四是民主议事的规则不完善,对于哪些事务需交村民代表会议、怎么决策等未做明确的规定,从而出现无法可依,制度供应没有跟上。
4、民主监督
为了实现民主监督,组织法里规定民主评议、村务公开和村务监督。但在现实中,常常出现一些地方的民主评议只是走过场,或者对于民主评议的结果没有按规定执行奖惩。村务监督委员会虽然设立,但是村务监督委员会常常面临两个问题:一是监督员没有任何待遇,还得罪人,工作积极性不高,不认真履行职责。二是没有相应的制度供应。对于哪些事务应该列入监督、发现问题如何处罚等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做出规定,无章可循。
村务公开的问题主要是应该公开的内容没有按规定公开和哪些事务应该公开至今模棱两可比如低保户、救济款的发放是否应该公开,村务公开成为一种形式,成为应付上级检查的手段。同时也面临没有多少人去关心和监督村务公开,导致村委会没有压力。
5、村干部待遇低,工作多
目前农村出现大量青壮年出外打工,很多村干部也外出,因为村干部那点工资还不及打工挣得多。同时现在国家的惠农政策很多,比如粮食直补、新医合、城乡养老保险等事务都落在村干部的肩上,很多村干部抱怨工作多,待遇低。如何留住人才服务农村是今后农村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6、村庄的变迁
改革开始三十年,是中国翻天覆地的三十年,也是农村变化的三十年。如今的农村已经不是八十年代的农村,除了沿海和大城市周边的农村以外,绝大部分农村都面临衰败的困境。
在农村衰败的背景下,村民自治就面临内在驱动力不足的问题。村民自治这种制度现在是否能满足人民群众需要成为一个问题。一种制度安排要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就要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任何一个政党获得人民群众支持的唯一有效途径,就是根据人民群众的需要来确定制度安排。[3]目前的农村衰败的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农村内部资源不足,导致农民需要到外地去寻找资源,因而出现即使他们想参与村民自治但也没有条件参与;另一方面是村庄的集体经济或集体收入微乎其微,村庄不可能为村民提供有意义的公共福利,从而使村民自治失去了对村民的吸引力。
村庄在城镇化和工业化浪潮的冲击下,正在发生深刻的变迁。村民自治也正面临无“民”而治的困难。
四、村民自治发展的建议
对于村民自治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自1980年诞生以来就没有停止过,在这个过程中涌现出了很多有价值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成果,这些成就对村民自治的开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借鉴作用。虽然村民自治已经走过了三十年的风风雨雨,但路依然漫漫,需要我们不懈的求索。研究和借鉴已有成果,可以为村民自治未来的发展找到更多可行的发展途径,完善村民自治,发挥其功能。
(一)“两委”矛盾的解决
目前在实践中用于解决“两委”矛盾的方法主要有:山西河曲县的“两票制”、安徽的“两推一选”、广东和山东的“一肩挑”、河北武安的“一制三化”、河北清县的党支部书记担任村民代表大会的主席等。
“两票制”和“两推一选”本质一致,都是党支部书记需要得到群众认可。有人认为一肩挑是一种倒退,因为这是一种典型的党政合一,且存在控制选举的危险。至于党支部书记担任村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则是借鉴目前省市县党委书记担任人大主任的做法。本文认为两票制与一制三化的结合是解决“两委”矛盾的有效途径。
所谓“两票制”,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由山西省河曲县的农民发明的,后来推广到很多农村,主要特点是村级党组织负责人的产生需要经过半数以上村民的同意。两票制的核心是要求党员选举产生的党支部成员必须经过村民的信任投票,如果党员选举产生的党支部成员不能获得村民的信任,就需要重新选举党支部成员,这种做法将原本掌握在上级党组织手中的党支部成员候选人提名权交给了农民。[4]两票制的实行虽然与党章的规定有违,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办法是在中国客观政治环境下的一种变通,有利于协调党支部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协调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从而增强党支部在农村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因为经过村民选举的党支部获得了“民主”的合法性,它也可以理直气壮的说:“我也是几百村民选举的。”同时党支部的眼睛也不能再像以前一样只看上不看下了,它必须顾及村民的要求维护村民的利益,这样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和党支部之间的共同利益就会更加趋同,合作也会更加紧密。
“一制三化”,就是在承认两套班子的前提之下,两套班子一定要合作共事。村民自治了,所以党支部一定不能再采取原来的一把手领导的方式,而对村委会也不能因为村民自治就不承认党的领导。有了问题大家召开一个两委联席会议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必须两个班子合在一起讨论才能决定。为什么在党支部书记已经得到半数村民信任票的情况下还要有一个联席会议?因为毕竟客观存在两个权力中心,发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所以需要一个机制来协调两委的关系。
“两票制”与“一制三化”的结合,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是在既有制度框架内的一种改革和突破。它既承认了党的领导,又肯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对党而言是一种倒逼进步,众所周知,建国后党没有了竞争对手,所以部分党员的进取心和战斗力下降,而贪图享受之风却急剧上升,这对党的执政地位构成了极大的损害,通过扩大人民民主权利的方式来对党形成一种竞争压力,使其更加注重自身建设,特别是干部队伍的建设,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
(二)“两权”矛盾的解决
自治权与行政权的矛盾,在实际中主要表现为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之间的矛盾。对于这一矛盾解决有人主张通过制度供应,完善法律法规,具体和明确的划分乡镇政府的职责和村委会的职责。但是本文认为在国家体制没有改变的大背景下仅仅通过法规是无法到达目的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矛盾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责
在前文已经说明了产生“两权”矛盾的根源是由于是我国现行的“压力型行政体制”,这种体制的最大特点在于上下级的职能基本相同和部门设置对口,任务分解,层层下达。乡镇政府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可以说除了国防、外交的功能,国务院履行的功能它基本都在履行,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不得不把一些行政性任务安排给村委会完成。但是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由于规定的是“协助”,不是必须,更不存在绩效考核这类的要求,所以村委会对于那些得罪村民的工作(比如计划生育、拆迁)是不愿做或者反对的。
中国的这种压力体制往往让下级政府苦不堪言,与此形成对比的是西方国家的政府职责划分模式,不同级别的政府职责有所侧重,行政任务不能层层下压,事权有一定的分工。中央或联邦制政府一般负责法制、财税、国防、外交、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大学、国有资源保护、部分交通与通讯、情报与国家安全等;中间层次的政府主要负责公安、大部分文化事业、卫生保健、中小学教育、环境保护、就业、部分交通、市政管理、住房建设、地域经济规划与开发等;基层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小区服务、环境卫生、幼儿教育与养老事业、狭义的市场建设与管理、娱乐与休闲等[5]89-91。西方国家对不同层级政府偏重职能的划分对于中国的政府机构改革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我们必须给现在的乡镇政府松绑,不能让他们承担太多的指标任务,因为现在很多乡镇政府根本没有这个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完成。
(2)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
发展经济对于我国来说无疑仍然是第一任务,但是我们必须改变以前那种一切以GDP为核心的考核模式。十二五规划正在试图改变这种模式,它把经济的增长率下调到7%左右,而不再规定保八了,并再次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
一个乡镇政府由于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它根本没有能力去完成各类复杂的经济指标、环保指标等任务。因此不如让乡镇政府从这些复杂的任务中抽身出来,做更多的服务工作,办更多的公益项目。同时由于村委会的性质是群众基础性自治组织,它的功能也主要是服务村民和举办各类公益项目。这样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职能就有了很大的重叠,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就小了。
(三)家庭联户代表制
家庭联户代表制是河南中牟县白沙镇发明的,得到三农”专家、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教授的肯定。这是一项有利于解决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问题的制度。
所谓联户代表制,就是由每个农户推选一个家庭代表,10个家庭代表推选一个联户代表。联户代表与村民组长一起组成组委会,参与村民组事务管理,对村民组的财务收支、款物发放、土地分包转让等事务进行民主决策和监督。联户代表全体会议再按10∶1的比例选举出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委会工作的日常监督,全面监督村组财务收支情况,保障村民监督村务的意志可以通过监委会得到表达。监委会与村党支部、村委会构成了村一级领导、决策、民意监督的完整体制。[6]
联户代表制是与我们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适应的,因为农村经济是以户为单位的。同时也符合我国农村现在的实际情况,现在大量农民出外打工,家里只留下老人妇女儿童在家留守,召开村民会议几乎不可能,而村民代表会议也存在有代表不出席的情况。而家庭联户代表制度与村民代表制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代表不是无记名投票根据票数多少选出来的,而是由确定的十户选出一个代表,这样联户代表的身份就非常明确了(代表与选民关系清晰直接),有利于避免虽有代表但却无人“代表”的尴尬现象。
白沙镇为了保证每个家庭选举出来的“当家人”都能切实行使好自己的权利,提高他们参与乡村社会管理的水平,从2006年开始,由政府出资,对家庭代表和联户代表进行封闭培训。不仅常常邀请有关专家、新农村建设先进模范人物和优秀村支部书记介绍经验,举办专题讲座,还组织联户代表到河南一些发展得比较好的村镇参观考察等。这些措施,提高了户代表和联户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管理村庄的能力。联户代表制度在保障农民行使民主权利方面还有一个重要的制度设计——每月一次的联户代表大会。大会每月定期召开,联户代表可以现场质询村干部,给村里的工作提意见,反映自己所代表的农户的利益诉求。同时对村委会提交的各项工作和议案进行审议,实行民主决策,做或不做,批或者不批,均由代表会议决定。
联户代表制度为普通村民参与村庄事务的管理提供一个有效的途径和制度保障,有利于保障他们的各项民主权利落到实处,是与我国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制度。当然,要让联户代表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完善议事规则、村规民约等相关制度,只有具备了完备的制度才能让机制发挥效能。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
村务监督走在全国前面的是浙江,这大概也与浙江的乡镇企业发达,村财政比较富裕有关。但是近期浙江又出台一个文件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任必须是党支部成员,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倒退,将降低监督的作用,甚至使监督委员会成为摆设,这是一个值得关切的问题,因为有可能出现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情况。这里谈到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有别于浙江近期规定的监督委员会。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联户代表全体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受村民代表会议或联户代表全体会议委托独立行使村务监督权,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参与村务管理,对除村党务之外的村务活动进行监督,受理并调查村民对村务的诉求。村务监督委员集现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评议、任期审计、民主理财小组等功能于一体,形成监督有力的群众性监督组织,实现村务管理和村务监督分离,改变村两委主要领导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状况,特别是加强对非中共党员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的监督,使监督更加有力。
这样有利于解决过去存在的村务监督走过场或者出现问题无人处理的问题,有利于村民更好更有效的监督村委会,有利于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也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根据职能,村庄政治舞台就形成了党支部是领导核心,村委会是村务管理和决策的执行机构,监督委员会是村务的监督机构,村民代表会议或联户代表制度是村里的决策机构的局面,它们之间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衡。
(五)增加制度供给
现在村民自治出现的诸多问题,有人认为是由于制度供给不足造成的,比如“两委”关系和“两权”关系,新《村委会组织法》仍然有诸多不明确甚至自相矛盾的地方,如第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但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却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只是规定“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却未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应受到何种制裁等等。
其实对于这些大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和修改村组法时争论都是非常激烈的,因为这些问题的确触及到了中国政治的核心问题,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能修改的。但是在其他方面,我们的法律法规完全可以细化一点,使法律更具有操作性,比如对民主决策、民主评议、民主监督的程序和条件应该细化,不能过粗,给一些人以漏洞可钻。
(六)改善村干部待遇,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
村干部待遇目前也呈现不平衡状态,在一些经济发达的村庄,村干部的工资比一些贫困地区的县市级干部工资还高,但在一些贫困地区,村干部的工资不但少而且还常常不能兑现,这使得很多人不愿当“讨人嫌”的官,而出外打工。一些地区由于待遇低,导致有能力的人才流失,导致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因此我们应该把村干部的工资纳入财政统筹,由国家统一发放工资,而且工资水平应该与当地的人均收入相协调,只有这样才能留住人。
“送钱,送物,不如送一个好支部”。村干部队伍的好坏关系到村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影响村庄的经济、文化、社会等的发展,因此必须把村干部队伍建设作为建设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程来抓。
村干部队伍建设结合农村实际展开,可以学习一些地区推广的“三结合”办法,即老党员老干部、回乡青年(农民工、退伍军人、大中专学生)、村官。这样的结构,既可以发挥老干部对村情民情熟悉的优势,使青年在前辈的“传帮带”下很快的适应村务管理工作,又可以发挥青年熟悉现代技术、思想开阔、头脑灵活、视野广阔的特长。这种老中青结合,既有知识又有经验的队伍必将促进村庄的发展,推动新农村假设。
村民自治已走过了三十载的历程,给中国和中国农村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但是在中国不断加速的城市化浪潮下,村民自治也面临不少挑战,它对于农村的价值也许正在不断下降,但是它本身所具有的直接选举等民主价值却是值得发扬光大的。
[1]张凤阳.政治哲学关键词[M].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