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是文艺复兴时期的一项发明,它对资本主义体系乃至现代社会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在公司出现前,一个人如果要投资,不管是个人投资还是合伙投资,他所有的个人财产都置于风险之下。在现代公司制度下,一个公司至少在法律意义上是一个“人”,也就是说它是一个法人。公司可以被起诉,可以拥有它自己的财产,可以破产,甚至可以被指控刑事犯罪(尽管现实中很难将一个公司关进监狱)。当然,公司也可以被征税。但是公司股东并不是公司本身,他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不必对他们持股的公司的行为负责。同样,股东们所面临的风险也不会超过他们在公司里所有的投资。
在这里,公司的“有限责任”的概念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它使得公司成为社会发展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投资者因此敢于将它们的资源放在一起谋取利益,而不必冒个人破产的风险。
摘自《伟大的博弈》p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