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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4 17:25:05 编辑 删除

浏览 641 次 | 评论 1 条

        

                                          作者:熊永立

                              2009-11-7 20:14:20 发表于:博客中国

 

    据报道,2009年10月30日,法国女预审法官西梅奥妮不理睬巴黎检察院对法国前总统希拉克全面“不予起诉”的请求,决定以“挪用公款”和“滥用信任”的罪名将其送上巴黎轻罪法庭,引发法国政坛震荡。她对希拉克的主要指控是,在他任巴黎市长第3任期的最后3年期间,即1992年10月26日到1995年5月16日,有21起虚假雇佣,也就是说,用巴黎市政府的名义和经费雇佣的人员,实际上在市府外为希拉克竞选总统等政治目的工作。

    这件事情很容易让人想起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被独立检察官肯尼斯·斯塔尔穷追猛打的惨状,他抓住克林顿与白宫女实习生莱温斯基偷情这芝麻丁点小事不放,直到把克林顿送到遭众议院弹勤的地步,克林顿最后不得不“认罪”,丢尽了丑。西梅奥妮和肯尼斯·斯塔尔,都是些职位卑微的小人物,可他们却能让声名显赫、权倾一时的希拉克或克林顿老老实实地低头。这在我们看来是不可思议的事情。但只要稍加分析,就不难理解西梅奥妮和肯尼斯·斯塔尔为何拥有如此惊人的能量了。美国和法国都是实行权利制衡的国家,主张司法独立,司法机构肩负道义、主持公正、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与自由,不听命于任何其他权力机构。更为重要的是,司法权力体现于个体的人,而不是组织,或一定的职务,在司法部门司职的司法人员拥有独立的司法决策权和执行权,一旦案件由某个具体的人受理,那么,这个个体的人就是司法权力的载体,他就会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司法权力,而不论它的职位多么微不足道。西梅奥妮和肯尼斯·斯塔尔正式这样拥有独立的司法执行权的司法人员。在法国,西梅奥妮即既是侦查指挥官,又是法官,拥有包括决定羁押在内的重要调查权;另一方面,她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和不可罢免性,也就是说,某一案件一旦交由她侦查后,谁也无法对其进行干预。这就使得她在侦查中可以无所畏惧,不受来自政府或其它方面的任何压力。因预审法官制度的存在,许多涉及法国政界要人的金融和经济丑闻案件也因此而得到深入的调查,并被公诸于众;预审调查法官在普通人心目逐渐形成了“共和国最厉害的人物”的形象。

    在美国,独立检察官肯尼斯·斯塔尔不听命于司法部长或总统,且有很大的人权、财权,调查经费几乎不受任何限制,还可以动用大批联邦调查局探员和地方警察。其另一大权力是传讯证人,出于调查需要,几乎可以传讯任何人,上至总统和议员,下至贩夫走卒。如果有人拒绝作证的话,就有可能以蔑视法庭罪被投入监狱。显然,西梅奥妮和肯尼斯·斯塔尔“色胆包天”的背后是强大的独立司法制度的支撑,而他们本身更是独立司法制度下的独立的司法人。

有了这样的“俯身符”,西梅奥妮和肯尼斯·斯塔尔还害怕什么呢!他们用不着看任何人的脸色,也用不着瞻前顾后,遮遮掩掩,完全根据法律和内心的良心行事,真正体现了“王子犯法,如庶民同罪”的最高司法境界。于是,我们看到,在巴黎检察院对法国前总统希拉克全面“不予起诉”的情况下,她仍坚持要对希拉克治罪。面对西梅奥妮咄咄逼人的姿态,希拉克除了出庭应诉,别无他策。肯尼斯·斯塔尔抓住了克林顿的把柄,就根本不再把克林顿放在眼里。全世界最有势力的总统和默默无闻的小人物斯塔尔之间你来我往,针锋相斗,一个最重量级,一个最轻量级,打了四年,重的却打不过轻的。正是因为有许许多多像西梅奥妮和斯塔尔这样的人,司法权力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功能才得以极致的运用与发挥,西方国家的政府高官们才不得不收敛其人性恶的一面,他们兢兢业业、谨小慎微、如履薄冰,深怕出半点差错。这也是我们为什么很少见到西方国家出现大面积贪污、腐化及堕落现象的原因所在。由此,想到了中国的司法现状。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检察院和法院是中国的司法机构,享有最高的司法权威,在表述上,与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并列,所有党政官员包括国有企业干部的贪腐腐败等案件均由检察院侦破起诉,再由法院审理判决,检察官或法官依法独立办案,不受任何人、任何组织干预。实际情况果真如此吗?不是。因为在司法机构头顶上还蹲着四个“婆婆’拉屎撒尿。

    第一个“婆婆”是政法委员会,简称“政法委”。“政”是“政治”的“政”,“法”是“法律”的“法”,“政”字在前,“法”字在后,很明显,这是个执政党派来的以“政治”指导“法律”的机构,其重要职能就是指导督促检察院及法院等部门贯彻执行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及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统一司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司法机构的一切司法行为均应在执政党的掌控之下展开。

    第二个“婆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是执政党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部门,其重要职能就是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以及群众对党员的检举和控告等。纪委和司法部门的关系,没有明说。但实际上,党政官员的腐败案件的查处,是由纪委把控和定夺的,检察院只有听命的份。那么,依据法律,党政官员的腐败案件由检察院侦查起诉,为什么还会有纪委的介入呢?直接地说,就是因为执政党不乐意见到检察院首先直接介入案件的侦破,案件必须先有“纪委”把关,在权衡各种利益之后,再决定是否移交检察院侦破起诉。为了避免违法的指责,纪委对待腐败官员采用的技法就是“双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交代问题。执政党自己的人可能犯了错误,组织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找其谈话,了解情况,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并不是司法机关的侦破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这种辩解只能从字面上去理解,至于实际是怎么一回事,大家心知肚明。其实,在很多的情况下,纪委也是看脸色行事而已,并没有生杀予夺的权利。执政党有不成文的规定,那就是在对高级别官员实施双规之前,须征得同级党委的同意,比如,陈良宇案件,如果没有常委会的表决,纪委是万万不敢双规他的。

    第三个婆婆是政府。司法机构是由人组成的,而人需要吃喝拉撒,需要柴米油盐,而这些都由政府安排和控制。得罪政府,就意味着,吃饭睡觉没了着落。

    第四个婆婆是公安局。有人不解,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院是公安局的监督机关,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纠正其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怎么会颠倒呢?这是早年的事了,眼下,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很多地方的公安局长/厅长都兼任当地的政法委书记。如果检察院再行使监督权,不是找死吗?所以说,公安机关是司法机关的婆婆,也无不道理。有人问,为什么检察长不兼任当地的政法委书记呢?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公安局是国家暴力机器的组成部分,而检察院有几兵几卒?

    有一个婆婆就够受了,何况还有四个“婆婆”!于是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之下,中国的司法机构不仅丢弃了他们肩负的反腐倡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和义务,彻底失掉了独立的司法权威,而且,在执政党和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逐渐蜕变成国家机器的打手,最后与整个社会一起沦落。重庆黑社会案件就是活生生的案例。

    前总理朱熔基在当选总理后的记者招待会上说:“不管前面是地雷阵还是万丈深渊,我都将一往无前,义无反顾,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只可惜,没几年,他就黯然离去,带走了多少幽怨和愁思!其豪言壮语,也早已成了日常生活中的笑谈。

    没有司法独立,没有制度保障,空有一腔反腐热血,岂不以悲壮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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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邓林2008 [2011-02-11 05:12:17 PM]

    没有司法独立,没有制度保障,空有一腔反腐热血,岂不以悲壮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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