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维尔说:
“我想像出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人人都把法律视为自己的创造,他们爱护法律,并毫无怨言地服从法律;人们尊重政府的权威是因为必要,而不是因为它神圣;人们对国家首长的爱戴虽然不够热烈,但出自有理有节的真实感情。由于人人都有权利,而且他们的权利得到保障,所以人们之间将建立起坚定的信赖关系和一种不卑不亢的相互尊重关系。人民知道自己的真正利益之后,自然会理解:要想享受社会的公益,就必须尽自己的义务。这样,公民的自由联合将会取代贵族的个人权威,国家也会避免出现暴政和专横。”
毫无疑问,只有人民真正地按照自己的意志而甄选出代表时,那么基于此而诞生的法律才可以视为自己的创造。否则,人们对法律只有畏惧,而不是尊重。一个政府如果不是基于民意而组成的,那么人们对它同样只有畏惧而不是尊重。当然,对于这种国度的国家首长的热烈爱戴,完全可能是出自真实感情,只不过这种感情有时是通过欺骗而获得的。
当一个社会的个人权利不能获得应有的保障,从而其权利往往要受到权力的践踏之时,人们之间的相互信赖必然就会荡然无。因为在这样的社会里,权力的行使不是基于民意而产生的法律,而是基于那些权力拥有者自己的意志及其控制的国家机器。一种不受约束的个人意志无疑是最不可靠的,从而这样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必然会丧失相互信赖的基础。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只有对权力从而权力拥有者的畏惧与追逐,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因为社会交往的基础不是人们之间的平等地位,而是人们手中的权力。
当一个社会的个人权利从而个人利益不能受到保障的时候,必然不会为社会尽自己的义务。没有权利,何来义务?一个社会,并不是因为人们不尽义务而出现暴政和专横,而是因为暴政和专横而不尽义务。在这样的国家,人们所尽的义务往往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如前所述是出于对法律的畏惧。正如有人以一种极端的态度所表达出来的那样:如果这个国家不爱我,那么我为什么要爱这个国家?
20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