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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9 06:07:39 编辑 删除

浏览 760 次 | 评论 11 条

  在反腐的大好形势下我们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证人的保护.不要说告状对不对,反映情况好不好.我说过腐败他代表的是金钱,利益和权利.当举报人要举报腐败时,首先要有思想和精神的准备,在就是生命,财产,家庭成员和子女们.没有一个完整和精细的保护证人法规.那反腐也就是一句空话,我们可以看看其结果是什么?

  湖南岳阳平江县的举报人邓镪,举报原平江县房产局局长唐安法等人.唐安法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之后;唐安法的儿子等十几个人,将邓镪抓住游街示众,当街拳打脚踢,暴力胁迫写下欠1万2千元的欠条和写了一份"证明"说;"当年做的是伪证".暴力殴打胁迫邓镪当街下跪长达两个多小时.当时近百人在看,这是什么?这是打击报复.这是什么?这是向我们的法制挑战.

  没有一个公民愿意拿自己的生命和全家人的性命去反击腐败.这是一种再正常不过的想法了!保护证人的制度不完善.腐败分子肆无忌惮的打击报复,威胁,胁迫,举报人处在危险的境地.这一切都会制约举报人的心里.这比"黑社会还黑".这样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和给社会造成的后果,那是无法估量的.必须完善保护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到任何侵犯和威胁的前提下,才能有机的有理的进行反腐.

  再比如;女商人于瑾举报了,辽宁省抚顺市原市委书记周银校腐败后.于瑾在2005年5月8日被抚顺诚区公安分局网上通缉.2005年10月于瑾被定罪并刑事拘留.2006年3月22日顺诚区法院一审判决于瑾有期徒刑两年.2007年6月21日,望花区法院做出了,于瑾无罪的判决.

  在于瑾长达17月的被羁押期间,她12岁儿子被顺诚区法院执行人,强行的哄出了家,一个12岁的孩子无家可归,只好到处流浪到处乞讨.2006年7月3日,顺城区法院将于瑾的物品及其儿子全部生活用品,及于瑾的房产全部卖了.可悲啊!一个腐败分子竟能有怎么大的能耐.腐败可以左右法律.这是更可悲的.没有保护证人健全机智,就不能完全彻底的反腐.

  由于于瑾的举报引起了辽宁纪委及有关部门的重视.2006年8月4日,辽宁省本溪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周银校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捷大欢喜呀!但是这个正义来的太迟了.给人们留了一些什么?那17个月的岁月,她还不懂事的儿子和她儿子的生活用品,她的房产,她的一切一切.给我们留下什么?又给社会留下什么?给法律又留下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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