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出版法迟迟不能出台?
——政改杂议之一
有一个词,大家天天说,耳朵都磨出了膙子,可是实际却无法可依。什么呢?“扫黄打非”。“黄”且不提,只说说后面的“非”字。
“非”即“非法出版物”的简称。
出版法呢?没有。
那怎么算“非”呢?
随机而定呗!
你们说说荒唐不荒唐?
十年前,我国曾讨论过出版法制定问题,但是,由于时机不到,无疾而终。
请看当时人大对此问题的公告:(仅摘有关部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十二、陕西马大谋等31位代表关于建议制定出版法的议案(第20号)。出版法草案曾列入1994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议程,委员们在审议中对该法提出了不同意见。国务院经研究认为,可以先颁布行政法规,待时机成熟时再制定法律。目前,国务院已将关于出版法的议案撤回。”
人大是最高权力机构、立法机关,为什么“国务院”将此议案撤回呢?理由为“时机”不“成熟”,怎么个不成熟呢?语焉不详,玄机潜藏。
如今说破它吧,要害就是公民个人 ,能不能登记成立私营出版社问题。
倘若,依从宪法,公民有出版自由,那么,理所应当,如同申请其他公司一样,可以到工商局登记即可。
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如今出版社的行政法规,一律只承认“国营的”出版社,根本就没有私营、外资、合资、同人出版社的申请权力。结果,等于取消、抹杀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出版权利。
因此,不制定出版法,不特地从专项法上写明这一条,私营的出版社就没有被认可的可能;反过来呢,搞了出版法,如果不承认私营产版社的登记权,又明显地暴露出自己违背了自己制定的宪法。——这是一个多么尴尬的立法“悖论”啊!所以,只好以“时机不成熟”为由,搪塞了之。
邓公开创的改革开放大业,已经进行了三十年。世界由于科技大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突发猛进,公民“言论”信息的封闭、堵塞,已然变得不那么可行。印刷一本书能有多少人看?一二百万顶天了吧?徐静蕾一篇博客,点击率突破亿次大关!所以,即使从那种卑劣的防范心理而言,取缔“出版自由”亦已无大意义。
再举一个人人皆知的例子,以作佐证。无线电报及步话机,我国曾以军事技术秘密的理由,限制了个人电讯爱好者三十多年。然而,外国首先发明的手机,打破了这个“禁区”。以致,我们如今虽然十分普及,但由于技术专利,却不得不向外国人支付大量的银子。糟心不糟心!我们不是号称乃是最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及上层建筑”吗?为什么净干这样的蠢事呢?孔老夫子教导我们:“不二过”。两千多年了,真理啊,仍然没有过时。
如今的出版法遗留的社会弊端有:
第一、它违背了宪法,干涉了公民的个人权利,严重妨害了社会思想进步、繁荣与和谐;
第二、它落后于时代科技环境,阻碍了信息畅通,压抑了生产力的自然发展,成为了社会文化产业成长、壮大、参与世界竞争的桎梏;
第三、改革开放、反腐防腐的阳光进程,受到它的阻滞,难以有效发挥舆论监督、新闻监督、民间监督的作用;
第四、助长了“国营出版社”的制度性腐败,卖书号、以公权谋私利,制造社会不公平,到头来从内部孕育了自己的掘墓人;
第五、小而言之,使得“扫黄打非”无法可依,鱼目混珠,无形中保护、支持、纵容了“非法观念、行为”的大泛滥。
“打非”为什么越打越多?根源即在此呀。
够多的了,不必一一列举了。一法不立,百弊丛生,有识、有志、有权于政改者,请三思而酌定之——倘老夫直言尚有可取,谨慎用之可否?
三家村弟子 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