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县交警
对没有技术标准的项目“抠字眼儿”来罚款
2011年1月1日,李洪祥驾驶大货车行至山东省德州市陵县南外环去平原县的十字路口,遇到当地交警检查。检查证件、车辆、和装载后,没有查出问题。交警不甘心没有“战果”又经仔细检查发现,车门上标写属地名称和承载数据不是喷漆字,而是用不干胶粘字的。于是说门徽不是喷漆字的不行,当场罚了一百元,罚款理由是“未按规定喷涂门徽”。
对这样的罚款,李洪祥难以接受,他说,不干胶粘字门徽并不是自己的发明,在车籍地许多车都是这样作门徽,车辆审验都能通过。而且,有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道路标志都是不干胶粘字的,何况运营车辆“门徽”并没有出台技术标准。李洪祥认为,不干胶粘字同道路标志的效果一样,鲜明大方,便于识别。对这项没有技术标准要求的项目,陵县交警以“不是喷写” 抠字眼儿来罚款,是把罚款这个手段当成了目的。
1月4日,李洪祥给德州市公安交警支队打电话投诉,接听人员当时没有回答,问明情况后进行落实,两小时后陵县交警大队一位工作人员给他打来电话说,值勤警员是根据《山东省道路安全实施办法》作出的处罚,虽然从情理上说不过去,但从法律上是说的过去的。
如此裁量是否合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运营车辆是否标写使用单位名称和承载数据,并没有作出规定。
山东省2008年11月27日制定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国家法律对车辆的要求增加了外延条件,即第十二条:注册登记的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车门上应当按照规定喷涂单位名称、核定载客人数、核定载质量等内容;第七十一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处一百元罚款。
但是,喷涂单位名称、核定载客人数、核定载质量应以什么技术标准、使用什么饰材?国家和山东省都没有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定,对没有相应的标准和规定的项目,单凭执法者对“喷写”这一函概非常广泛的字义的个人理解来认定是否违法,自由裁量权也太大了。
图1:山东省德州市陵县所处的路网位置
图1:李洪祥大货车门上运营标志清晰明显,名称数据与行驶证和运营证相符。
图2:陵县交警以“未按规定喷涂门徽”做的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