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信息库或可成为反腐利器
何家弘
又近年关,又遇盘点。房价过高和官员腐败又成为民众关注的热点。于是,我的思维便纠结于二者的关联。然而,那关系盘根错节,实在是理不清剪还乱。我只能管窥蠡测,略见一斑。
古今中外,官员腐败都是特别令民众痛恨的社会现象,是诱发和加剧社会矛盾的原因之一,往往也是导致政权垮台和更替的原因之一。因此,任何国家的执政者都必须警醒,特别是要在腐败问题比较严重的时期确立危机意识,切实加强职务犯罪的查办和预防。毋庸讳言,当下中国正处于职务犯罪的多发期。虽然我们无法得知中国究竟有多少“过去时”和“现在时”的腐败官员,但是近年查处的贪官数字也可见一斑。例如,
据中新社报道,中纪委领导在
通过查处的贪官数字来评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腐败状况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是很不准确,因为任何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没有被查处的贪官,或称“腐败黑数”。另外,通过人们对当地官员腐败状况的感觉进行评估,虽然属于主观评估方法,但是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说服力,譬如世界著名的非官方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自1995年开始每年公布一次的全球“腐败感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 CPI)。
笔者以为,这些年来,我国的反腐败工作确实是有成效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包袱,在一些地区,一些行业,腐败问题仍然是非常严重的,前腐后继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揪揪一串和一抓抓一窝的现象依然存在,甚至在个别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查谁谁都不干净”的状况。为什么在当下中国会有那么多官员走上腐败的道路?有人说,人性贪婪使然。但是,为什么有些国家的官员就不那么贪婪?为什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期内中国的官员也没有那么贪婪?为什么在以华人为主体的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的官员也没有那么贪婪?同样是人,同样是炎黄子孙,在彼时彼处不贪婪,在此时此处却贪婪,一定有社会环境的因素使然。
作为一名普通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笔者一直很关心反腐败问题,因为这涉及我党的执政地位,也涉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2008年,我在《法制日报》上以“痴人说梦”的形式连续发表了7篇小文,提出用“缓查贪官”的权宜之计去换取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俗称为“大赦贪官”),并以此为契机开启反腐倡廉的新纪元。然而,呼吁半天,没什么作用,我自觉无趣,只好回归校园,专心做好本职工作。我是教师,本职是教书育人。2010年,我与同仁携手,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创办了“职务犯罪侦查方向法律硕士研究生班”(被俗称为“反贪硕士”)。虽然每年仅培养二三十名学生,对于国家的反腐败大业起不了什么作用,但是作为教师,能够做成这一点小事,我已心安。
我以为,反腐败必须以制度为本,必须亮出严查的利剑。就社会发展而言,严厉打击腐败犯罪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要惩罚犯罪人,而是要努力减少和防止腐败。诚然,让犯罪人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是社会正义的体现,但是,让潜在的犯罪人不要走上犯罪道路才更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就严厉打击的威慑力或犯罪预防效果而言,严查的效果要大于严惩。换言之,对于那些潜在的职务犯罪人来说,严查往往比严惩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而要严查腐败,就必须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效率。如果我们能够保证绝大多数腐败官员都被有效查处,那么职务犯罪多发的态势就一定能够被遏止。
目前,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是以口供为中心的,基本上属于“由供到证”的侦查路径。多年来,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在实践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获取口供的经验,其中既有文明的讯问方法,也有不文明的审讯手段,包括以肉体折磨和精神折磨为内涵的刑讯逼供。在法律规范不严格或者不明确的情况下,这些不文明的审讯手段也可以完成查明案件事实的任务。但是,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加强了对侦查行为的规范,特别是明确规定要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口供,这显然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影响。我们必须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能力。
笔者以为,“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的提法有利于侦查人员转变观念和办案模式,从粗放型侦查转向精细型侦查,从被动型侦查转向主动型侦查,从口供中心型侦查转向信息中心型侦查,从由供到证型侦查转向由信息到事实型侦查。不过,信息引导侦查的关键词应该是“引导”,就是要通过信息去主动发现案件线索,确定侦查取证的方向和路径。而要实现信息的这种引导作用,我们就必须建立与职务犯罪有关的基础信息库。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有关的人员信息、财产信息、活动信息具有极高的侦查价值。假如我们能够建立省市联网乃至全国联网的行贿人员信息库、腐败高危人员信息库、官员亲属信息库、官员财产信息库,以及不动产交易信息库、股票交易信息库、汽车等贵重财物交易信息库等,那么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在收到举报、检举等案件线索之后便可以通过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车牌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路径迅速获得相关信息,评估线索价值,确定侦查路径,发现收集证据。这显然可以大大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能力和效率。
在这些基础信息库中,房产信息库的使用价值很高,大概可以成为反腐利剑。近年来披露的腐败案件表明,很多贪官都有多处房产。如果我们能够建立全国联网的房产交易和所有权人的基础信息库,由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共享,而且可以同官员申报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财产情况联查,那就一定能够大大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效率。我想,真正愿意而且能够以七大姑八大姨的名义去购置房产的贪官终究是少数。同时,房产信息库的建立也可以发挥反腐败的警示和威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收到预防腐败的效果。
也许,一些贪官会把手中的“热钱”撤离房地产市场,转向其他投资市场。但这对公众来说,未必不是好事。这些“热钱”的撤离,没准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价的上扬。如果贪官把“热钱”投向古玩字画和玉石珠宝,那对百姓的危害并不太大。那些东西虽然价值很高,但并不是百姓的生活必需品。对于百姓来说,只要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最好再有车开,生活就很快乐,并不需要那些价值百万的古玩玉器。贪官们有此雅兴,专事收藏,既能满足个人的欲望或者成就感,又能促进这些行业的繁荣发展,百姓大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诚然,贪来的钱本应属于人民,不应由贪官们享用,但是我们现在还没有办法让贪官们把那些钱都归还人民,那就只能让他们用在对人民损害较小的地方。两害相权取其轻嘛!
另外,国家也可以制定政策,引导贪官把手中的“热钱”(也包括“冷钱”)转向更为理性的投资。例如,中央政府可以专门为贪官(此称谓不好听,也可以称为“手中有闲钱的人”)设立投资基金,包括“2012扶贫专项基金”、“2012救灾专项基金”、“2012西部开发专项基金”等,既可以接受捐款,也可以开设个人投资账户。为了吸引投资者,中央政府可以给这些基金的投资人以绝对隐私权和特别豁免权。具体讲,第一,这些投资人的个人信息不向任何人披露,包括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第二,这些基金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调查豁免,换言之,只要这些钱不被转移出上述基金,即使投资人受到贪污受贿的指控,也不会被认定为非法所得。这对贪官来说是很有诱惑力的,而且也是给贪官一个比较好的出路。如果这些贪官可以把非法所得在上述基金中存放20年,而且他们在这20年内一直廉洁奉公,遵纪守法,那么在20年的犯罪追诉时效届满之后,他们就可以把钱取出来颐养天年了。当然,如果届时他们已经不想要或者不再需要那些钱了,则另当别论。顺便说,中央政府要确保这些基金的专项专用,谨防其运转过程中再滋生新的贪官。
笔者既是法学教授也是业余作家,所以有些想法就带有了文学的色彩。诚然,建立这些基础信息库并非易事。但是,能否有效遏止贪污腐败的多发态势涉及到党和国家的命运,涉及到全体中国人民的利益。如果我们能用举国体制勇夺奥运金牌榜首的气势和做法去反腐倡廉,那么中国跻身世界廉政国家前列的愿望就不难实现。总之,只要大家给力,就能克服障碍。在此过程中,民众的给力只能发挥间接作用,领导的给力才是直接和关键的。倘若上下联手,共同给力,建成反腐败的“防护林”,那可绝对是造福子孙的事情。善莫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