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关系长期依法存续 用人单位不予履行法定义务
公开邀请“中国法官十杰”袁月全点评本案
农民日报社记者 唐士军 上海报道
劳动合同关系长期依法存续,用人单位不予履行法定义务,诉诸司法,沪上三级法院分别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主张不明确”等理由不予处理,导致(2010)沪高民一(民)申字第693号民事案件虽经三审,但双方权利义务处理仍处于一审前的“豆腐渣”状态,为什么会是怎样?日前,经新民微博“上海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http://t.xinmin.cn/index.php?m=blog&uid=241866 指点,记者与“中国法官十杰”袁月全所在沪市二中院取得联系,希望袁月全法官能够拨冗就此案中是非曲直进行公开点评,以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当事人依法维权,该院法宣科吴科长答应并就此和袁法官展开联系沟通。
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6条也相同的规定。可见,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008年1月1日之后,劳动关系依法终止的“在案证据”到底什么?劳合法第44条规定,6种情形下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本案一审,用人单位没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以用人单位所属某某报编辑部名义临时打印凑合、应付差事的“三封信”及“稿费细目”,首先,某某报编辑部并非本案主体,没有参加诉讼;其次,两件均非法定的同工同酬、劳动关系存废证明,当然不能证明本案双方存在上述6种情形。二审再审更未提交新证。劳合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合法第44条规定情形之外约定其他条件。既如此,是什么“在案证据证明”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于2008年4月1日依法终止”了涅?三审三个撒,谎言“肥皂泡”最后破灭则是必然。
劳合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长期不签书面合同究竟应负什么责任?通读劳合法,可见约束尚未签订书面合同情形责任的条文有:第一种情形:第97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实施之日(注意,这里是“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第二种情形: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注意,这里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第三种情形: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自满一年即日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见,《劳动合同法》承前启后,对于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同情形,规定的相应责任也各不相同,甚至大相径庭。本案劳动关系明明属于第三种情形,沪上三级法院为何“事不关己”坚用第一二种情形判案?故意错用法律条款,怎能体现司法公正?
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薪酬的责任是什么?本案劳动关系双方薪金支付标准约定非常明确,三审法院故意不予采信,一再回避“同工同酬”法则,强逼劳动者接受一个“霸王条款”,受到劳动者强烈质疑,对此法院不予理睬;没有“同工同酬”法定原则支撑,三审维持的薪金支付“小月月”蹦极,天上地下乱跳,看似“双倍”,其实不过是哄骗小孩玩儿。谁都不会相信,本案二审审判长羊焕发博士的月薪不是“同工同酬”,而是上月八千、下月四千乱“蹦极”。那么,羊博士为什么要故意枉法裁判支持本案劳动者之薪金支付标准一会儿天上、一会儿地上乱“蹦极”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为古训。
1。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6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规定,应发“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国务院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2001.9)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对此,第3条规定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2。劳合法实施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劳合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既然法律规定如此清晰,用人单位没有一项严格依法办理,劳动者一再主张,沪上三审法院为什么不予判令用人单位依法履责?三审法院故意装糊涂,正道不走、偏行鬼路,一而再、再而三故意枉法裁判,合谋侵害本案劳动者合法权益而无所顾忌,这究竟是为什么呢?对此严重问题,徐汇法院、沪一中院、沪市高院负责本案的各位办案人员均无言以对,希望“十大法治人物”“全国模范法官”袁月全http://www.hshfy.sh.cn/yyqxxweb/不吝点评,能够让马勇刚羊焕发周林发们懂得什么叫依法办案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