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庞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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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4 11:21:16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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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最高院人民来访接待室的信
发表时间:2007-8-13 10:29:00  阅读数次: 4

前言:因一件打了六年多的有关一个荒唐的劳动教养且致死人命的马拉松式的官司,不要说当事人,就是做为代理人的我,一个企业的技术人员,也已是精疲力竭了:在现实的司法环境中,谁又能与那些号称“代表国家”的公安部门“奉陪到底”?何况是充满泪和血的农民工?前不久看到过最高院肖阳院长关天“让民告官不再难要有硬措施”的讲话报导,又看到最高院副院长奚晓明关天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异地管辖的报导,给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写了封举荐信:“关于案件异地审理的举荐信”,把这一“可以写成连续剧”(注:新华社某分社一记者语,本人说“应是纪实或报告文学”)的案子予以举荐,盼这一“诉讼马位松”尽快跑到终点,好让人们对司法公正能拣回一点信心。可一个月过去了,看来邮资是白费了。现将举荐信公开发表,盼能有幸引起司法部门的重视。

关于案件异地审理的举荐信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

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关于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讲话,联想到最高院院长肖阳之前关于民告官不再难要有硬措施的谈话,现将本人代理的一个农民工状告乌鲁木齐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行政案件举荐作为“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案例,请转交有关领导和部门。

案情介绍:原告:王哲蕊(甘肃来疆务工人员田同宗之妻)。

代理人:庞树林,新疆独山子石化总厂职工。

被告:乌鲁木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说明,下文引号内引用部分均出自被告的有关文件或法庭叙述。)

200024日(农历大年三十)凌晨二时,乌市水区公安分局刑警任强、戴忠强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两人以上+着装=出示证件”(被告代理人当庭辩论语))在甘肃来乌鲁木齐务工人员田同宗一家四口的租住屋进行“清查”(该行为的合法性未经法庭辩论和审理),“在甘肃籍外来人员田同宗的床铺下查获六台应急灯”,市劳教委对一个“无扣押清单及其它手续”、证据不但不能互相印证而且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报批材料,“只从报批材料看”(其实只要是“看”了,也绝对不会“批”的,因为材料太荒唐了),于200045让田同宗在一个“现决定对马进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的《乌劳字[2000]18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附1)上签了名。这一决定书未告知田同宗的家人。2000109田在劳教事故中死亡。田死亡后,田妻王哲蕊在劳教所看到了这份荒唐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从决定书中被决定劳教者的名字是“马进”而非“田同宗”及所谓的嫌案物品作价正好是劳教的下限“500元”,王哲蕊验证了此前田说的被刑讯逼供诱供的事实。王哲蕊带着两个未成年子女多次寻求公安机关进行复议,不但不能得到合理的答复,更多次遭到“盲盗”之类的辱骂。2001516田同宗之妻王哲蕊向水磨沟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直到2001625第一次开庭,被告不但没有向法庭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而且当庭才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甚至在2001831的第二次开庭时,当庭说自己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规(由原告提供)“太老,太罗嗦”“二十年前的”。在法庭辩论中,被告明确表示放弃关于原告诉讼时效的辩论。客观地讲,一审庭审虽在程序上多处违法,但审理还是比较公正的,可一审[2001]水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却适用了《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款(非受案范围)第五项而“驳回原告王哲蕊的起诉”。

原告以一审是合议庭在审案还是某种势力在“审案”的质疑向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乌中院的二审不但程序上违法(如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有人民陪审员),而且极不公平(如上诉人陈述时审判长长时间离开法庭;不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质证;法官当庭向被告口中递话)。最后乌中行终字第49号《行政裁定书》适用了《解释》的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项“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而“……维持原裁定”。更不可思议的是,(2001)乌中行立字第2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竟以当事人申诉权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为依据,驳回当事人的再申申请。

2002729王哲蕊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递交了“行政申诉书”。期间高院的楼盖“高”了,门更难进了,就是进了门,作为年近六旬的代理人,我也受到某些法官的羞辱。庆幸的是,高院内也有正直的法官(起码是有同情心、有正义感、有良心),如高院行政庭的刘琼法官,立案庭的张副庭长等。在他(她)们帮助或审理下,2006720,我们拿到了(2003)新行监字第59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书认为,“原一、二审法院以申诉人王哲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王哲蕊的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并作出了“指令乌中院再审”的裁定。

正像我在乌中院再审的“最后陈述”中所说(本人拿到高院裁定书的日记摘录),“拿到‘指令……再审’的裁定书,按说应很高兴的,可我高兴不起来。我在想,在司法资源很有限的当今,那些法官(其实可能是执政者、当权者的意志)却要这样忽悠百姓、忽悠法律、忽悠做人的起码道德—良心!……我想到了在这座高楼里还有刘琼那样的法官,还有那位只知其姓不知其名的张副庭长,心里好受点。……这官司的路还很长,法治的路还更长。”

去年中院进行了再审,在中院再审的最后陈述中,出于被告是首府的市公安局和水区法院一审的表现,我提出了“提级审理”的请求,中院审委会决定,仍裁定指令水区法院进行再审。

按说这个一个农民工和市公安局不对称的马拉松式的行政诉讼应快到终点了的。水区法院于200749进行了再审。对水区法院的再审,我在“代理词”中表示了多处“遗憾”,合议庭虽最后判决“撤销原审被告……(2000)第18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但判决书中对乌市公安机关和劳教机关的多处“证据”认定有误,对原告的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对这样一个原审原告“赢了”了的判决,要不要上诉,我犹豫了,我在日记中写道:“我是位企业的技术人员,企业对于安全事故有个‘三不放过’的要求,其中就有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学习了几年‘行政诉讼法’的我,认为该法不仅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一部法律,也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依据,更是提高执政者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举措。按说我已实践了当初的承诺,我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了,而我却‘天真’而‘认真’(司法专门人员对本人的评语)地要让那些违法行政的工作人员受到教育。我感到,如果司法监督不能使行政行为人受到教育,而只让国家埋单而进行‘国家赔偿’,好像感到是在拿我的钱去赔偿,心里总不是滋味。我‘可笑’地忧国了:这样的审判,于国家有什么好处?

作为特别代理,我写了‘行政上诉状’(附3),但我犹豫了:这上诉状要不要递交?如果要‘认真’,这官司还可能再有个六年(也不知能不能公正),不要说那些违心违法裁判的法官,就是行政行为方,不管是当事人还是代理人,尽管他们背着牛头不认脏(赃),但他们工资照领,而且可能因辩护有功而升官晋级,谁又给我的当事人发生活费?她能撑下来吗?我能撑下来吗?”

我一直在善良地想,执法不规范是早前我国行政机关的通病,劳动教养更是“无章可循”,我很想和对方当事人在饭桌上把这一官司“私了”,只要能让我的当事人得到平反,他的家人得到赔偿,行政机关得到教训,就可以了,别再浪费司法资源了。可公安方面不但没有半点认错的意思,而且继续伪造“证据”,甚至“翻供”,如早在2001年“乌公法字[2001]17号复查决定中就称水区公安局上报的材料中“无扣押清单及其它手续”,但在0749的再审中却拿出了一个全是公安人员签名的“市公安局扣押财物收据”作为“扣押清单”的“证据”;又如在2001年的第一次一审时,被告代理人当庭将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中“决定对马进收容劳动教养一年”读作“……对田同宗……”,可在07年的一审再审中,被告代理人竟说他们到2003年才知道2000年那份劳动教养决定书“打印错了”而作出了“更正”(附2)。对于这样的被告,如果是刑事犯罪嫌疑人,就应适用“抗拒从严”的规定了,可他们却“以国家的名义”在亵渎着法律!

当我还在犹豫时,对这样一个给足了公安机关面子的判决,被告乌市劳教委提出了上诉(附3),我想不到这些执法人员竟法盲到如此程度,竟无赖到如此程度。我真怕在与这些号称“代表国家”的人的马拉松官司中累死人们对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的信心!

通过代理这一行政诉讼,我见识到了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如本案中的公安劳教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能力是何等低劣,经过六年多三级法院的五次审理,正像肖阳院长所说,让我对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权威产生了怀疑:这架天平是不是架缺斤少两的天平?是不是黑心枰?

尽管像这样的案例可能比比皆是,看到两位院长的讲话我还心生幻想,就像在对乌劳教委的“上诉状”的“答辩状”(附4)中所说,“愿有关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拿出勇气,让这一行政诉讼的马拉松尽快跑到‘终点’”!

盼着这个案件能作为“指定管辖”的试点。

谢!

 

 

 

举荐人:庞树林      2007.7.12

通讯地址:新疆独山子石化总厂通讯公司。

邮编:833600  

电话:09923865099    13809923736

 

 

1:乌鲁木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 乌劳字[2000]182号(复印件);

2:关于对乌鲁木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乌劳字[2000]18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更正的决定(复印件);

3:上诉状(劳教委)(复印件);

4:关于劳教委上诉状的“答辩状”;

5:行政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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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花甲之年,还像一个未成年人一样天真,对世事对人还认不清,所以处事难免处处碰钉子。尽管有时碰得进乎头破血流,但仍不改或难改天真本性,总以为世事总会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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