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原告沈洪钦诉被告金樟林担任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未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擅自篡改公司章程,为自已个人变更增加和私自受让公司股份107.66万元的行为无效的股东权纠纷一案(嵊州法院不予受理),绍中院于9月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金樟林提供的证据中,我们惊讶地发现嵊州市体改委于2004年8月23日出具的一份《关于浙江省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2000年深化企业改革调整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有关情况的说明》,2004年12月1日绍中院判决以缺乏合...
注:此材料8月18日特快寄绍中院王育君院长,审监庭郭黎帆庭长(该案审判长) 这样的再审案应该追加第三人出庭参加再审诉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是浙江省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职工股东(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附件一、40位股东申请抗诉书),经省检察院(2007)浙检民行抗字第85号民事抗诉书(附件二:省检民事抗诉书)向省高院提起抗诉,省高院(2008)浙民监抗字第38号裁定发回绍中院再审,绍中院按原一审后再启动再审程序,应该...
第四次请求 第三人出庭参加再审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沈洪钦等40位是浙江省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股东,申请人是本案抗诉申诉人即利害关系人,从08年8月4日上午再审开庭的情况看,沒有追加第三人(即申请人)出庭参加再审有违法定程序,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前几次申请...
第三人出庭参加再审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沈洪钦等40位是浙江省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股东,申请人是本案抗诉申诉人即利害关系人,现离08年8月4日再审日期将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再次向贵院申请。 请求事项: 追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第三人身份出庭参加原告金樟林与被告浙江省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股东权纠纷一案再审诉讼;并提出独立请求: 1、驳回原告金樟林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现重新审理是由于申请人向检...
浙 江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民事抗诉书 (2007)浙检民行抗字第85号 沈洪钦等40位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股东系金樟林、浙江省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股东权纠纷一案的利害关系人,其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抗诉,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申诉人(案外人)浙江省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40位股东。诉讼代表人沈洪钦,男,54岁,汉族,住嵊州市雅石路1号。诉讼代表人陈洪明,男...
追加确认申诉人为第三人出庭参加再审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沈洪钦等40位是浙江省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股东,申请人是本案抗诉申诉人即利害关系人,我们申诉人已于08年7月6日特快寄给贵院审监庭,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打了《关于申诉人请求出庭参加再审的报告》,未见支持,还有与本案相关的事实依据也向贵院审监庭反映了,现离08年8月4日再审日期将近,申请人(申诉人即利害关系人)再次向贵院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追加确认申请人(申诉人即利...
转载 浙江省绍中院(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是大家看看绍中院对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是怎么判的,有一个了解的过程。
民 事 抗 诉 申 请 书 申诉人:浙江省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40位股东。诉讼代表人:沈洪钦,男,54岁,汉族,住嵊州市雅石路1号 诉讼代表人:陈洪明,男,39岁,汉族,住嵊州市南马路171号6单元601室 被申诉人: 金樟林,男,1958年3月17日,汉族,住嵊州市剡湖街道龙会中 路30号401室 被申诉人:浙江省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裘 星 职务:董事长 住址:嵊州市越秀北路66号 申诉人因是两被申诉人股东权纠纷一案的利害关系人,该案已经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
浙江省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原董事长金樟林(05年10月11日因虚开发票骗取国家税款被判缓刑的带刑之人未期满)作为原告于2006年3月6日诉被告医药总公司股东权纠纷一案,向绍中院提起诉讼,诉请:1、确认2000年9月27日被告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医药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决议合法有效。2、确认原告于2000年 10月17日向被告缴纳881600元新增股本金的行为合法有效;确认原告上述新增881600元股本金目前已增值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