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再被延押,民進黨即批之為無正當性和必要性,不無相當道理: 1. 台非陪審制,証据全由法官裁量,煙滅或偽造証据及串供的風險皆易於控制和鑑別,风險不大,而且審理已屆數月,此慮尤屬牽強。 2. 扁解押後仍可被全日住所监禁,非真有逃亡之虞。 3. 扁絕食及所謂〝〔言詞〕攻击司法〞等動作皆在其个人權利範圍之內,法官之有关裁決本不應受其影响。 法官應独立辦案,但法治〔rule by law〕不等同也不應變成為法官專制〔rule by judge〕,...
不久前台灣有位名政論家大胆預測馬英九2012年的連任勝萛不大,惟此事在此時言之尚早,但營造馬英九08年絕佳氣势的两大因素確已不再:1.藍營久鼈八年的怨氣所儲的爆發能量;2.倒扁風潮。因此,马08年58%對42%的赢面势將下調至約53%對47%的水平,約3%少許中間遊離選民的翻盤便可决定勝負。 而馬英九若將两岸政治協商變成12年大選議題,就吸票功能而言,無疑甚具挑戰性: 一.大陸當局最近對台入WHA為觀察員一事所展現〝一中〞和反對〝...
吳冠英所爆出的范藍欽風波、清楚反映出台灣統獨光譜中之一色,同時也折射出其他各色,而此眾色在台岛內相互爭輝,既决定台之政局,更攸关两岸前途的走向。可按其各对當下大陸方面的向心〔或相反的離心〕的強弱依序定性和定量之: 1. 國粹藍,5%:郭冠英批蔣〔介石〕挺張〔学良〕,甚至不反对解放軍对台出兵,正是此類成員的典型,精神上獨尊〔中華〕國族主义、在現實上又可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主要组織有統一联...
美国政府意欲追討AIG已發出的花紅,此作法實有欠道理: 1. 美囯憲法禁止政府不依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剝奪人民的财產權,花紅是員工按和公司簽的契約所取得的财產權,政府根本無从插手干預。現國会企圖通過特殊法律就這些花紅抽90%重稅,明顯有違憲法精神。而且,法律只針對個別少数人,以及藉稅法以達懲罰目的,就法論法,皆甚不妥。 2. 就事論事,AIG為 保留必要人才而發花紅,若一味計較支出的1.6億美元,比起1千7百亿 的政...
因父輩隨蒋介石赴台而在台成長的外省第二代們,今早都已屆中、老年之際,究有些怎樣的身份認同感?他們之中恰包括了現正執台政牛耳的馬英九和劉兆玄,最近因郭冠英敢罵〝台巴子〞的新闻之突現,尤其值得研究。 其等父母很多乃當時全中国五十多萬的大學教育程度人中之三十多萬赴台人員,更非日据時代之本地台人可比。自幼的耳濡及庭教,為他們种下〝大中国〔相對於小台湾〕〞意識;但同時而有的國民黨背景和教育,也為他們烙上根深蒂固的〝反共〞意識...
沸沸揚揚的扁珍案如雪球般愈滾愈大,司法如何收尾仍高度不確定,扁的政治生命是否完結也就言之尚早。扁已認政治及道义上之錯,但坚不認法律上之罪,鬥志和企圖心非不可說還相當高昂。他說要思考新組台獨黨,姑不論其決心、動機、或成事機率為何,若纯从理念方面論究之,確非全屬無稽之言: 1. 今之汲汲反扁者,藍營與否,絕多只貶其貪腐,而鮮攻他有关台獨的作為或論述;極少数如林濁水反批他一貫不够獨。 2. 綠營之所以未和扁切割...
有西方学者將民意政治分為理念和務實两大型,前者著重直接民主的原理,後者則反;前者以古雅典為典型,而今之美國無疑乃屬後者。 美國憲法採三權分立,各有反民主的架構如:1. 總統大權由贏家獨攬,不若內阁制可按比例分配;2. 參议院的組成與選民人口比例全脫鈎;3. 大法官既終身職又非民選,且其任命全不受最按民主原則選出的众院〔受參院〕審核。 換言之,美國司法的民主性很有限,尤其可不受民意政治所左右。 美國享有成熟民主是如此,台灣的...
奥古斯丁曾對上帝忏悔說:〝無妻者能專心事主,有妻者則留心俗事,想取悅於妻。〞故不奇也:扁在新書說珍既为他坐輪椅廿三年,他甘為她坐廿三年黑牢。扁非愚人,扁案結局究如何,他必心裡有數。 台案概依法官的自由心証而定,但因須明列依客觀証据推出兼合情合理的裁判理由,亦非纯任主觀所定。就審判法官角度想,珍昨証詞對扁應有利有害,要言之: 1. 國務机要费認偽造文書及領$全交扁,扁乃共犯,除非採纳...
孔老夫子句不為人熟知但非常高水平的話:〝眾惡之,必察焉;众好之,必察焉。〔衛靈公〕〞 用今日的話語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管其人在德行及政治等方面上有怎樣的风評,都必須嚴格小心就事論事、就法論法。 因此,儘管人們看到扁案有超大筆現金的搬動、鉅額款項在島海內外轉帳...,說扁一審必將定罪言之尚早,因法院必须只依証据、非推测,認定犯罪事實,然而: 1. 違反献金法,如扁所自認,不科予刑責。 2. 特偵组儘管已大肄...
陸方单面宣示为台船護航,是否可加速两岸和解?須从此事之性質及份量論: 1. 護航本屬國际商事,一般不涉政治,如美方即另曾謂美國的臨近軍艦、按國际法慣例、必救援遇刼商船,由卄多國參与的聯合艦隊的作法當同。台船九成五以上皆冊歸賴比利亞或巴拿馬,更不至被獨除保護。 2. 台船過亞丁灣之次數量甚有限,不成大患,台方非必有求於陸方,陸方或待台方先有求再論。 3. 陸方顯有藉此事例以宣示对台〝行使主權〞之意圖,事关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