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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邓聿文的凤凰博客</title>
        <link>http://blog.ifeng.com/849493.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邓聿文的凤凰博客]]></description>
        <pubDate>Tue, 14 Oct 2008 13:10:12 +0800</pubDate>
        <lastBuildDate>Tue, 14 Oct 2008 13:10:12 +0800</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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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guage>zh-cn</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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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收费经济不除，建设服务型政府只能是空话]]></title>
            <link>http://blog.ifeng.com/article/898332.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收费猛于虎”，这句话在李金华日前所作的2006年度审计报告中得到部分证实。与往年审计不同的是，今年重点审计了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的收费情况。结果发现，和中央部门本级预算执行相比，其所属单位问题比较严重，尤其是所属单位依托部门权力收费的现象比较突出。我们看到，在抽查的26个部门所属的138个单位中，有5个部门将享有的收费权转移、分散到下级单位，涉及收费4.84亿元，仅2005年和2006年，这些单位就因此受益1.15亿元；有12个部门所属或管理的28个单位依托部门的权力、影响及公共资源等收取费用，涉及45个收费项目，仅2006年收费就达3.37亿元，比上年增长10.8％。调查表明，收费已成为一些部门所属单位最为重要的资金来源，有的甚至依靠收费生存。<BR>&nbsp;&nbsp;&nbsp; 可以说，审计报告用无可辩驳的数字说明：中国正在陷入收费经济的泥潭中。<BR>&nbsp;&nbsp;&nbsp; 近些年来，有关中国行政性事业收费的规模到底有多大，一直是雾里看花，众说纷纭。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字，2005年中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达4000多亿元。但对这一数字，人们多有怀疑。有人估计至少在万亿元以上。比如，经济学家周天勇经计算得出，2004年，单工商、质监、城管、消防、交通等政府部门所收费用就高达9367.67亿元，加上检察院和法院所收的356亿元，共计为9723.67亿元，<BR>&nbsp;&nbsp;&nbsp; 公共财政学的一个准则是：只有政府向自然人和法人提供准公共产品，才可收费，而且收费的价格水平和范围要受到社会的监督，除此之外，像议会、政府、司法、警察、军队等等机构，由纳税人向政府交税，再形成政府的公共和社会管理预算，以此方式来供养他们。除了国家的征税机构，决不允许它们凭借自身权力随意向自然人和法人通过收费和罚款来筹集经费供养自己。这是现代政府必须遵守的一个基本原则。<BR>&nbsp;&nbsp;&nbsp; 然而，在目前的中国，收费现象比比皆是，几乎没有不收费的政府部门。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5月份在收费统计工作座谈会上就表示，行政部门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坐收坐支和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普遍存在。像人们反感的教育乱收费、医疗乱收费不过是其中比较突出的罢了。<BR>&nbsp;&nbsp;&nbsp; 过多过乱的收费，首先与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人员庞杂有关。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底，31个中央部门共管理各级各类单位（不含经国务院批准的职能司局等内设机构和派出、分支机构）5074个。目前中国共有事业单位人员3000万，没有进入社会保障的公务员退休人员1000万左右，县乡还有1200多万非编制干部。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无限制膨胀，财政给不了那么多钱供养这些人员，其经费来源就只能出自行政和行政事业性的收费和罚款。尽管后来对只给“政策”不给钱的财政体制实行了“收支两条线”改革，但由于在具体实施中依然将非税收入全额发还或差额返还给收费单位，事实上也就变成了下达收罚任务、超收奖励、罚款分成的体制。<BR>&nbsp;&nbsp;&nbsp; 另一个原因与审批有关。行政和事业部门能够有收费的机会，除了有管理之名外，更由于有审批权力之实。相对于其他管理手段，行政审批和许可能够直接、显著地体现部门权力，而这些手段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很容易异化成为以收费为根本目的的行政审批和许可。事实上也是这样。2003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各地和中央部委虽然清理出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可由于这种清理靠的是政府部门的自觉，在很多地方和部门便出现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的现象，保留下来的基本上是有利的、能够收费的项目，无利可图或者收不到多少费的项目才被清理掉。而且某种程度上现在行政审批又有反弹的迹象。可以说，在我们这里，政府体制最明显的两个特征就是审批和收费。<BR>&nbsp;&nbsp;&nbsp; 依托部门权力、影响和公共资源的收费经济的流行，其所产生的示范效应会刺激政府部门和行政性授权机构想方设法、巧立名目去大肆敛财，从而加重群众和企业的经济负担，抑制社会创业，窒息社会活力，破坏社会的公平和公正。所以必须对收费经济进行改革，废除目前政府各部门和授权的事业单位在行政性收费和罚款上的自收自支和收支两条线体制，凡须财政供养的提供公益性服务的事业单位，都应当由政府预算经费供养，禁止通过向居民、工商户和企业收费和罚款来筹集经费。另一方面，既然收费的根源是由机构和人员的臃肿膨胀造成的，要改革收费经济，还必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清理审批许可，把不该由政府承担或政府管不了的职能转移出去，以外包或出售的方式推向市场，实现政府与企业、社会、市场之间的合理分工，让政府回归到一个中立的监管者角色。这是根本。否则，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就只能成为一句空话。<BR>]]></description>
            <author>邓聿文</author>
            <comments>http://blog.ifeng.com/article/898332.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hu, 28 Jun 2007 22:20:47 +0800</pubDate>
            <guid>898332</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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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山西黑窑工与重商主义]]></title>
            <link>http://blog.ifeng.com/article/880344.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山西黑窑工与重商主义<BR>邓聿文</P>
<P>&nbsp;&nbsp;&nbsp; 随着有关部门对山西黑窑工事件调查的逐渐深入，我们看到了比夏衍先生在其名篇《包身工》中所描绘的罪恶还要严重万倍的恶行。很难想象，在文明昌盛的现代社会，人性的黑暗竟会到如此地步。<BR>&nbsp;&nbsp;&nbsp; 但是，在愤怒之余，现在该是检讨事情原委的时候了。人皆有恻隐之心，无良窑主、包干头以及打手们令人发指的行径，我想不是他们天生就具有的。能让这些人丧失人性到这种地步，只有一种因素，那就是利益。<BR>&nbsp;&nbsp;&nbsp; 根据媒体的报道，在山西黑窑工事件中，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利益产业链条。这个链条的起点是人贩子和黑中介，还包括本应起到监督作用的劳动监察部门，中间是包工头和窑主，链条的末端则是当地的派出所和其他执法机构。每个环节都各司其职，同时在这个利益链中取得一份收益。比如派出所本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打击这种丑恶的行径，但因为收取了黑心窑主交纳的保护费，对于窑主们盘剥窑工的种种罪行，也就不管不问了。现在还不清楚是否有地方官员以及多少地方官员涉足其中，充当窑主的保护伞。但从山西黑窑工规模之大以及存在时间之长来看，没有相关部门和官员的庇护，是不可能的。事实上，据一些媒体披露，黑砖窑所在地洪洞县政府有关部门早就知晓黑砖窑的存在。（见6月18日《第一财经日报》）<BR>&nbsp;&nbsp;&nbsp; 反思山西黑窑工事件及其背后的利益链条，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它是目前中国推行的“重商主义”发展路径的必然产物。<BR>&nbsp;&nbsp;&nbsp; 所谓“重商主义”，指的是十六至十八世纪主宰欧洲的一种主流经济学说，它主要是透过国家政权去推动商业及贸易的发展。在重商主义盛行的国家，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政府高度管理和调节，政府给与其钟爱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各种特权，后者相应地从政府那里获得各种有利条件。我们耳熟能详的重商主义的细节有：立法带有独裁主义性质；政府经常站出来，直接进行经济干预；与政府没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和个人，难以进入有效益的经济领域；以及政府各部门办事效率低下，等等。<BR>&nbsp;&nbsp;&nbsp; 在重商主义的经济中，权力尤其是特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如何赢得特权，并使法律完全为自己服务，就成为企业和个人最为关键的工作。那些拥有特权的组织和个人，总是能够得到国家最好的服务，为了持续享受这种服务，他们宁愿牺牲社会其他阶层的利益。正因为此，这种看似宏大的经济体制会导致一系列病态的经济现象：首先是法律体制的过渡干涉，其次是无所不在的官僚主义现象，最后是各种利益集团几乎绑架了国家。<BR>&nbsp;&nbsp;&nbsp; 尽管重商主义在其发源地欧洲早已销声匿迹，但中国却接过了欧洲重商主义的衣钵，而且在我们这里政经勾结比早期欧洲更有过之而无不及，到处都可看到政府向商人“媚富”和商人向政府“纳贡”的现象。以这次广受关注的洪洞县广胜寺乡曹生村王斌斌的黑砖窑为例，在其开业的一年多时间里，洪洞县环保局、广胜寺矿管所及派出所等，频频送抵执法通知书，索取罚款和办案经费等。<BR>&nbsp;&nbsp;&nbsp; 在重商主义的发展环境下，商人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一直想尽办法降低成本；地方官员则为了提高本地的生产总值，对商人的种种不良和违法行为，也就尽量容忍，甚至暗中协助。山西黑窑工和童奴的出现，也无非是在这一前提下，窑主希望通过剥削一些更容易剥削的工人，来榨取更多的利润，只是手段之残忍，超出了人们的想象。而当地政府明知黑砖窑及童奴的存在却并不取缔，也是因为黑砖窑能够为地方贡献很多的ＧＤＰ，官员靠这些ＧＤＰ得以升迁，顺便还可以向窑主索取保护费，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有了利益的驱使，哪管窑工的死活。<BR>&nbsp;&nbsp;&nbsp; 所以，要彻底铲除山西黑窑工事件的发生，就必须改变目前充斥整个社会的重商主义利益结构。运动式的工作组模式和严打虽然必要，但只能凑效于一时，风浪过后，各种陈渣又会泛滥。只有改变发展路径的重商主义，使得地方官员特别是监管部门对当地百姓负责而不是仅对上级负责，其利益与百姓利益接轨，真正由民众的民主选举来决定官员的升降去留，类似山西黑窑工这种违背人类基本道德的现象，才会在阳光下消失。</P>]]></description>
            <author>邓聿文</author>
            <comments>http://blog.ifeng.com/article/880344.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Wed, 20 Jun 2007 15:31:43 +0800</pubDate>
            <guid>880344</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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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票决拆迁与政府善治]]></title>
            <link>http://blog.ifeng.com/article/867456.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票决拆迁与政府善治<BR>邓聿文 </P>
<P>&nbsp;&nbsp;&nbsp; 水可载舟，亦可覆舟，这是一句古老的治国格言。对于一个以执政为民作为治国理念的政府来说，高度尊重民意乃是执政为民的基本前提；科学处理民意，则是执政为民的必需智慧。<BR>&nbsp;&nbsp;&nbsp; 近期，北京市自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单个拆迁项目酒仙桥地区房改带危改工程因由居民投票决定拆迁进程被舆论看作是城市拆迁中的“民主试验”而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6月8日居民投票的结果显示，在拆迁所涉及的5473户居民中，有3711人进行了现场投票，占总数的67.8%。而在3711票中，赞成票2451张，占总票数的66%，占所有居民的44.8%。反对票1228张，占总票数的33%。无效票32张，占总票数的1%。<BR>&nbsp;&nbsp;&nbsp; 这一票决结果虽然可能没有达到政府和开发商所希望的那么高比例，但总算为政府的拆迁开出了一张合格的“民意单”。因此，单从票决结果来看，政府和开发商是可以放心的。也因为此，一些评论认为此次票决民主是一种“伪民主”，他们的理由是城市拆迁涉及到公民的财产权，而财产权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权，是不能由民主投票方式决定的，否则，会出现所谓的“多数人的暴政”。对此，我是不大同意的。<BR>&nbsp;&nbsp;&nbsp; 不过，我不想在这里讨论民主问题，而想说说政府治理。尽管在酒仙桥危改工程的票决拆迁中，有关部门的出发点是避免出现“钉子户”，也尽管在6月8日的投票中有种种遗憾，比如，没有公众认可的具体操作程序，投票规则和投票内容也完全由街道办和开发商制定，但是，我依然认为这是城市拆迁的一种好办法。在近年因城市拆迁引发出来的各种冲突已成为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的时候，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而言，酒仙桥危改工程的票决拆迁，给相对弱势的居民一个诉求自己利益的机会，避免过去政府单向度的行政决定或强制命令，至少体现出了政府的善治意愿。<BR>&nbsp;&nbsp;&nbsp; 所谓善治，是指一种良好的治理，也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意味着国家与公民社会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合作管理，从而促成国家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而国家与公民社会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互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就此而言，没有善治，就没有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和谐，也就没有和谐社会。<BR>&nbsp;&nbsp;&nbsp; 从酒仙桥危改工程的票决结果来看，要体现善治的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有效等特征，前提必须是充分征集和听取民意。民意作为一种自下而上的意志表达，它是一个社会多树人的利益的集合。因此，一个合理的社会，应当不能无视公民的普遍意志，相反，要创造各种条件让全体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以及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在城市拆迁中，让居民全体投票来决定拆迁进程，这就为实现民意与政府决策的互动，建立了一条合适的渠道。<BR>&nbsp;&nbsp;&nbsp; 可以肯定，一个不尊重民意的社会，不是一个有着良好治理的社会；同样，一个不尊重民意的政府，也不是一个好政府。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舆论管制的逐渐放开和互联网的普及，公众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度和公民权利的维护意识日渐高涨，民意的表达方式和表达渠道日益多元。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开始更加正视民意的存在，并在政府决策与民意之间寻求互动，民众的意见被越来越多地纳入政府官员的视野。这是一个好事，表明我们的政府在善治方面迈出了良好的一步。<BR>&nbsp;&nbsp;&nbsp; 但是，正如政府的意志并不必然是真理一样，民意也有它的盲目性，有时并不是理性思考的结果。特别在有了网络之后，民意的表达有了更大的空间和更便捷的渠道，但也因此更具有情绪性。所以，如何慎重对待民意，在我们目前由传统的威权政治向未来的公民政治转变的阶段，就需要政府仔细掂量。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在分析后发国家的社会变迁时，曾指出，当后发国家处于经济繁荣期的时候，也是最容易出现政治动乱的时期。因为这个时候经济发展使人们有私产需要保护，而私产的保护势必促使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对政府的民主诉求也增多，如果这种权利意识和民主诉求在一定时间内如突然迸发，其所产生的巨大冲击力非常可能会超过一个社会的承受能力，从而使一个国家陷入政治不稳定。而对后发国家来说，维持稳定又是最重要的工作。中国现在就处于这样一个时期。因此，正如《南方窗》去年的一篇文章所说，如何将激涌的民意控制在目前国家资源可以接受的程度上，在吸收和利用民意实现政府善治的同时，又避免因民意的过度表达而冲击政府权威、引发政治冲突，将考验政府的治理智慧。<BR>&nbsp;&nbsp;&nbsp; 总之，政府的善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对民意的尊重上。酒仙桥的票决拆迁以及厦门市暂缓PX化工项目等近期发生的一些事件，表明政府尊重民意并试图改正错误决策的善治倾向。这是值得鼓励的现象。但只有当政府的善治成为一种常态而不仅仅是个别现象时，我们所期盼的公民社会才有可能实现。</P>]]></description>
            <author>邓聿文</author>
            <comments>http://blog.ifeng.com/article/867456.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Wed, 13 Jun 2007 21:23:47 +0800</pubDate>
            <guid>867456</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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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可怕的“驱赶有前科暂住者”]]></title>
            <link>http://blog.ifeng.com/article/853643.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可怕的“驱赶有前科暂住者”<BR>邓聿文<BR>&nbsp;<BR>&nbsp;&nbsp;&nbsp; 中国古代的专制社会，官府一道命令，可以对治下的老百姓“抄家”、“籍没”，还可以强迫大迁徙。现在在温州，如果你是外来人口的话，如果你再不幸还有前科的话，那么，对不起，你是不受欢迎的人，有可能遭到被驱逐出温州的命运。<BR>&nbsp;&nbsp;&nbsp; 从今年4月起，生活在温州的81万外来人口，以是否有犯罪前科，分成两类。有前科的人被记录在当地公安系统的“高危人员”名单中，他们或被劝离、或被驱赶出了温州，而经过抗争留下的人，则生活在警方管控的阴影之下。（6月5日《南都周刊》）<BR>&nbsp;&nbsp;&nbsp; 老实说，当看到《南都周刊》的这个报道时，我有一种发抖的感觉。我好象不是生活在人权思想普照、市场经济发达的21世纪，而是生活在没有人权的黑暗的中世纪。是的，尽管这儿没有我国其他地方到处可见的地域、口音或身份的歧视，然而，这个以是否有前科区分犯罪并进而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歧视，却比其他歧视更令人恐怖万分。<BR>&nbsp;&nbsp;&nbsp; 根据温州有关方面的解释，他们这么做，一是出于与此前的“两查一管”制度相衔接的需要，二是与去年温州下辖的鹿城区发生的两起治安事件有关。所谓“两查一管”，“两查”指的是检查落脚点的人和落脚点的物，通过指纹、身份和物品比对，搜集相关信息和证据，打击犯罪；“一管”就是管理有前科劣迹对象，目的在于“挤压犯罪空间”。据悉，该制度曾作为温州管理外来人口的犯罪问题的有效举措而被各地前来取经学习过。而鹿城区的两起治安事件，令该区有关管理者“很没面子”，直接导致了这一决策的产生。其具体做法是，对上名单的高危人群经两查一管后，先是打击，打击不了再驱赶，若驱赶也没用，最后就由警察来管控，定期向警察报告自己的行踪。<BR>&nbsp;&nbsp;&nbsp; 从温州市的该举动中，我嗅到了一股陈腐的“血统论”或“出身论”的气息。“血统论”或“出身论”根据血统或出身，把人分成三六九等，以及革命还是反革命，并由此决定一个人应该过什么样的生活。这种非黑即白的二分法在我国文革时期曾大行其道，搞得人人自危。温州市鹿城区的驱赶有前科暂住者，其隐含的前提也就是，凡是有犯罪前科的外来人口，其本质就是坏人，是需要防范乃至打击的。这种先把人进行社会性质的类别化，贴上标签的做法，实际上就是“血统论”或“出身论”的翻版。在我国民间经济最发达的温州，居然会出现这种思想，听来让人有些不可思议，但却是事实。<BR>&nbsp;&nbsp;&nbsp;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一项天赋权利。一个人除非触犯法律，否则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可剥夺和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而在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中，迁徙、劳动和居住权又是一项基本权利。法律应该最充分地保护公民的这种权利不受侵犯，这不仅是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也是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因为市场经济客观上需要资金、商品和人员的自由流动，而人员的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充满活力的真正源泉。这本应成为常识。而温州驱赶有前科的外来人口的做法，却恰恰侵犯了这一基本人权。在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前提下，仅仅凭借曾经有过的犯罪前科，就要限制和剥夺一个人在温州生活、居住和劳动的权利，还有什么比这更可怕的事情？<BR>&nbsp;&nbsp;&nbsp; 从温州方面来说，或许有很多条理由这样做，但是，任何天大的理由比起基本人权来，都是不重要的。如果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今天可以驱赶有前科之人，明天就敢驱赶无前科的人，后天一切人都将被驱赶。如果全国都像温州一样，那么这些有前科的人在他们的祖国将无立锥之地。这实际上是在“逼良为娼”，制造社会的分裂和对立。事实上，温州的劝离和驱赶运动，正在犯扩大化的错误。一些仅仅因口角被派出所记录在案，或者被警察罚过款的外地人口，也作为有前科人员而难逃此劫。而为了避免被驱赶，很多“有前科暂住者”，不得不注销暂住证，把自己隐身于茫茫人海当中。另外，温州有关方面把劝离和驱赶工作交给房主和工厂老板来完成，这更加深了外来人口对温州本地人的敌视情绪。所以，仅从效果看，驱赶有前科的外来人口也是得不偿失的，其制造的问题比解决的问题还要多。<BR>&nbsp;&nbsp;&nbsp; 在人权意识逐渐觉醒的今天，如何在遏制犯罪和发展经济之间寻找平衡，考验着城市管理者对社会事务的管控能力。而温州为了堵截犯罪，干脆将有犯罪前科的人全部赶走，这种将孩子与脏水一块泼掉的做法，不仅有违法治理念，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而且也凸显了城市管理手法的简单粗暴。此事发生在我国市场经济最活跃的温州，实在令人深思。</P>
<P>&nbsp;</P>]]></description>
            <author>邓聿文</author>
            <comments>http://blog.ifeng.com/article/853643.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Wed, 06 Jun 2007 16:38:09 +0800</pubDate>
            <guid>853643</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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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成果的全民炒股很正常]]></title>
            <link>http://blog.ifeng.com/article/805029.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成果的全民炒股很正常<BR>邓聿文</P>
<P>&nbsp;&nbsp;&nbsp; 随着沪市A股5月9日历史性突破4000点，有关中国股市泡沫的讨论又多起来了。一些研究者称，当前市场存在严重泡沫，濒临崩溃，投资者行为近于疯狂。其理由主要是：上市公司市盈率太高；民众大举入市。<BR>&nbsp;&nbsp;&nbsp; 笔者在这里不讨论市盈率的问题。如何来看待民众的炒股热情？中国股市是否到了全民炒股的程度？<BR>&nbsp;&nbsp;&nbsp;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8日公布的统计数据，4月份沪深两市新增A股账户总数高达478.7万户，一举超过了整个一季度的新增开户总数，同时超越了前两年的新增开户数总和。目前两市账户总数为9394.54万户（包括A、B股和基金账户），逼近一亿大关。现在老太太、大学生炒股都不新鲜了，连和尚都在忙着开户，在一些媒体的扇情报道下，股市似乎成了民众狂欢的场所，继而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对全民炒股发出诸如“危险”、“疯狂”等警示，仿佛一提到全民炒股，就是洪水猛兽。<BR>&nbsp;&nbsp;&nbsp; 事情果真这样吗？中国股民虽然开户数已接近1亿，但至少有2000万户是在旧体制下申购新股时所开设的现在已被弃置的“死户”，剩下的近8000万户多是一人两户，这样算下来，中国股市的实际投资者人数大致在4000万人左右。与中国13多亿人口相比，入市比例不是太高，而是太低了。就算实际投资者人数达到1亿，也是中国人口比例的十三分之一，这不仅远低于美国的50%，也低于中国香港的22％的比例（美国、香港的数据是2004年的），根本就没达到什么“全民炒股”的程度。<BR>&nbsp;&nbsp;&nbsp; 所以，“全民炒股”只是一种夸张的情绪化的说法。问题还不在于全民是否炒股，而在于全民为什么炒股？我认为，它至少反映了以下两个事实：首先，民众的投资意识和金融意识开始觉醒。在当前投资渠道还很狭窄，银行利率实际为负值，房地产投资又受阻的情况下，投资于股市正是人们的理性表现。培养人们的投资意识、金融意识、投机意识、风险意识和信用意识，一直是中国资本市场着力推进的一个目标，就此而言，全民炒股也是改革深化与社会进步的突出表现。其次，全民炒股是民众在分享中国改革发展和经济增长的成果。以前民众为什么对股市不热情？因为中国股市长期以来不是一个正常的股市，没有财富效应，自然也吸引了民众的参与。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长期制约中国股市发展的制度瓶颈，其财富效应初步显现。而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背景下，过去民众并未切实享受到多少改革发展和经济增长的红利。现在股市为民众提供了这么一个分享财富的机会，有什么不好？ <BR>&nbsp;&nbsp;&nbsp; 全民炒股也不等于全民疯狂。一些专家和媒体也许担心，当没有任何投资准备的人排成长队往股市里送钱时，冷静、理性、专业的投资活动有可能演变成热闹、发昏的群众运动。这种善意的提醒是必要的，但千万不要持先入为主之见。的确，一个过度炒作的市场，肯定已经背离了其真正的价值。然而，再成熟的股市也有不成熟的投资者，不能以此为理由指责人们不理性。事实上，大多数股民在选股时，非常关注公司基本面和宏观经济情况，尽管他们可能没有受过经济学的专业训练，但并不影响他们去努力掌握相关知识并做出判断。不管这种判断对不对，至少他们在做冷静的判断，这就说明群体性的盲目并没有存在的基础。况且，如果股市真有大批不成熟的投资者，也是因为他们从来没有投资过股票。不下水试试，就不可能知道水的深浅，也就学不会游泳；同样，不去炒股也就不可能成为股市成熟的投资者。如果认为不成熟的股民是导致股市大起大落原因的话，那么全民炒股就是让股民成熟起来的方式。<BR>&nbsp;&nbsp;&nbsp; 一些学者也喜欢用当年日本泡沫经济和股灾来简单比对当前中国的股市，说新进入股市的民众大多为中低收入居民，一旦泡沫破裂，造成的社会危机极有可能比日本当年还严重。由于金融模式和发展阶段不同，笔者认为，这种简单化的类比是站不住脚的。事实上，当中国股市从2001年的2245的高点跌到2005年6月的998的历史低点时，老百姓的财富损失不可谓不惨烈，但是，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挺过来了，社会也没有因此而发生什么动乱。毕竟把自己的全部家产投入股市的民众还是少数。总之，市场经济的核心和要义是自由选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在中国走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要小看中国股民对风险的承受力。<BR>&nbsp;&nbsp;&nbsp; “全民炒股”论者的政策意图其实很清楚，就是希望国家用行政手段打压股市。中国股民由于人口红利、经济高速增长、人民币升值、流动性过剩、证券市场日益规范等因素，好不容易等到了今天的大牛市，理应分享这个“盛宴”。所以，我认为，当前形势下，我们应该相信市场，尊重市场的运行规律，不要人为强力介入，破坏民众对股市的信心。只要能让民众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全民炒股就没什么不正常。</P>
<P>&nbsp;</P>]]></description>
            <author>邓聿文</author>
            <comments>http://blog.ifeng.com/article/805029.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Fri, 11 May 2007 15:32:2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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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从经济学视角看黄金周的废存]]></title>
            <link>http://blog.ifeng.com/article/799756.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从经济学视角看黄金周的废存<BR>邓聿文</P>
<P>&nbsp;&nbsp;&nbsp; 五一黄金周已经结束，照例是人们总结经验的时候。可以想像，随着黄金周暴露出的各种“硬伤”越来越多，有关黄金周的废存之争也将会越来越激烈。<BR>&nbsp;&nbsp;&nbsp; 赞成保留黄金周的人认为，黄金周制度除了给国家和相关部门及个人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不说，它还以国家强制的方式，满足并保障了大多数国人的休闲需求。至于黄金周出现的一些问题，是由供需矛盾引起的，可以通过逐步完善管理和服务得到解决。反对者则认为，黄金周制度的设计一开始就服务于拉动内需的目的，而不是完全从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出发的，这本身就是错误的。目前这种集中式休假、以商机为主导的黄金周，违背了百姓的休假初衷，无法让百姓真正休假。何况，黄金周期间，大多数一线劳动者得不到休息，而休息权是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这种制度“硬伤”是黄金周自身无法解决的，因此，它需要变革。<BR>&nbsp;&nbsp;&nbsp; 笔者的看法是，黄金周是留是废，关键看这一制度是否实现了设计的初衷。实现了，就留；没实现，或者虽实现，但代价过高，就废，至少应该改革。这其实就是经济学所说的成本与收益之比。用较少的投入实现了较大的收益，是经济学的基本道理，任何一项制度，从根本上说，如果违背了这个基本道理，它就是得不偿失的。<BR>&nbsp;&nbsp;&nbsp; 1999年有关部门设计黄金周制度时，当时的背景是经济低迷，内需不振，国家亟需通过投资和消费来启动内需，带领经济走出低谷。而借鉴日本黄金周而推出的中国黄金周制度，在设计者眼中，是作为消费的一个重要环节来使用的，就像大学扩招政策一样。在他们看来，每年三个集中长假，能够让老百姓大把大把地花钱，从而解决国内的消费不足问题。<BR>&nbsp;&nbsp;&nbsp; 的确，黄金周制度实行初期，从未享受过长假的中国人感受到了它的好处。“集中式”休假催生了“井喷式”消费热潮。据有关统计，第一个黄金周全国出游人数7天内达到2800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实现141亿元。除遭遇“非典”的2003年这个特殊的年份外，黄金周旅游收入始终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在过去的19个黄金周里，我国共有16.3亿人次出游，实现旅游收入6704亿元，拉动交通、餐饮、商业和旅游等产业快速发展，使中国的经济曲线出现规律性的小高潮。<BR>&nbsp;&nbsp;&nbsp; 由此来看，黄金周期间与旅游有关的各行业都有一个大发展，国家拉动内需的目的似乎达到。然而，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收益率，必须考虑与其收入相匹配的成本支出。特别是对于旅游业这种典型的产品不可储存的行业来说，黄金周的“井喷”和黄金周前后的“低潮”，势必造成旅游市场极度的不均衡。为了迎接集中的休闲旅游，旅游景点的基础设施必须按照最大化需求时的标准来建设，但这种最大化的需求一年只有一两次，大部分时间门前冷落、游客稀少，闲置设备的保养和维修都是沉重的包袱。这个成本是不能不考虑的。另外还有折旧与人工成本。在黄金周期间，相关酒店的建筑、设施及各种交通工具均处于满负荷甚至超负荷运作状态，其折旧率是加速以至加倍的。而黄金周前后巨大的消费不均衡，也必然引起生产、运输、仓储及销售等方面的成本增加。总之，大量社会资产的周期性超负荷运作、间歇性处于闲置的现象，导致相关社会资产加速损耗（折旧）是不容回避的现实。<BR>&nbsp;&nbsp;&nbsp; 清华大学假日制度改革课题组的研究也表明：从2000年到2005年6年间，实施黄金周的5月和10月(课题组认为春节期间的消费活动与黄金周制度本身并没有直接联系，故不在考虑范围之内)的消费品零售总额相对于其他月份而言，并不如设想的那样出现了所谓消费的高峰。因为从全年12个月的值来看，5月和10月零售额之和本来也应占全年的六分之一，即16.7%；而实际上，实施黄金周后每年的5月和10月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之和在全年的比重一直在17%左右，最低年份2005年仅为12.1%。研究还发现，从旅游收入增加量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加量中的比重来看，黄金周对消费的边际贡献在递减。但黄金周的负面影响却在凸现。黄金周商家的短期成本剧增，消费者所享受到的服务质量明显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费用增加，对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遗迹造成巨大破坏，其造成“假日综合征”导致劳动者工作效率下降，等等。这还不说“一房难求”、“一票难求”以及奔波劳累的旅途和人山人海的景点，大大降低了黄金周的生活质量、旅游质量和休闲质量，增加了老百姓的休闲成本。<BR>&nbsp;&nbsp;&nbsp; 经济学原理表明，持续、稳定增长的经济，是最有效且持久的，而特定条件下某一阶段爆发式的消费需求，往往带来的是之后消费的急剧萎缩。这种短期效益的突增，往往是以牺牲长期效益为代价的。黄金周的消费效应也正是这样。多种实证分析都说明，就全年而言，总体消费甚至有所下降，黄金周并未达到拉动内需的目的。而由黄金周带来的各种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却在逐渐增加。<BR>&nbsp;&nbsp;&nbsp; 所以，从经济学角度看，黄金周的去留问题答案是很明显的。事实上，有关调查也显示，有6成以上被访者支持改革黄金周休假方式，超过80％的调查者表示认同“黄金周应该改为可自由支配的假期”。可见，改革黄金周制度也有民意支持。建立一种新的、更自由、更有效、能为现代社会带来精神和物质双重享受的休假方式，以取代黄金周，是时候了。<BR></P>]]></description>
            <author>邓聿文</author>
            <comments>http://blog.ifeng.com/article/799756.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ue, 08 May 2007 16:09:4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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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行政收费法遏制不了收费冲动]]></title>
            <link>http://blog.ifeng.com/article/799754.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行政收费法遏制不了收费冲动<BR>邓聿文</P>
<P>&nbsp;&nbsp;&nbsp;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日前在收费统计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加快制定行政收费法，明确允许设立收费项目的条件。他的理由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收费管理法律，有关收费的各种规定，散见于各专项法律法规中，行政审批仍是设立收费项目的主要途径。而依法设定收费项目，可以使每项收费都有明确的依据，真正反映公共服务的性质。(5月6日新华社)<BR>&nbsp;&nbsp;&nbsp; 对于曹司长的这个提议，老实说，我是不大看好的。原因有二：其一，行政许可法提供了前车之鉴。作为一部规范政府行政审批的法律，行政许可法刚实施时，也曾被人寄予厚望，以为能够遏制政府部门的审批冲动，但实际情况是，各地和中央部委虽然清理出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可由于这种清理靠的是政府部门的自我觉悟，在很多地方和部门便出现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的现象，保留下来的基本上是有利的、能够收费的项目，无利可图或者收不到多少费的项目才被清理掉。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说，现在行政审批又有反弹的迹象。比如，文化部近期就宣布，今后从事影视、歌唱、舞蹈等30余个文化行业将需持证上岗。所以，我们看到，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国各种收费规模依然偏大、行为不规范。比如，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达4000多亿元。而像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坐收坐支、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普遍存在。<BR>&nbsp;&nbsp;&nbsp; 其二，更重要的是，鉴于中国目前广泛存在的部门立法现象，一旦行政收费法由某个或几个强势部门主导，它们难免不会通过立法的形式把审批权扩大，在立法中自主和随意设置收费项目；或者设置处罚项目多，罚款区间广泛，以扩大自己的自由量裁权，等等。退而言之，即使由中立的第三部门制定，也难保不受其他与收费有瓜葛的强势部门游说影响；再退一步讲，即使出台的行政收费法未收到相关部门的干扰，在其条文里，也不可能逐一列举公民和企业的哪些经济行为需要收费，哪些不需要收费，具体负责执行的还是相关的政府部门，它们可以采取各种变通的方法或者巧立名目，设置新的行政许可。本来收费就得要有法规，制定行政收费法很可能通过“立法”的形式为政府部门收费行为确立了法律的正当性。<BR>&nbsp;&nbsp;&nbsp; 行政收费等各种非税收入的膨胀，从财政角度看，与“超收奖励、罚款分成”的财政体制有很大关系。我们在行政、执法和司法机构设置和增加人员时，对相当多的机构，财政不全额拨款，而是给“政策”， 这就为罚款和乱收费留下了制度空间。这种情况越是到基层越严重，从而刺激了政府部门和行政性授权的各机构和公务员想方设法巧立名目，利用国家给予的公权力大肆敛财。拿收支两条线来说，本来这是为规范预算外收入而实行的财政政策，但由于在实施中依然实行将非税收入全额发还或差额返还给收费单位，事实上也就变成了下达收罚任务、超收奖励、罚款分成体制。<BR>&nbsp;&nbsp;&nbsp; 这种导致行政收费的“超收奖励、罚款分成”的财政体制一方面与中央地方的事权和财权不对等有关，财力过于集中中央，地方只好用收费和罚款，特别是超收奖励和罚款分成，来平衡财政；另一方面，也与我国既有的行政管理体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说到底，是改革的不彻底所致。计划体制下，各部门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自成体系的“条条”格局，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逐步弱化，部门的职能、权力范围在调整中有所缩小，“条条”格局有所改变。但经济改革也激发了人们的利益观念，由于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政府职能也处于转变中，各部门的职责难以清晰、科学界定，部门关系还有待理顺，于是，一些“利益觉醒”的政府部门成为了事实上的利益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开始用手中的权力如行政审批等主动牟取利益，寻求经济利益最大化，部门本位主义反而不断增强。<BR>&nbsp;&nbsp;&nbsp; 所以，要破除过多过滥的非税收入，遏制行政部门的收费冲动，把希望寄托在行政收费法上是不现实的。最为直接而关键的是要推进行政机构改革，使工商、质监、城管、交通、公检法等行政收费较多的部门由财政全额供养，与经济利益脱离。但这有赖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务、收入、支出、转移支付要理顺，给地方以合理的财政收入来源。除了在全国推行这种包养式的财政体制改革外，若要比较彻底地解决问题，必须从根源上减少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广泛干预，为此，一方面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从行政权力的使用上规范部门的利益行为，并扩大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以及专家、社会公众、舆论媒介等相关力量的公共参与和发言权。</P>]]></description>
            <author>邓聿文</author>
            <comments>http://blog.ifeng.com/article/799754.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ue, 08 May 2007 16:08:2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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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宽容是城市的基本品质]]></title>
            <link>http://blog.ifeng.com/article/785786.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宽容是城市的基本品质<BR>邓聿文</P>
<P>&nbsp;&nbsp;&nbsp; 零点集团日前公布了《中国公众城市宜居指数2006年度报告》，在城市包容性排行榜中，三亚、成都和深圳居前三，而上海、北京和大连分列倒数前三。另外，从对沟通、就业、就学、做邻居、子女结婚等7个反映包容性问题的调查来看，在我国的主要城市里，本地人对外地人的包容程度不如表面所见那么高。（4月24日《京华时报》）<BR>&nbsp;&nbsp;&nbsp; 上海、北京等在城市包容性方面居后，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因为上海是中国第一大城市和经济中心，北京是全国的首善之都，它们本来应该更具有包容度的，为其他城市作出榜样。如果再考虑到主要城市本地人对外地人的包容程度不高，这说明中国的城市普遍缺乏宽容的品质。<BR>&nbsp;&nbsp;&nbsp; 所谓宽容，根据《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定义，是指“一个人虽然具有必要的权力和知识，但是对自己不赞成的行为也不进行阻止、妨碍或干涉的审慎选择。”按照这一定义，宽容表现为两方面，即个人的宽容和制度的宽容。前者比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多容忍他人，多体谅他人，多理解他人，学会为他人着想；后者则是在公共政策中要尊重外地人的利益，外地人不仅可获得经济物质条件的满足感，还能迅速融入当地文化，融入当地生活圈子，安居立业，获得深层次满足感。因此，对于城市来说，宽容理应成为一个城市的基本品质，特别是对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更是如此。从城市的起源来看，城市是因商品的交换而发展起来的，交换就要沟通，沟通就必须要有一种平等、尊重、包容和妥协，尤其在现代社会，它是一个由许许多多不同部分构成的异质社会，而这种异质性，在城市体现得尤为明显。<BR>&nbsp;&nbsp;&nbsp; 从现实来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地人，他们是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建设者，城市市民不能让农民工一方面用自己的双手建设着城市的高楼大厦，另一方面却被阻挡在城市文明的大门之外。如果我们一边享受着外来人的服务，一边却对他们普遍存在一种歧视情绪，这会对他们的心灵造成极大伤害。而屡受不公的外地人特别是农民工，也就可能诉诸极端手段进行反抗。来北京谋生的小商贩崔英杰刺死北京城管队员李志强，就是一个鲜明的反面事例。<BR>&nbsp;&nbsp;&nbsp; 目前中国正在进行以和谐社会建设为主题的“社会转型”，和谐社会内在地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文化精神，在这种文化精神中，“宽容精神”应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宽容作为为人之原则，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处理个人与他人、群体公德关系的一个基本态度和要求。但是，要使宽容成为一种普遍的道德理念和伦理原则，需要外部的社会宽容环境，也就是公正的社会基本制度安排和多元自由的社会文化条件。因此，宽容更需要公共政策和其他制度进行安排，成为公共政策应有的价值追求。城市管理者在构建城市普遍秩序时，必须考量社会所存在的多元事实，尊重和平等对待外地人的基本权利。我们不能因为眼睛里有沙子就毁掉眼睛，同样，不能因为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民工中存在种种在城市市民看来是文明的行为就歧视他们，尤其是制度上的歧视。就此而言，城市公共政策和制度宽容含量的多少、厚薄，是城市是否宽容的最重要体现。<BR>&nbsp;&nbsp;&nbsp; 城市是一个有机体。当城市成为文明的一种标志时，每个社会成员相互之间应该建立公正与平等、信任与合作、宽容与关爱，这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规则。好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公民理念和权利意识的普及，一些过去被认为理所当然但实际上是歧视的政策正在逐步废除，城市也变得对外来人口越来越开放和友好。像上海解禁马路摊贩这样的举措就应该受到鼓励。而当我们的城市具备了开放、多元、宽容的品格时，也就具有了时代性、创造性，以及生机、活力和竞争能力。</P>
<P>&nbsp;</P>]]></description>
            <author>邓聿文</author>
            <comments>http://blog.ifeng.com/article/785786.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28 Apr 2007 20:41:2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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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买不起房”是市场的正常现象]]></title>
            <link>http://blog.ifeng.com/article/785774.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买不起房”是市场的正常现象<BR>邓聿文</P>
<P>&nbsp;&nbsp;&nbsp; 国家发改委日前公布的全国70个大中城市住房价格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房价同比上涨5.9％，成为去年1月份以来的最高涨幅，甚至超过去年房地产宏观调控之前。上涨较快的城市有深圳、长沙、北海、北京、广州等，涨幅都超过了9%。这说明，政府调控房价的努力再一次被市场所挫败。<BR>&nbsp;&nbsp;&nbsp; 近几年，国家不断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可房价却像脱了缰的野马，一路狂奔不已，老百姓对此则怨心载道。分析房价上涨的原因，我们可以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比如腐败，近来一连串贪官就“栽进土地”；比如政府的土地储备和招拍卖政策，不但不能成为平抑房价的工具，反而加剧了房价的波动；比如政府直接或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有政府背景，甚至直接和政府土地储备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些年来被草根基层仇视的任志强，其所在的华远公司就是一家不折不扣的国有企业。等等。<BR>&nbsp;&nbsp;&nbsp; 虽然上述因素对房价的猛升都作出了自己的一份“贡献”，但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房价上涨总意味着需求大于供给所致。根据国家统计局一季度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快报数据分析，一季度全国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3543.78亿元，增幅26.9%，同比加快了6.7个百分点，高于同期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幅1.6个百分点。换言之，今年以来，房地产开发投资速度出现反弹。在投资反弹的情况下，房价还继续攀升，那就只有一个解释，即需求远大于供给。从一季度全国新建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和商品住宅空置面积来看，前者大于竣工面积1.9倍，明显快于去年的1.26倍，且销售面积增幅快于竣工面积增幅1.6个百分点；后者同比下降1.2%，都表明市场需求依然比较旺盛。正因为需求过旺，一季度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投资仅占商品住宅投资的16.1%，远低于国家规定的9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供应量应占到全部住房供应量的70%的政策。<BR>&nbsp;&nbsp;&nbsp; 房地产的需求旺盛除了反映人们的投资渠道和机会狭窄，以致不得不把多余的资金投到股市和房市寻求更大的获利回报外，它直接说明一个问题，即“买不起房”和“买不到房”是市场的正常现象，因此，政府与其倾其努力和资源去调控房价而不得反损政府信用，还不如让市场循其自身规律发展，政府只负责保障解决一部分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也就是说，政府该考虑的是，有没有必要给全体国民都提供住房福利？如果有必要，在一定经济资源限制下，政府是否有能力提供住房福利，有可能提供多高水平的住房福利？这些福利又提供给哪些人群，采取什么方式提供福利待遇？<BR>&nbsp;&nbsp;&nbsp; 从世界大多数国家和我国香港等地的经验来看，政府应该保障所有国民的住房需求，但不能、也不应保证每个人都买得起房。这里涉及到如何看待住房是人的基本权利的问题。由于受农耕文明的影响，多数人都把住房是人的基本权利理解成人人都买得起房，人人都应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产。这是一种误解。住房和买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我们说居住是基本人权，但房产不是；一个社会有义务保障每个人的居住这个基本人权，却没有义务为每人提供一套房产；同理，市场可以基本保证绝大多数人有房住，但绝对不能保证他们都有房产。<BR>&nbsp;&nbsp;&nbsp; 其实这不难理解。现在作为普通消费品的猪肉尚且还有人吃不起，何况比肉高得多的房子？这世上没有人是什么都买得起的，也没有商品是人人都买得起的。房产作为一种高价商品，“买不起房”的人自然要比“吃不起饭”的人多得多。所以，面对“买不起”的高价商品，合理的理解应该是，“买不起”是正常的，人人都买得起才不正常。<BR>&nbsp;&nbsp;&nbsp; 与其他商品不同的还有，房子这种商品由于其最重要的构成要素——土地的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流动性，当需求旺盛时，房价必然上涨。你不可能把西部的土地搬到北京来，也不可能把郊区的土地搬到市中心，所以当大多数人都想买北京尤其是市中心的房子时，不涨价都不行。<BR>&nbsp;&nbsp;&nbsp; 因此，无论我们采取何种方式，“买房难”都是一定存在的，不是买不起，就是买不到。对于这样的高价商品，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只能是“买不起就不买”。市场上类似的高价商品，甚至有许多价格比房产低得多的商品，人们都是这样处理的，何独房子就不能这样？<BR>&nbsp;&nbsp;&nbsp; 当然，买不起房并不表示没房子可住。要解决我国多数人的住房问题，其他国家已经提供了现成答案，这就是“租赁”。据悉美国有30％的人口、日本有50％的人口没有买房，但他们通过租赁，都有地方住。政府的作用则是为那些租不起房的困难群体发放住房补贴。<BR>&nbsp;&nbsp;&nbsp; 总之，政府可以依靠“租赁”这个重要的市场渠道解决绝大多数人口的住房问题。如果政府在所谓的民意压力下老是想去管制房价，结果总会适得其反的，就像现在一样。</P>
<P><BR>&nbsp;<BR></P>]]></description>
            <author>邓聿文</author>
            <comments>http://blog.ifeng.com/article/785774.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28 Apr 2007 20:41:24 +0800</pubDate>
            <guid>785774</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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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行政体制改革须进行总体设计]]></title>
            <link>http://blog.ifeng.com/article/785769.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行政体制改革须进行总体设计&nbsp; <BR>邓聿文</P>
<P>　　4月2日，在成都召开的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透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仍是改革之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BR>　　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隐忧和问题，归根溯源，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改革不到位、体制不健全造成的，其中的关键，又是作为改革“深水区”的中心环节的政府自身改革滞后所致。但是，应该看到，与历次政府机构改革不同，此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背景发生了深刻变化：从经济领域看，我国面临着经济快速增长同发展不平衡、资源环境约束的突出矛盾；从社会领域看，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与公共服务不到位、基本公共产品短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从政府自身建设看，面对行政成本不断膨胀、行政效率低下和体制机制性腐败增多等问题，需要改善公共治理结构；从人们的民主法治意识看，随着人们民主法治水平的普遍提升，政府行政如何做到有法可依，接受监督，并满足人民的民主要求，是一个考验。<BR>　　另一方面，行政体制改革涉及党政关系、政民关系、政企关系等的调整，涉及政府内部权责关系的调整、组织结构的调整和人员的调整，涉及公务员的切身利益，一句话，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因此，如何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按照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现实需求进行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设计和统筹安排，使行政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相互促进、相互协调、整体推进，就显得非常必要。<BR>　　科学的改革战略有两大要点：一是着眼于全局，二是体现长远利益。进行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设计，是关于行政体制改革全局和长远的谋划，它包括行政体制改革的总目标和分目标（部门目标、区域目标和阶段目标）、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具体方案、行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步骤和相关政策，等等。笔者认为，在全面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设计应该是：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民主政治相配套，既符合国际规则与国际惯例，又兼顾中国实际的公共行政体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科学决策、权责对等、立足服务、依法行政、注重绩效、有力监督，目标是使我国政府管理成为一个获得公民认可、依托公共财政、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公共需求、奉行公共参与、恪守依法行政、承担公共责任、接受公共监督的公共行政体制。<BR>　　为此，政府管理创新和改革的触角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入财政民主化改革、行政层级调整、政府间关系重构、民间组织发展、制约权力体制的完善等敏感而关键领域，正确处理好党政关系和政企、政事、政社关系，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力度，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依法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和权限，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BR>　　就当前而言，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做到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进依法行政。具体来说，就是要以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为重点，使政府经济建设性主体向经济性公共服务主体转变，以此来提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体制保障；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使政府尽快成为社会性公共服务的主体，以此来强化政府的再分配职能；以强化政府自身建设和改革为重点，使政府从部门利益、行业利益、地区利益中超脱出来，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BR>　　总之，新阶段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因其具有明显的结构性、综合性和配套性的特点，要求我们必须审时度势，把握时机，整体部署，周密安排，统筹协调，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只有在总体方案设计科学的前提下，才能够统筹安排和兼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和短期措施，才能够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沿着既定的方向分步骤地推进。因此，笔者赞同此前一些专家的建议，应当由一个超脱部门利益的机构牵头，组织包括相关专家在内的研讨班子，研讨和起草改革的总体方案，并且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P>
<P>&nbsp;</P>]]></description>
            <author>邓聿文</author>
            <comments>http://blog.ifeng.com/article/785769.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28 Apr 2007 17:07:12 +0800</pubDate>
            <guid>785769</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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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公正评价中国企业和富豪的慈善行为]]></title>
            <link>http://blog.ifeng.com/article/785767.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FONT face=黑体>公正评价中国企业和富豪的慈善行为<BR>邓聿文</FONT></P>
<P><FONT face=黑体>&nbsp;&nbsp;&nbsp; 胡润2007年慈善榜于4月11日出炉了。从榜单来看，2003年至今100位慈善家共捐赠了近95亿元，而2006年为56亿元，捐赠额约占他们财富总量的4.8%，捐赠超过1亿元的慈善家有15位。在今年的慈善榜中，捐献金额前10名的企业中，有七家是中国企业，其中中石油、国家电网位居前二，而在2006和2005年，分别是3家和4家。<BR>&nbsp;&nbsp;&nbsp; 很长时间来，提起企业捐赠，许多人都片面认为内资企业不如外资企业，由此生发出对企业社会责任，对富豪为富不仁的拷问。实际上，这是一个天大的误会，造成这种误会的原因是以下两个似是而非的统计数据。一些慈善组织通过抽样查看工商纪录的方式推论声称：国内登记在册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过捐赠纪录的不超过10万家，即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另外，据中华慈善总会统计，7年中筹集善款近12亿元，其中海外50%、港澳台10%多一点，内地捐款只占30%。其中，普通群众的捐款额占了大部分，超过了企业和富豪。<BR>&nbsp;&nbsp;&nbsp; 可以说，这种通过调查是否有工商或者税务纪录来反映企业是否有过捐赠很不科学。我们也可以通过其他的调查得到相反的结论。例如，国家科技部科技发展促进研究中心1999年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四城市对中国筹募市场的调查，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公司与社会公益”课题组（2000—2007）委托上海统计局的调查都表明我国企业的捐赠参与度很高，而且内资企业的捐赠优于外资企业。总体看，90％以上的企业自成立以来有过捐赠；内资企业不仅捐赠比例而且捐赠水平都高于外资企业。再以今年的胡润慈善榜来说，它反映的是2003年至2006年企业的捐赠情况，前十名中内地企业的捐款总额为17亿9620万元，外资企业的捐款总额为4亿9400万元，远落后于中石油一家的7亿2000万元。另外，《福布斯》中国慈善榜也显示：2004年度，内资企业（民营企业）前10 名捐款额都在一千万元以上，而外资企业前10 名捐款额只有一家略多于一千万元。2005 年，捐赠金额排名前25 名的跨国公司在华捐赠总额为16995 万元，而同样排名前25 的中国大陆非国有企业（不包括港、澳、台企业）为60302 万元 。<BR>&nbsp;&nbsp;&nbsp; 上述数据有力地显示了是内资企业而不是外资企业是中国慈善事业的重要力量。一些人可能会以普通群众的捐款超过企业和富豪为由批评中国企业善举不力，这也是不对的。企业捐赠单就数量而言，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它都不构成社会公益事业的主要收入来源，甚至也构不成社会公益捐赠慈善资金的主要来源。以全球慈善事业最发达的美国为例，美国非营利部门的主要收入来源于会费和其他商业收入（49%），以及政府部门的支持（40%）。企业捐赠归入私人慈善捐赠一类。私人慈善捐赠只占非营利部门总收入的11%的份额。其中，80%又为个人捐款，20%才是企业和基金会的捐款。企业捐赠在非营利部门总收入的份额不足2%。<BR>&nbsp;&nbsp;&nbsp; 即使以富豪们的个人捐赠来说，如果考虑到中国的人均GDP还不到2000美元这个现实，相对于发达国家的富豪捐赠，也毫不逊色。今年胡润慈善榜前100位慈善家中有54位来自2006年胡润百富榜，其中有30位是百富榜前100名的企业家。而排在前列的余彭年、牛根生、刘佩珍和陈德勋等富豪都捐出了几乎全部财富。他们捐赠的财富数额与其个人财富的比例高于美国最著名的慈善家巴菲特和比尔?盖茨。特别是余彭年，4年捐赠20亿，即使在美国，也能够排在慈善榜的第30位，而包括余彭年在内的6名慈善家将可以入围英国慈善榜前十名。<BR>&nbsp;&nbsp;&nbsp; 总之，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无论是中国企业还是中国富豪，其慈善意识都在升温。但由于受到一些不科学的调查数据的误导，国内的舆论环境对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中国民族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家们的社会捐赠评价不高，认识不公正，内资企业的公益行动尚未得到社会足够的尊重。这种情况亟待改变，否则它会伤害内资企业和富豪对投身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企业慈善对于组织市场和社会资源，调节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公正评价中国企业和富豪的慈善行为，政府、舆论特别是慈善组织要改变过去言必称希腊的态度，为企业慈善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BR>&nbsp;&nbsp;&nbsp; 当然，内资企业在慈善方面确有不如外资企业的地方，但不是表现在捐款数量上，而是表现在对企业公民理念的认知和评价上。外资企业一般从三个方面来评价自己的志愿捐赠领域的企业公民状况：一是企业在发展战略上自我定位为企业公民；二是建立与承担社会责任相对应的企业公民的制度和组织体系；三是培育自己的企业公民文化。内资企业则对企业公民的概念还缺乏全面认知和赞同。企业公民和法人公民文化是植根于企业法人制度和现代国家追求公正、平等的社会发展目标，正适合当前中国社会发展之需，因此，加强对中国企业的企业公民和法人公民文化的培育，是非常必要的。</FONT></P>
<P><FONT face=黑体><BR></FONT>&nbsp;</P>]]></description>
            <author>邓聿文</author>
            <comments>http://blog.ifeng.com/article/785767.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28 Apr 2007 20:41:2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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